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法院執結全市首例「綠本房轉紅本房」強制過戶案

近日,南山法院通過強制執行,成功執結一宗全成本微利房過戶的案件,該案系全市首例“綠本房轉紅本房”強制過戶案。

案情介紹

原告雷某與被告何某、加某於2004年簽訂《房屋轉讓協議》,約定何某、加某將其名下的全成本微利房以38萬元的價格轉讓給雷某,雷某分期支付購房款,何某、加某將房屋交付雷某使用並辦理轉商品房手續(即通常所說的“綠本轉紅本”)和過戶手續。協議簽訂後,雷某依約支付了首期款20萬元,何某、加某將涉案房屋交付雷某使用。

2014年,涉案房屋已具備“綠本轉紅本”的條件,但何某、加某不但拒不辦理“綠本轉紅本”和過戶手續,而且還強行收回了涉案房屋。

雷某交涉未果,於2015年向南山法院提起訴訟。案件經南山法院及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兩審,終審判決雙方繼續履行《房屋轉讓協議》。判決生效後,何某、加某仍不履行應負義務,雷某遂向南山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此時該房產的市場價格已超過500萬元。

執行難點

該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此前沒有先例,強制執行存在較大難度。按照深圳市的有關規定,全成本微利房在辦理“綠本轉紅本”時,需要業主自行向住建部門提交申請,再由住建部門出具相應材料,業主憑該材料去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商品房房產證並繳交相應稅費。也就是說,如果何某、加某不去住建部門提交申請,住建部門就無法出具相關材料,不動產登記部門亦無法辦理“綠本轉紅本”手續。在最初制度設計時,並未考慮到其他情況,導致本案的執行一度陷入僵局。

執行遇阻

首先是被執行人拒絕履行。經南山法院查明,涉案房屋已具備“綠本轉紅本”的條件,何某、加某繫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南山法院執行人員多次採取口頭以及書面責令何某、加某主動履行義務,到何某的工作單位瞭解、通報有關情況,將何某、加某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等措施,但何某、加某仍拒不履行義務,拒不提交辦理“綠本轉紅本”的有關材料。

南山法院在查明“綠本轉紅本”所需材料及辦理流程後,主動向有關單位和部門調取了部分材料,但因何某、加某未向住建部門提交申請,導致遲遲無法辦理。此外,執行人員多次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但因涉案房屋的價格已較十幾年前增長了十幾倍,雙方的利益分歧太大,始終無法達成一致。

雷某在瞭解到涉案房產“綠本轉紅本”的難度後,曾提出願意將購房款增加到涉案房產目前市場價的一半;或者何某、加某按目前市場價的一半來賠償其損失,其願意放棄房屋所有權的方案。但何某、加某“自信滿滿”地認為該案不可能執行。何某、加某隻願意退還首期款20萬元並象徵性地賠償幾萬元給雷某,甚至還稱雷某應向其支付2004年至2014年的房屋使用費,導致雙方再次無法達成執行和解。

破解難題

眾所周知,“執行難”一直是困擾司法工作的老大難問題。要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就必須破解“執行難”。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提出了兩到三年基本解決執行難的目標,南山法院為此作出了不懈努力。

為了該案能夠有所突破,執行人員多次前往有關部門和單位,瞭解情況、溝通協調。南山法院為此專門召開了與相關部門的協調會,最終確定了由法院出具強制過戶的法律文書,雷某代何某、加某繳交有關稅費,住建部門予以配合,不動產登記部門協助辦理商品房房產證至雷某名下的方案。

在具體辦理過程中,何某、加某感受到了法律的威嚴,主動找執行人員,願意接受雷某曾提出過的執行和解方案,按涉案房屋目前市場價的一半來賠償雷某的損失,以收回房屋的所有權。此時的雷某斷然拒絕了何某、加某的和解請求,堅決要求按照判決執行。

近日,雷某終於拿到了涉案房屋的商品房房產證,在向執行人員表達謝意時,激動興奮之情溢於言表。

至此,該案從訴訟到執行,經過長時間努力,執行程序甚至一度中止,但最終畫上了圓滿的句號,成為我市首例“綠本房轉紅本房”強制過戶案,為今後相關案件的辦理提供了可借鑑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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