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的歸信訪、法律的歸法律

信訪的歸信訪、法律的歸法律

訴”與“訪”的標準與界限需要劃清。該誰管的,不給推卸的藉口;不該管的,不給插手的空間

本應由法律程序解決的糾紛,卻進錯車道,擁堵到信訪領域,造成“涉法涉訴信訪”的堆積和“訴訪怪圈”的形成。針對這類突出問題,中央政法委日前印發《關於建立涉法涉訴信訪事項導入法律程序工作機制的意見》等三個文件,力圖從理順出口、防止法律程序空轉、暢通出口三個方面,把進錯車道的信訪案件引導到法治軌道上,以打破怪圈,讓信訪的歸信訪、法律的歸法律。

漢代的“緹縈救父”,是著名的古代“上訪”故事。緹縈為救父親,上書漢文帝,請求做奴婢替父贖罪,感動了漢文帝,並促成了肉刑的廢除。假如這個故事穿越到當下的法治社會,將是典型的“訴訪不分”案例:作為公民本來可以提起上訴,或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對父親的冤屈進行矯正。在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信“訪”不信“法”,不僅會削弱法治,也會使信訪制度不堪重負,這正是此輪涉法涉訴信訪改革所要著力破解的重要課題。

早在2013年年初的全國政法工作會上,涉法涉訴信訪改革就已被確立為政法機關的四項重點改革之一。經過一年多的努力,越來越多的信訪群眾“棄訪轉法”,但實踐中也出現了一些新現象:該“轉”的進不來,“轉”了之後不解決問題,或是該“退”的退不出、形成了反覆纏訪等。此次中央政法委三個文件正是對症下藥,直指難點,比如嚴格界定“訴”與“訪”的標準,杜絕“踢皮球”;原則上提出了執法錯誤或瑕疵的認定標準,依法糾錯;建立信訪事項依法終結制度,使無理纏訪案件依法退出,等等。

拆掉堵在法律之門前面的路障,將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導入法律程序,關鍵在於讓群眾感到法律的“比較優勢”。實踐中,為什麼不少人寧願上訪、纏訪鬧訪,也不願意走進法院的立案大廳?原因之一就是覺得法律“不好使”。而產生這種感覺的土壤,一方面是某些領導缺乏法治思維,採取法外途徑解決以“息事寧人”;另一方面,少數政法部門“寧踢皮球,不惹麻煩”,在矛盾糾紛化解面前不敢擔當。這就對制度建設提出了明確要求,劃分清楚“訴”與“訪”的標準與界限。該誰管的,不給推卸的藉口;不該管的,不給插手的空間。

同時,對那些雖然進入法律程序,但由於執法錯誤或執法瑕疵,導致問題始終得不到依法公正解決的,需要及時啟動法律程序,依法糾錯,還當事人以公道。“凡是有錯誤的案件必須得到依法糾正,凡是有瑕疵的案件都要給當事人一個說法”,中央政法委的要求,表明了勇於糾錯的決心。

法律的終點是公正。對於很多陷入“無限申訴”怪圈的群眾來說,可謂是“此恨綿綿無絕期”。終結怪圈,需要用公平、公正的案件終結制度,給涉法涉訴信訪案件一個出口。這個出口不僅是制度的出口,也是情緒的出口。尤其是對於信奉“情理法”統一的國人來說,案件終結不等於撒手不管,息訴罷訪不等於簡單的息事寧人,而在於還一個公道、給一個說法,同時指一條出路。對有些困難信訪群眾而言,案件的終結退出,意味著基層黨政組織和社會團體的接手,把當事人的思想疏導好、生活幫扶好,促使其迴歸正常的軌道。

信訪作為採集民意的手段,在我國古已有之,比如史書中記載的“敢諫鼓”“誹謗木”等。把涉法涉訴信訪納入法治軌道解決,既是維護法治權威的要求,也蘊含著疏通信訪渠道、更好聯繫群眾的制度初衷。習近平總書記不久前強調,國家各項工作都要貫徹黨的群眾路線,密切同人民群眾的聯繫,傾聽人民呼聲,回應人民期待。涉法涉訴信訪改革的目標,也是對這一要求的具體落實。通過融之以情、導之以理、平之以法的制度改革,實現從“依賴行政手段化解”到“依法按程序處理”的轉變,案結事了、政通人和的現代治理局面才能得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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