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大幅提高臨時救助標準 支出型貧困對象納入救助範圍

臨時救助是社會救助兜底脫貧攻堅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近日,省民政廳、省財政廳出臺《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臨時救助的對象範圍、審核審批程序、救助標準、救助方式、組織保障等政策措施作出進一步規範和完善,大大提高了臨時救助的可及性、時效性、公正性。

《意見》明確將支出型貧困對象納入臨時救助範圍,並對支出型貧困對象的認定條件做出具體規定。據瞭解,臨時救助對象包括本地戶籍人口和持有居住證的非本地戶籍人口,根據困難情形,臨時救助對象可分為急難型救助對象和支出型救助對象。急難型救助對象主要包括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需要立即採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個人。支出型救助對象主要包括自負教育、醫療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

根據《意見》,支出型貧困對象申請臨時救助應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包括在提出申請之月前6個月內,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負醫療、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後,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當地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提出申請之月前12個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當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城鄉低保申請家庭經濟狀況認定標準的相關規定。

在簡化優化臨時救助審核審批程序方面,《意見》規定,對於急難型救助對象,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民政部門應在24小時內先行救助,並在5個工作日內補辦相關手續;對於支出型臨時救助對象,要嚴格執行申請、受理、審核、審批程序,規範各個環節工作要求,審核審批工作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同時,明確提出縣級民政部門可委託鄉鎮(街道)開展臨時救助審批,委託鄉鎮(街道)直接審批的臨時救助金額一般不超過3000元/戶、次,推動在縣(市、區)或鄉鎮(街道)建立臨時救助備用金制度,提高救助水平。

山東還大幅度提高臨時救助標準,實現臨時救助標準的城鄉統一。《意見》提出,救助標準與當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掛鉤,這是對2014年有關臨時救助標準與城鄉低保標準掛鉤規定的一大突破。同時,我省根據救助對象的家庭人口、困難類型、困難程度和困難持續時間等因素,分類分檔制定臨時救助標準。具體標準為:對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視相關醫療保險補償和醫療救助後個人自付費用給予救助,各地可按照個人自負費用分段分檔進行救助,每人救助標準原則上控制在當地城市低保月標準的3-12倍;對因子女自負教育費用負擔過重造成生活困難的家庭,每人救助標準原則上控制在當地城市低保月標準的3-6倍,有條件的地方可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在上述基礎上適當提高救助標準。對於重大生活困難,臨時救助標準可採取一事一議方式,適當提高救助額度。

此外,《意見》提出了深化“救急難”機制建設的具體要求,明確各地要建立健全“救急難”主動發現機制、快速響應機制、重大急難問題協調機制、“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為各地健全“救急難”工作機制提供了基本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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