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霸座」違法,還要明確誰來執法

近日,《廣東省鐵路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立法程序通過,條例明確規定,旅客應當按照車票載明的座位乘車......

對近一段時期以來連續出現的“霸座”現象,終於有一部地方性法規出手了!

近日,《廣東省鐵路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立法程序通過,條例明確規定,旅客應當按照車票載明的座位乘車,不得強佔他人座位。

對霸座人員的“緊箍咒”有了,但如何戴好這個“緊箍咒”,或者說在具體執法中究竟如何落實,還需要考量。最突出的,是需要進一步明確乘警和安全員等相關群體的執法限度。

此前對霸座行為的懲處,主要依據是中國鐵路總公司制定的《鐵路旅客信用記錄管理辦法(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但從實際效果看,對於霸座者的懲戒力度還不夠,沒有形成足夠的震懾力,使得霸座行為時有發生,即便每次都陷入輿論漩渦,霸座者都很囂張。

而且,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霸座往往會被以“擾亂社會治安”處理,這種處理有明確的執法主體。但從目前新聞披露的信息看,此次廣東出臺的規定,雖明確了霸座屬於違法,相關補充條款有了,但依舊沒有對乘警、安全員等進行明確具體的授權,這難免讓人有擔憂,再發生霸座事件時,能夠進行及時有效的懲處嗎?霸座會消失嗎?

法學家霍姆斯在《普通法》一書中提出了一個著名論斷:“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而非邏輯”。就是說,法律規定需要依據生活實踐而不斷進行補充完善,並非依照前例進行邏輯判定。以前人們沒有聚焦霸座這一行為,現在這類事件被集中連續曝光,就說明其不再是隱匿的、孤立的事件,而是較為常見的社會現象。因此,也就應該依據現實修改補充相關規定,增強法律操作的針對性,樹立法律威嚴。只有根據現實經驗作出的邏輯判斷才是客觀、公正、有力的。

但話說回來,廣東省此次及時回應民眾關切,適時補充相關規定,對於打擊和約束霸座行為,還是有積極的社會效應的,值得點贊。只不過,鐵路及相關部門還要進一步細化和完善規定,賦予相應人員執法權。

當然,法律約束只是一方面,在法律不能及時有效地約束霸座人員時,後續的信用懲戒就要跟上。《條例》提出,“按照規定將信用懲戒推送全國和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有關部門和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依法對失信行為實施聯合懲戒”,這是切實可行的。

只有各方聯動,把失信收益歸零甚至變成負數,讓違法者感覺到失信寸步難行,此類問題才能得到有效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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