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中縣水務局原局長李科收「感謝費」 被判緩刑處罰金20萬元

李科利用擔任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水務局局長的職務便利,在工程招標、施工過程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他人好處費共計60萬元。

2014年至2015年,瓊中縣水務局組織施工的紅毛鎮小型農田水利工程、什富村飲水工程、萬根村飲水工程和吊羅山鄉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工程招標過程中,林某找到李科要求幫忙中標,李科同意並幫助林某掛靠的公司中標。為表示感謝,2014年至2016年,林某在瓊中某農家樂的停車場分8次共送給李科30萬元。

2015年中平鎮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公告招標過程中,李科幫助李某所在公司中標。在施工過程中,李科在施工監管和審批撥付工程款等方面均對李某給予關照。李某在海口一酒店送給李科30萬元“感謝費”。

瓊中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共計60萬元,數額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判處李科犯受賄罪,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20萬元(已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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