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股東設立一家全資子公司,該子公司爲實繳制公司,公司成立後從未展開過經營活動,註冊完之後法人股東又將銀行里的註冊資金取了出來,請問該股東構成抽逃資金罪嗎?抽逃出資罪可以是單位犯罪。由於是實繳制的公司,那麼公司註冊完成後又將註冊資金取回的,如果金額符合標準的,則可能會構成該罪。《刑法》第一百

法人股東設立一家全資子公司,該子公司為實繳制公司,公司成立後從未展開過經營活動,註冊完之後法人股東又將銀行裡的註冊資金取了出來,請問該股東構成抽逃資金罪嗎?抽逃出資罪可以是單位犯罪。由於是實繳制的公司,那麼公司註冊完成後又將註冊資金取回的,如果金額符合標準的,則可能會構成該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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