面對現在社會的種種誘惑
很多青年因法律觀念的淡薄
和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
從而走上了歪路
……
2018年10月26日
賀州市八步區人民法院依法不公開審理
一起未成年人犯搶劫罪案件
被告人莫某、陳某、韋某
均未滿十六週歲!
庭審現場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7年12月4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莫某、陳某、韋某與莫某華(未滿十四周歲)四人合謀使用韋某駕駛的摩托車上的兩根鐵棍進行搶劫。四人分工合作,將在賀州市平桂區某鎮的一家網吧內上網的被害人趙某華等五名未滿十四周歲的學生帶到網吧旁的巷子內,並對被害人進行恐嚇、威脅,拍打頭部和搜身,並實施搶劫行為,當場從被害人趙某華、趙某旺、趙某揚身上劫取手機各一臺和現金共67元。
在審理過程中,
法庭瞭解到,三名被告人均已輟學,被告人陳某曾在2017年7月因結夥鬥毆被責令監護人嚴加管教;被告人韋某在2016年12月曾因盜竊摩托車被公安機關教育,2017年7月因結夥鬥毆被處以行政拘留。
在這起搶劫案件中
三被告人的行為對被害人
造成了極大的心理傷害
五名被害人均為未滿十四周歲的學生
其中年齡最小的一名
案發當時僅十歲
被害人因搶劫事件而產生了
心理畏懼,學習、生活均受到不同程度影響
其中一名被害人甚至因此
不敢再獨自上學
庭審中
審判長對三被告人進行了法庭教育,告誡他們追求金錢的富足沒有錯,但是君子愛財取之有道,要通過自己辛勤的勞動獲取財富。今後要從小事做起,從改正不良行為開始,不要好逸惡勞,要通過自己的勞動實現人生價值。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被告人莫某、陳某、韋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威脅、暴力、搜身手段,當場強行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確己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之規定,構成搶劫罪,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被告人莫某、陳某、韋某犯罪時不滿十八週歲,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被告人韋某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被告人莫某、陳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並自願以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審判長宣讀判決書
綜合被告人莫某、陳某、韋某的犯罪事實、情節及
社會危害程度及上述量刑情節法院決定:
對被告人莫某、陳某、韋某減輕處罰。
被告人莫某、陳某、韋某因法制觀念淡薄,缺乏是非辨別能力,從而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通過庭審教育,被告莫某、陳某、韋某對自己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有了一定的認識,立志重新做人。
法院為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莫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被告人陳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被告人韋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干元;責令被告人莫某、陳某、韋某連帶退賠被害人趙某華手機款779元及現金60元,連帶退賠被害人趙某揚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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