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丨國有企業的發展必須立足於「競爭中性」原則

21世紀經濟報道

日前,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易綱在2018年G30國際銀行業研討會上發言時表示,下一步,為解決中國經濟中存在的結構性問題,中國將考慮以“競爭中性”原則對待國有企業。這是中國官方首次公開表態“競爭中性”原則。

10月15日,國務院國資委副秘書長彭華崗在記者會上回答提問時說,當前國企改革的思路和目標就是要使國有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獨立市場主體,經過改革以後的國有企業和其他所有制企業是一樣的,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這與“競爭中性”原則是一致的。

針對此前在B20阿根廷會議上提出的“列入國企扭曲競爭”議題,彭華崗認為這種說法某種意義上已經忽視了國有企業經過改革以後已經完全融入市場、同其他所有制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的事實。所以,中國也提倡“所有制中立”,反對因企業所有制的不同而設置不同的規則,反對在國際規則制定中給予國有企業歧視性待遇。

“競爭中性”原則最初是由澳大利亞在1996年提出,當時表述為“政府的商業企業不應僅因其為政府所有而享有對其私營部門競爭對手的淨競爭優勢”。2011年開始,OECD發表一系列報告推廣該原則,並給出了更具體的界定。奧巴馬政府時期,美國國務院借用“競爭中性”原則指責中國國有企業擁有政府給予的競爭優勢,並推動跨太平洋夥伴關係協定(TPP)簽署,TPP是迄今為止對國企問題規定最為詳細的自由貿易協定,被認為是針對中國的一次“市場圍堵”。

今年9月底,美國聯合日本、歐洲聯盟三方貿易部長髮表聯合聲明,其中就包括針對國有企業帶來的市場扭曲,認為三方“有必要就加強有關產業補貼和國有企業的規則深化共識,包括如何制定有效規則來解決國有企業扭曲市場行為以及對抗尤有傷害力的補貼方式”。B20阿根廷會議也提出“列入國企扭曲競爭”議題,也就是說該議題將納入G20峰會。

在2015年,中國政府制定了國有企業改革的頂層設計,推動從管企業到管資本的過渡。2017年,十九大報告提出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也就是建立一個基於規則的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這意味著中國國有企業將成為獨立的市場主體,為了實現這一點,國企改革的本質就是將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國家只承擔出資人的角色,經營權交給專業的企業家和經理人負責,而混合所有制則有助於這一目的的實現。

應當說,國有企業改革與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就是建立一個“所有制中立”的市場經濟體系,是與國際社會的“競爭中性”要求是一致的。但是,我們也應該清楚,現實與目標還有一定的距離,這就需要中國加快改革,有效落實。

長期以來,國有企業在中國逐步退出競爭性市場,但依然掌控著上游一些“制高點”,由於中國經濟規模大,這些具有一定壟斷性的上游國有企業規模也越來越大。現在,統計顯示,全球500強企業中中國企業已經達到115個,其中大部分是國有企業。全球前一百名的企業中的國有企業已經達到四分之一。儘管這些企業大部分業務都侷限於國內,但是,國際社會對這些巨無霸進入全球市場競爭感到擔憂是有一定道理的。中國既要建立公平競爭的國內市場體系,也絕不會排斥建設公平競爭的開放型世界經濟,這是中國接受“競爭中性”原則的基礎。

國企改革除了企業本身要轉向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之外,重點的問題在於政府,所以,要實現“競爭中性”的關鍵是政府退出市場活動,制定公平競爭的市場規則併成為一箇中立的監管者。現在國有企業受到特別關注的有兩點,一個是壟斷地位,現在推動的負面清單制度就是要改變這一狀況。

第二點就是國企在債務融資方面的“照顧”,這種照顧也是殭屍企業存在的原因。我國大部分金融機構屬於國有,地方政府與金融機構給予不能償還到期債的國企一些隱性支持,對其債務豁免相當於補貼,這是一種隱形擔保。如果他們進入國際市場,就會享有不公平的融資優勢,尤其是當國家作為股東並不要求國企提供與市場投資回報率相當的國有資本回報率的時候,意味著國企可能在國際市場中以超低價格獲得競爭優勢,這也是國際社會擔憂的重點,也是我們國企改革下一步重點。

社論丨國有企業的發展必須立足於“競爭中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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