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電動自行車上牌應在今年11月1日至明年4月30日辦理

今年11月1日起,《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正式實施,電動自行車需登記掛牌後才可上路。國慶長假過後,已經有不少市民“扎堆兒”前往交管部門的非機動車登記站為電動自行車上牌。北京交警提示您,既有的電動自行車上牌工作一直持續到2019年4月30日,市民這幾天不必“扎堆兒”辦理。


提示:電動自行車上牌應在今年11月1日至明年4月30日辦理



北京交警馬上就將發佈通告,公佈本市電動自行車過渡期間登記和管理辦法,以及申領辦理流程。

一、合規電動自行車

對於2018年11月1日之前購買、未經登記的電動自行車,在《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與產品目錄》(可到北京市工商局網站 政務信息 > 通知公告 中查詢 http://gsj.beijing.gov.cn/zwxx/tzgg/)且申請材料齊全有效的,車輛所有人應於2019年4月30日前到本市任意非機動車登記站辦理車輛登記註冊業務。

二、不合規電動自行車

對於2018年11月1日之前購買的電動自行車,未在《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與產品目錄》(可到北京市工商局網站 政務信息 > 通知公告中查詢 http://gsj.beijing.gov.cn/zwxx/tzgg/)內的,車輛所有人應當在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期間,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領臨時標識。


提示:電動自行車上牌應在今年11月1日至明年4月30日辦理

新聞鏈接:

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於2018年9月28日審議並表決通過了《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針對非機動車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條例》設定了針對性的制度措施:

關注一

建立電動自行車產品目錄制度。《條例》規定本市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實行產品目錄制度,產品目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質監、市公安交管、市環保等部門,根據國家標準編制。沒有納入產品目錄的電動自行車,不得在本市銷售和登記上牌。

關注二

完善了電動自行車登記規定。明確電動自行車經登記,取得本市電動自行車行駛證、號牌,方可在本市道路行駛。電動自行車在產品目錄內且申請材料齊全有效的,交管部門應當當場登記並免費發放電動自行車行駛證、號牌;不符合規定的,不予登記。交管部門將制定電動自行車登記的具體辦法,並向社會公佈。

關注三

設定了電動自行車過渡期政策。《條例》規定,本條例實施之前購買的電動自行車未經登記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交管部門申請登記。在產品目錄內的電動自行車,發放行駛證、號牌;不在產品目錄內的,發放臨時標識。對發放臨時標識的電動自行車設置三年過渡期,過渡期內,懸掛臨時標識後方可上路行駛,並遵守非機動車的通行規則;過渡期滿後,不得上道路行駛。

此外,《條例》還針對臨時標識使用、未按規定期限申領臨時標識上道路行駛的、過渡期滿後上道路行駛等違法行為設定了相應的行政強制措施和一定數額罰款等法律責任。

《條例》將在11月1日起施行。目前,公安交管部門正在抓緊研究制定過渡期管理及臨時標識發放的具體辦法,並將按規定予以公佈。需要領取臨時標識的,自2018年11月1日起,可按照規定申請併到指定地點領取臨時標識。


提示:電動自行車上牌應在今年11月1日至明年4月30日辦理


關注四

補充完善了非機動車通行規定。《條例》結合本市非機動車通行特點,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對非機動車通行規定及法律責任進行了補充和完善。明確規定非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閉的機動車專用道行駛;不得牽引動物,不得拖拽、牽掛載人載物裝置;不得使用偽造、變造或其他電動自行車的牌證、臨時標識;禁止對出廠後的電動自行車實施加裝、改裝電動機和蓄電池等動力裝置;禁止加裝、改裝車篷、車廂、座位等拼、改裝行為。

關注五

規範強化了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管理責任。針對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管理難題,《條例》明確了政府的管理責任和企業的主體責任。規定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企業應當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投放車輛、將相關信息接入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行業監管和服務平臺;建立投訴處理、信用管理、押金管理制度。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影響行人和車輛正常通行的,交管部門應當告知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企業及時採取措施規範停放;情節嚴重、且不及時採取措施的,交管部門可以立即實施代履行,將違法停放的自行車搬離現場,並對經營企業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提示:電動自行車上牌應在今年11月1日至明年4月30日辦理

為保持法律法規之間的協調統一,《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簡稱《辦法》)同步進行了簡易修改,就社會普遍關注的滑板車、獨輪車、自平衡車,動力驅動的三輪車、四輪車,快遞、外賣等車輛的管理等問題,明確了具體的規範要求。

關注一

完善了動力驅動三、四輪車的管理規定。明確摩托車(含輕便摩托車),動力裝置驅動的三輪車、四輪車,按照國家和本市機動車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本市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摩托車(含輕便摩托車)、動力裝置驅動的三輪車、四輪車,同時設置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關注二

增加了對動力裝置驅動的平衡車、滑板車等器械、工具上道路行駛行為的處罰。針對目前道路上使用電動平衡車、滑板車等器械、工具的行為越來越多,影響通行秩序危及交通安全,社會反映強烈的問題,規定在道路上使用動力裝置驅動的平衡車、滑板車等器械的,交管部門可以扣留器械,並處200元罰款。

關注三

授權制定快遞、外賣等行業使用車輛管理辦法。要求市商務、郵政、交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行政部門根據快遞、外賣等行業發展特點和發展需求,制定快遞、外賣等行業使用車輛的管理辦法,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此外,《辦法》對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範責任制度的違法行為,增加了處1萬至5萬元罰款的法律責任,快遞、外賣企業未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範責任制的,交管部門將依法對其實施處罰。

關注四

取消了有關機動車駕駛人信息卡的內容。隨著技術手段的不斷進步,本市不再強制要求機動車駕駛人辦理、使用駕駛人信息卡。此次修改《辦法》時,刪除了有關“駕駛人信息卡”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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