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出手了:物業收費、老舊小區改造、車位……權威答案來了!

最新《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物業收費、老舊小區改造、車位…權威答案來了!


10月9日,自治區政府新聞辦召開《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和全區“物業管理服務質量提升年”活動新聞發佈會。自治區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賈明星介紹了《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修訂情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副廳長揭新民介紹了自治區物業管理工作有關情況。



你家的物業費該咋收?權威答案在這裡!

物業服務不到位,水平低

老舊小區配套設施不全,

生活不方便

小區部分業主私搭亂建、

亂停亂放,

干擾正常生活

水電暖繳費不方便,不合理

遇到這些問題怎麼辦?

《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裡有答案

加強老舊小區改造

《條例》第三條規定,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物業管理資金投入保障機制,加強老舊小區改造,對配套設施不全,不具備物業服務條件的物業區域進行綜合治理,逐步實現住宅區域物業管理全覆蓋。

明確企業和業主的權利和義務

《條例》確定了《物業管理服務標準》的法定地位,明確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物業管理服務標準》等相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物業閒置、房屋質量和未享受物業服務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交納物業服務費

物業失信行為納入信用管理

針對一些企業忽視業主權益,有的不按合同約定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服務水平低、服務質量差以及業主不滿意等問題,首次把物業服務企業失信行為納入信用管理

實施物業收費動態機制

為保障物業服務各方的合法權益,維護物業服務市場秩序,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物業服務收費分別執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條例》規定,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具體收費標準由旗縣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結合當地實際統一制定;普通住宅物業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在雙方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組織業主代表和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公寓、別墅等非普通住宅和商場、酒店、寫字樓等非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物業使用人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住宅小區私搭亂建將加大處罰力度

針對住宅小區內私搭亂建、亂堆亂放雜物以及改變房屋用途等問題,《條例》規定,禁止損壞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和房屋外貌,超負載存放物品等十七種行為。同時在法律責任裡作出相應規定,明確要承擔法律後果,

即違反《條例》相應規定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給與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明確供水、供電、供熱等單位的物業職責

《條例》規定,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負責物業管理區域內分戶終端計量裝置或者入戶端口以外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更新,並承擔相關費用。

提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效率

針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難等問題,《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發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立即進行維修或者更新改造的,經業主委員會現場查驗確認後,可以直接申請使用維修資金:

(一)電梯故障;

(二)消防設施故障;

(三)屋面、外牆滲漏;

(四)二次供水水泵運行中斷;

(五)排水設施堵塞、爆裂;

(六)樓體外立面存在脫落危險;

(七)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

同時《條例》規定,業主可以通過委託表決、集合表決、異議表決等三種方式行使是否同意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意見。

此外,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從2018年至2020年開展“物業管理服務質量提升年”活動。以便更好地落實《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物業管理促進物業服務業發展的意見》等法規和文件要求;落實《居住物業管理服務標準》等四項地方標準。

《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點我查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