攻堅「執行難」|銅川法院十大執行典型案例

銅川中院發佈

案例一

銅川國際貿易中心有限公司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執行法院:銅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執行人:銅川市第三建築工程有限公司

被執行人:銅川國際貿易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全,該公司董事長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3日,申請執行人銅川市第三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銅川仲裁委員會作出的(2015)銅仲裁決字第50號仲裁裁決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被執行人支付工程款1797281.66元、賠償金625146.96元、違約金647021.40元、仲裁費26226.60元,以上合計3095676.62元,並承擔自裁決書生效之日起至裁決的全部給付義務完畢之日為止的加倍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及本案執行費。

【執行情況】

執行中,被執行人銅川國際貿易中心有限公司未按執行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拒不申報財產狀況,並停止對外營業,規避執行。法院對被執行人逾期報告、拒絕報告依法作出罰款決定,對其單位及法定代表人分別罰款60萬元、6萬元,罰款決定生效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未向本院繳納罰款;法院於2017年3月30日將被執行人銅川國際貿易中心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對其單位及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費;應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依法發出全市首份《懸賞執行公告》並對公告懸賞取得的財產線索進行了落實且採取了凍結措施,因第三人不認可該債權,法院引導相關當事人通過訴訟程序解決與第三人的爭議;在對被執行人銅川國際貿易中心有限公司財務室搜查中,查實該公司以其會計常某某的名義在中國建設銀行銅川市支行營業部開設公司賬號,隱藏公司財產;其法定代表人李某全佔用公司資金拒不歸還。因被執行人銅川國際貿易中心有限公司在執行中隱藏公司財產,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2018年8月1日,執行法院將該案移送銅川市公安局,2018年8月8日,銅川市公安局新區分局作出新公(刑)立字(2018)74號立案決定書,對被執行人銅川國際貿易中心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全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案立案偵查,迫於強大的執行威懾,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全寫出《承諾書》,承諾在2018年底前履行完畢,目前已履行36萬餘元。

【典型意義】

生效判決、裁定確定的義務應自覺履行,任何無視法律的權威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行為,最終都會受到法律的嚴懲。依法打擊拒執犯罪已經成為銅川法院“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的重要法律手段之一。

案例二

高某紅等八人與劉某買賣合同糾紛案

執行法院:宜君縣人民法院

申請執行人:高某紅等八人

被執行人:劉某

【基本案情】

宜君縣堯生鎮雷塬綜合服務中心嶺裡村是宜君法院的幫扶村,在幫扶過程中該院瞭解到該村貧困戶王某福、付某利、陳某才、劉某濤,村民高某紅、王某學、陳某鳳、黨某東將2015年所收穫的玉米賣於渭南市華縣畢家鄉拾村劉某,所賣玉米款共計140262元,但劉某一直未給付玉米款。八戶村民的血汗錢討要不回來,正在發愁,不知如何解決。法院幫扶後及時向該八戶農民闡明通過法律渠道保護其合法權益。2016年5月16日宜君法院正式受理了這八起案件,並快審快執,立案後僅用三天就將八起案件全部審理終結。通過調解方式確定由被告劉某在2016年6月20日之前履行拖欠農民玉米款140262元。

【執行情況】

法律文書生效後,被執行人劉某並未按照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自覺履行義務。隨後高某紅等八人向法院申請執行。案件立案後,法院執行幹警多次奔赴渭南華縣查控被執行人劉某財產,先後為申請人執行回43000餘元。後因被執行人劉某長期在外難以查找,2017年6月20日,執行幹警終於查找到被執行人劉某的線索,將其傳至宜君縣人民法院,向其講明不自覺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將對其依法採取強制措施,作為失信被執行人在互聯網上予以公佈,同時予以拘留罰款。經過反覆對其做思想工作,2017年6月21日執行幹警工作到深夜11點,被執行人劉某迫於法律威嚴,最終一次性履行了全部拖欠農民的玉米款。2017年6月22日執行幹警將拖欠八戶農民的玉米款140262元送與堯生鎮嶺裡村,足額兌付每戶玉米款。當貧困戶及村民們拿到自己辛苦一年的血汗錢後,笑逐顏開,直誇法院扶貧工作紮實到位,案件辦理公正、迅速。

【典型意義】

本案既是涉民生案件,同時又涉及扶貧領域。八名申請執行人均是村裡的貧困戶。人民法院在執行工作中用好用足各項執行措施,迅速執結本案,既是助力脫貧攻堅,切實做好法律扶貧工作,又能從審判到執行進行法律宣傳,並通過集中兌付執行案件款的方式,進一步營造基本解決執行難良好的社會氛圍。

案例三

咸陽創美建築勞務有限公司與陝西銅川某某建設有限公司

勞務分包合同糾紛案

執行法院:銅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執行人:咸陽創美建築勞務有限公司

被執行人:陝西銅川某某建設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咸陽創美建築勞務有限公司與陝西銅川某某建設有限公司勞務分包合同糾紛一案,銅川仲裁委員會作出的(2017)銅仲裁決字第43、49號仲裁裁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咸陽創美建築勞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依法立案執行。案件執行標的額為工程款本金及利息500餘萬元。

【執行情況】

案件執行立案伊始,執行法院即根據案由轉入涉農民工工資執行“綠色通道”,迅速將查控措施前置,充分運用銀行網絡查控系統為主,不動產、車輛等財產信息查詢為補充的執行措施,凍結了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賬戶,對被執行人形成極強的執行威懾。案件立案時正處於春節前,考慮到執行標的為農民工欠薪、農民工急於攜款返鄉的實際情況,啟動緊急預案,調配充足的執行力量,一方面耐心與申請執行人談話,細緻做好心理疏導工作;另一方面依法扣劃被執行人銀行存款23萬元,案件有了初步進展,農民工看到了權益兌現的希望。同時,發揮聯動機制作用,在高遠集團的配合下,執行到期債權20萬元,在春節前兌現農民工工資43萬元,農民工順利踏上過年返鄉路。春節剛過,執行幹警即恢復對被執行人財產狀況進行全面篩查。3月22日早11時20分,申請執行人向法院提供財產線索,稱被執行人在某銀行近期有鉅額款項轉入,請法院及時採取強制措施。12時50分,執行法院緊急出警對財產線索進行具體核實,但是核實情況與申請人提供情況不一致。執行幹警沒有氣餒,順藤摸瓜對附近金融機構進行“拉網式”查詢。15時35分,執行幹警在某金融機構發現被執行人存款賬戶有大額款項轉入,16時40分,執行幹警分兩次全額扣劃全部案件款。至此,案件全部執結完畢,農民工工資短期內足額兌現。

【典型意義】

該案的順利執結進一步體現了人民法院執行涉民生案件“綠色通道”的效率,同時也有力地說明執行工作需要全社會的支持與配合;申請執行人合法權益的實現有賴於執行聯動機制凝聚形成的合力,同時申請執行人提供財產線索的義務更是必不可少。

案例四

張某宇與王某華、王某明、王某、王某國健康權糾紛案

執行法院:銅川市印臺區人民法院

申請執行人:張某宇

被執行人:王某華、王某明、王某、王某國

【基本案情】

張某宇、王某華(王某明之子)、王某(王某國之子)均系東坡礦校六年級一班學生、未成年人。2014年3月29日上午,三人相約去東坡石矸山後山湖邊釣魚、烤魚,在去釣魚之前張某宇從東坡礦王某華所居住三戶區單元樓20號樓4單元樓梯間平臺入戶雨篷二樓窗口外提取汽油一壺,並將汽油交給王某,王某去路邊商店購買打火機一個,後三人一同前往石矸山後山。中途,其同學楊某因尋找其玩伴未果偶遇張某宇三人,後與張某宇三人一起玩耍。四人在玩耍過程中,王某華將汽油壺中的部分汽油倒入其在湖邊撿的塑料瓶中,後又將塑料瓶中汽油倒在旁邊雜草上,並用王某所買的打火機點燃,由於汽油壺離起火點不足一米,加之颳風影響,導致火迅速蔓延致旁邊汽油壺處,並引燃汽油壺,其後張某宇等人一起準備滅火,張某宇欲用腳將著火的油壺踩滅,但由於其滅火方式不當,在踢開油壺時,著火的汽油引燃其衣物,致其衣物瞬間著火併導致全身多處燒傷。隨後,在其玩伴及附近工作工人的幫助下張某宇獲救,后王某華母親蔡某趕到現場,見況後撥打120急救電話,隨後120急救車將張某宇送往銅川礦務局中心醫院救治;但由於其傷勢過重,又被送往第四軍醫大學西京醫院救治,經該院診斷為:火焰燒傷60%二~三度全身多處。後法院判決原告張某宇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損失共計525883.10元,由被告王某華、監護人王某明承擔210353元,由被告王某、監護人王某國承擔105176元,剩餘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擔。

【執行情況】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經查明,被執行人王某華、王某系在校學生,無履行能力,其監護人王某明、王某國系東坡煤礦職工,本院於2015年8月20日在東坡煤礦扣留王某明、王某國工資各每月800元,另外,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房屋和車輛進行了查詢,僅發現被執行人王某國有一輛隆鑫牌普通摩托車(2014年掛牌登記),再未發現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近幾年,由於煤炭市場疲軟,我市煤礦普遍效益較差,被執行人所在的東坡煤礦工資僅發至2015年12月,被執行人工資收入不到2000元,履行能力有限。但由於張某宇前期治療費用已花去15萬元,其母親去向不明,其父也去西安打工,張某宇由爺爺奶奶照顧,在蒲城上學,因其燒傷嚴重,在學校備受同學歧視,且其繼續治療仍需大筆費用,鑑於此情況,我院於2016年5月3日對張某宇一案給市政法委進行了彙報,並倡議對其進行了捐款,後全市政法系統共計籌得款項近十五萬元,使得張某宇得到了及時治療。現被執行人王某明在印臺區東坡礦工作,王某國在榆林市橫山縣煤礦工作,二人均以工資收入為生活來源,法院尚在依法執行王某明、王某國的工資收入。

【典型意義】

本案中,申請執行人因該事故導致身體重度燒傷,急需大額醫療費用,其家庭已無力負擔,而被執行人履行能力有限,致使本案不能順利執結。

因該案申請執行人事發時年僅12歲,如不能及時治療對其後續身體發育將帶來無法預測的影響,市委政法委號召全市政法幹警進行捐款,共計籌得款項近十五萬元,使得張某宇得到了及時治療。該案的處理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人文關懷。

案例五

陳某英與焦某強、王某章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

執行法院:銅川市耀州區人民法院

申請執行人:陳某英

被執行人:焦某強、王某章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秦嶺水泥公司下崗職工焦某強為了生活,購置拉土車在王某章承包的銅旬公路工地營運,因交通事故致陳某英之父死亡。焦某強為了“省錢”,未給拉土車辦理保險,銅川中院判決焦某強賠償陳某英32萬元,王某章對11萬元交強險承擔連帶責任。因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判決,陳某英遂申請耀州區法院強制執行。32萬元賠償款,對於在西安某單位做保安,月薪只有2000元的焦某強來說,無異一個天文數字。

【執行情況】

在執行過程中,經對焦某強進行“四查”,被執行人焦某強和妻子張某除在銅川市新區有正在按揭貸款的住房一套外,再未發現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經多次做工作,僅履行6000元。經在銀行查詢,扣劃了王某章在建行永安路支行銀行存款15000元。在督促焦某強履行義務時,焦某強伸出雙手,稱“我實在沒有辦法,法院拘留我吧”。執行人員認真分析研判案情,向房屋管理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查封其在新區房屋,並委託中院司法技術室評估。得知法院要拍賣自己住房,被執行人焦某強頓時慌了,主動到法院要求配合案件執行。執行人員遂找到申請執行人,就案講法,釋明執行法律規定,經過四次協調,雙方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即被執行人一次賠償申請人195000元,2015年12月31日一次付清。被執行人多方籌措資金,及時履行完畢。針對被執行人生活困難實際,根據有關規定,報請對4653元執行費予以免交,體現司法的人文關懷。

【典型意義】

本案是典型的涉民生案件,被執行人風險意識不強,貪圖省錢,規避法律規定逃避保險,為他的行為付出了慘重代價。對被執行人,要因案施策,多措並舉,依法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和執行威懾措施,推動案件執行。在涉民生案件執行中,對影響群眾生產生活案件和涉特困群體案件,要用足用活法律政策規定,依法對執行費進行減免,真正把司法為民的要求做好做實。

案例六

賀某生與張某勇買賣合同糾紛案

執行法院:宜君縣人民法院

申請執行人:賀某生

被執行人:張某勇

【基本案情】

申請執行人賀某生與被執行人張某勇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宜君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君民初字第00074號民事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被執行人張某勇逾期未履行該調解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賀某生向本院申請執行,請求被執行人償還5262.50元。

【執行情況】

在執行過程中,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張某勇發出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但張某勇未到庭,也未履行義務,後法院查封了被執行人張某勇名下的車輛。被執行人張某勇的伯父張某俊聽聞後,主動到庭向執行局說明情況:“我侄子張某勇這幾年經銷蘋果賠了好多錢,他確實沒有能力償還債務,我願意代替我侄子償還這筆債務,請求法院不要把他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就這樣被執行人張某勇的家屬張某俊履行了本案的全部執行義務並交納了執行費。

【典型意義】

自全國法院“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開展以來,逐漸形成了全社會理解執行、配合執行的良好局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限制高消費制度、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的宣傳、應用使得強制執行的威懾力已經深入人心,被執行人抗拒執行、躲避執行的現象越來越少,被執行人家屬主動促使被執行人履行,被執行人家屬代為履行的現象逐漸普遍。

案例七

李某林與寧某柱、雷某鋒民間借貸糾紛案

執行法院:銅川市耀州區人民法院新區審判庭

申請執行人:李某林

被執行人:寧某柱、雷某鋒

【基本案情】

申請執行人李某林與被執行人寧某柱,雷某鋒民間借貸糾紛一案,銅川市耀州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陝0204民初72號人民法院作出具有執行內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被執行人寧某柱,雷某鋒逾期未履行該判決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李某林向本院申請執行,請求被執行人償還480367元及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執行情況】

在執行過程中,法院依法對被執行人雷某鋒採取拘留措施,告知被執行人應該履行的義務,因被執行人雷某鋒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當即履行40萬元,剩餘欠款由被執行人雷某鋒於2018年8月29日分期履行完畢。本案合計執行到位713335元。經合議庭合議決定對被執行人雷某鋒免於司法拘留。申請執行人李某林辦理了領款手續,該案得以執結。

【典型意義】

本案中,被執行人雷某鋒起初認為自己是擔保人,不應該替被執行人寧某柱還錢,因而拒不履行,抗拒執行。當法院依法對其進行拘留時,其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表示之前自己不懂法,隨後主動分期履行了法定義務,該案得以執結。現實中,類似雷某鋒這樣的擔保人還有很多。本案提醒大家,在簽訂擔保合同時一定要明確擔保的含義與法律責任,擔保有風險。

案例八

銅川市齊天乳業有限責任公司執行轉破產案

執行法院:銅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執行人:銅川市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有限公司

被執行人:銅川市健良畜牧養殖有限責任公司

被執行人:銅川市齊天乳業有限責任公司

被執行人:楊某

【基本案情】

銅川市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與銅川市健良畜牧養殖有限責任公司、銅川市齊天乳業有限責任公司、楊某反擔保合同糾紛一案, 銅川仲裁委員會於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5)銅仲裁決字第52號仲裁裁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銅川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6年4月12日立案執行。本案執行標的2046756元。

【執行情況】

執行中, 2016年4月20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銅川市健良畜牧養殖有限責任公司向銅川市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償款2046756元,銅川市齊天乳業有限責任公司、楊某負擔連帶清償責任。但被執行人未按期履行義務。經查,銅川市健良畜牧養殖有限責任公司、楊某無銀行存款、車輛、房屋和土地使用權等財產信息。執行法院依法查封被執行人銅川市齊天乳業有限責任公司的房產、土地使用權以及機器設備和其他附屬設施,並對查封的財產依法進行了評估。經淘寶網司法拍賣網絡平臺上進行了公開拍賣,因無人競買而流拍。2017年7月12日銅川市齊天乳業有限責任公司向本院書面申請該公司破產,執行法院審查後決定該案移送破產程序,並裁定中止對銅川市齊天乳業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2017年8月8日法院裁定受理銅川市齊天乳業有限責任公司破產清算申請。

【典型意義】

經調查,本案被執行人無經營資金、無營業場所和企業管理機構、人員下落不明,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有關當事人申請移送破產審查,執行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執行轉破產移送審查條件,及時啟動移送工作。執行中充分運用破產相關法律規定,執行轉破產,依法保護各方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是人民法院服務供給側改革的重要措施之一。

案例九

銅川市第三汽車運輸公司申請執行鍾某正租賃

合同糾紛案

執行法院:銅川市王益區人民法院

申請執行人:銅川市第三汽車運輸公司(下稱三運司)

被執行人:鍾某正

【基本情況】

申請執行人銅川市第三汽車運輸公司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17)陝0202民初284號民事調解書向本院申請執行,要求被執行人鍾紅正426500元,支付申請人墊付訴訟費5076.5元,承擔執行費4476.14元。法院2017年10月立案執行,後依法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要求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被執行人並未履行。

【執行情況】

執行中,發現被執行人鍾某正在訴訟中向法院提供了其身份的虛假信息,導致總對總對鍾某正的財產無法查詢,由於鍾某正系杭州人,在本地住址不斷變換,無法找到本人。法院遂委託公安機關對鍾某正的身份信息核實,找到鍾某正的真實身份證號,向本院提供的身份信息系其弟的。確認身份信息後隨對鍾某正的財產狀況進行查詢,其名下無任何可供執行財產,為了查找鍾某正住址,執行人員多次到鍾某正曾經居住的社區、公司所在地摸排,對鍾某正的身份信息多次在電子屏幕、銅川日報進行曝光,將鍾某正限制消費、納入試行人名單予以限制。2018年10月14日經過和公安機關溝通,啟動執行聯動機制,將被執行人鍾某正上網拘留,手續已經辦理完畢。

功夫不負有心人,經過法院密集的曝光和限制措施,2018年10月16日有群眾向本院反映,在趙家塬某廉租房小區發現鍾某正的居住地,法院立即組成強有力的執行團隊,對鍾某正採取拘留措施、對家庭住址立即搜查,搜查出掛在其妻名下的寶馬車一輛浙A*****,立即予以扣押,搜查出借用別人名義經營的電子商務公司資金合同等多分有價值的可供執行財產。

【典型意義】

對於解決目前查人找物難的問題,人民法院充分運用強制執行手段,窮盡調查措施,依法運用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制度的威懾作用,通過多渠道曝光,對於被執行人從法律及其聯動懲戒措施上予以全面威懾,迫使被執行人履行義務,在破解執行難方面具有積極的典型意義。

案例十

高某幹、史某安、馮某與趙某合夥糾紛案

執行法院:銅川市耀州區人民法院新區審判庭

申請執行人:高某幹、史某安、馮某

被執行人:趙某

【基本案情】

該案經銅川市耀州區人民法院新區審判庭審理,於2017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7)陝0204民初954號民事判決書,判令確認被告趙某退出銅川新區金漢森南美烤肉旗艦店合夥有效。被告趙某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到工商部門辦理銅川新區金漢森南美烤肉旗艦店的註銷登記。本案受理費100元由被告趙某承擔。

【執行情況】

在執行中,申請執行人高某幹、史某安、馮某向銅川市耀州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於2018年6月12日立案執行,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但被執行人拒絕履行義務。

執行幹警多次與被執行人趙某談話、做工作,要求其履行法定義務,但被執行人趙某以不服裁判為由拒不履行法定義務。

2018年7月4日經本院院長批准,對被執行人趙某拘留十五日。在拘留過程中,由於被執行人趙某強烈反抗,致兩名執行法警受傷。在司法拘留期間,執行幹警兩次提審,被執行人趙某均表示不履行,2018年7月19日,被執行人趙某拘留期限屆滿,本院以拒執罪將趙某移交給銅川市新區公安分局。

被執行人趙某在刑拘期間,認識到拒不履行法定義務的嚴重後果和自己的錯誤,向本院遞交一份悔過書,稱自己願意積極配合法院和申請執行人變更註銷登記,該案得以順利執行。

【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趙某抗拒執行的行為受到了法律的嚴懲,經過懲戒、教育、挽救,趙某能夠及時回頭,及時悔過,積極配合法院,使本案得以順利執行。同時被執行人趙某也對自己之前不懂法不信法的行為真誠悔過,表示要學法、守法、依法維權,通過合法途徑解決糾紛,積極履行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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