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13歲少女肢解同學,不追究刑事責任,賠償10.8萬元,近日二審維持原判事件?

尋不到花的折翼枯葉蝶


太可怕了,前些年報道的有個小學生把自己的母親殺了,並分屍,而後若無其事去上課,這又發生十三歲女孩肢觧女同學。還有校園暴力等現象,究競是什麼原因發生這些悲哀的現象。我們的社會是進步了,還是?至少象這十三歲就因為女同學比她漂亮就下狠心殺害,我們現在教育是該反思的時候了。過去,我們那一代人從小就被家庭,學校,社會教育要做一個德智體全面發展的好孩子,好學生。那時的人們沒有那麼小就殺人。現在犯罪正在向低齡化發展,某小區,停在小區的轎車一晚上被砸爛了幾十臺。警方通過調監控,抓住了肇事者,結果大家都沒有猜到,是一夥失學流浪兒童和少年,一共七人,最大的十三歲,最小的八九歲。兒童,少年犯罪已成了棘手的問題。

孩子是祖國的未來,少年強則中國強,要教育孩子們從小就要樹立良好的思想品德,首先從家長做起,家庭的教育是最重要的。需要社會的共同參與。

校園發生的悲劇,家長和學校都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對孩子溺愛,不健康的習慣遷就,做了錯事還護短,甚至於包疪,以及網絡不健康內容誘導。是當前的主要原因。


自在瞭然1


這個事情太慘忍了!簡直就是沒有天理了!

13歲的女孩子竟然為了嫉妒同班同學好看,就把同學約到家裡殺害,而且肢解身體,這個行為是令人髮指的,更是非常令人震驚的。

這名13歲的女孩子小學生覃某,簡直就是太沒有人性了,也是太殘忍了,感覺她的心就是石頭做的,感覺就是一個小惡魔。都說,人之初,性本善,可是從這個13歲小學生身上只能看到殘忍,看不出來一點的善良。

2012年4月10日傍晚,覃某將同班同學周某約到家中,兩人也是鄰居,平時關係也很好。後來,趁著周某玩手機的機會,覃某竟然用凳子砸暈周某,後來又殺害了同學,並令人髮指的肢解了同學周某。


法院審判時,考慮到覃某隻有13歲,按照我國法律規定,覃某不承擔刑事責任,因此周某被判處勞動教養三年。這個判決也是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

一個女孩子竟然如此的惡毒和殘忍,竟然因為同學長的好看就殺害同學,而且是如此的兇殘,這樣的女魔頭長大了是否更加可怕,也更加令人害怕。這樣的小魔頭絕對應該承擔刑事責任的。

事實上我們國家還有不少重案都是由14歲以下孩子犯下的,只是因為年齡不到14歲就輕易逃脫了刑事犯罪的制裁。比如,2016年7月,廣西13歲沈某進村偷東西,看見有三名小孩,他把三個小孩哄騙到附近山邊,威逼他們說出自家的藏錢地點。小孩子不懂事,沈某某沒有問出什麼。沈某最後竟然喪盡天良用石頭、刀將三名小孩殺死。因其未滿14週歲,不用承擔刑事責任。沈某某被執行收容教養三年。


看了這些令人髮指的事情,感覺我們的法律確實也需要適當修訂了,或者出一些司法解釋了。對於14歲以下孩子,如果是犯重罪,比如故意殺人等一定是要負刑事責任的。只有這樣才能夠更好的打擊犯罪,才能夠讓這些小惡魔多做幾年牢,多多悔改。


睿思天下


大實話:年齡不應該成為一個罪惡之徒的免死金牌。

說真的,看到“肢解同學”這幾個字的時候,我簡直有點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但是,現實有時候就是這麼殘酷。

判決書顯示,13歲的犯罪嫌疑人覃某,因為自己同班同學周某比自己長得漂亮,人緣比自己好,因此心生嫉妒並懷恨在心。2012年4月10日晚,覃某邀請周某到家中玩耍,覃某趁周某專心玩手機的時候用凳子將其砸暈。因害怕覃某醒後告訴老師和家長,所以就找來家中的各種利器將周某殺死並進行肢解,裝進塑料底,並清洗案發現場血跡。

覃某被抓以後,法院因為覃某不滿14週歲,所以判決不追究其刑事責任,而是判處收容教養3年,並讓其家屬賠償原告10.8萬元。

說真的,先不說滿不滿14週歲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事情,就單單這10萬元的賠償來說,也未免太少了點吧。不恰當地說,哪怕被殺的這個孩子是個器物,那人家父母一年也不止在孩子身上投入1萬元吧,毫不客氣地說,自己13歲的孩子被如此殘忍的手段殺害後只賠償10萬元,無論是放到哪個父母身上都是接受不了。

然後就這個“未滿14週歲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說法,說真的,我是真的認為有必要把年齡降低一下了。現在的信息這麼發達,這些學生的心智早就成熟了,我真的不認為差個一歲兩歲會有多大區別。

個人認為,對於這種性質惡劣,主觀惡性的刑事案件是應該特殊情況特殊處理的。雖然從法律上來說其未滿14週歲不應該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是也不能說完全不追究刑事刑事責任。如果僅僅是收容教養3年,說不好聽的就是換個地方上學而已。並且,收容所裡都是一些問題少年,我就不行一群問題少年關在一起能學好,這樣的環境下只會讓人變得更差勁,出來之後還是社會的毒瘤。

所以,個人建議:對於未滿14週歲的犯罪嫌疑人,是應該是應該按照滿14週歲進行判刑的,但是可以緩期執行。就像死緩一樣,在你未滿14週歲之前算是考察期,如果這段時間表現良好,那麼可以無限減刑。如果考察表現不好,那麼就依法嚴懲,而不是說限制的那麼死,不滿14週歲就什麼刑事責任也不追究,那隻會讓這些未成年人更加放肆,危害會更嚴重。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十三歲少女肢解同學,二審維持原判,不追究其刑事責任,家屬賠償被害人家屬10.8萬元,說實話,這個處罰有點輕,雖然說她是未成年人,可是十三歲的女孩,不小了,針對未成年人應該先關押少管所,待其成年後再根據表現或者說案件情節給予其量刑。如果說未成年人用如此殘忍的手段來殺害同學,並肢解,只是給予其家長進行經濟賠償,是否對於被害人來說,不太公平?既然犯罪了,就該為自己的行為付出法律的處罰,而不是用錢來解決,這樣確實對於她來說過於輕了。



案件經過:

13歲的周某在南丹縣裡湖瑤族鄉仁廣小學讀書,與不滿13歲的覃某是同班同學,平時兩人關係比較好,且兩家都是同一條街上的鄰居,住房相隔不足150米。覃某因同學們喜歡與周某玩耍,並曾議論她長得胖、不及周某漂亮,而對周某心生嫉妒並懷恨在心。

2012年4月10日傍晚,覃某邀周某到家中玩耍時,覃某趁周某低頭玩手機之際,用木凳砸周某頭部並至其暈倒。因害怕周某醒後告訴老師和家長,便從家中找來菜刀、啤酒瓶、割紙刀、剪刀等兇器,對周某行兇,至周某當場死亡。後覃某還將周某頭顱、手臂砍斷,裝進塑料袋,並清理案發現場血跡。

廣西公安機關認定被告覃某故意殺人,因其作案時未滿十四歲,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決定對覃某收容教養三年。周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訴訟,廣西南丹縣人民法院判處,覃某父母已賠償原告1萬元前提下,還需賠償原告共9.8萬元。周某父母不服,提起上訴。 近日,廣西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對於該案件的判決,對於死者來說,確實不公平,雖然說覃某是未成年人,但是她的作案手法太過於殘忍,而且作案動機只是嫉妒同學比自己漂亮,就痛下殺手,肢解同學,可見覃某心理扭曲變態到了極致。

案件一審判決時法院認定覃某為未成年人,只給予覃某判決三年收容教育,並沒有進行刑事處罰,判處覃某父母賠償被害人家屬10.8萬元賠償,而被害人家屬自然對於此判決不服,在二審判決時,維持原判。後覃某父母只是對於10.8萬的賠償支付了一萬元。雖然說該案判決已經結束,但對於犯罪嫌疑人的處罰確讓許多人不可理解。

未成年人犯罪,不能一概而論,不予刑事處罰,這確實對於被害人來說,就顯得不公平了,兇手安然無恙,只是適量的經濟處罰,希望對於未成年人的法律能有所完善和延伸,同時也對未成年人的保護重視起來。


珞珈評論社


“廣西13歲女孩肢解同窗好友”,這是一則駭人聽聞的預謀殺人事件,用作案手段“喪心病狂”來形容仍然不足為過。

一個6年級的學生,她的意識自己她的計劃作案的動機、手段都是一步一步的計劃好了的。思想已經超出年齡的限制,她的方式堪比恐怖大片還殘忍,但是法律卻允許用年齡來保護生命,我認為,法律保護的範圍必須建立在一個人的思想思維存在缺陷方面,而不單單是年紀小,這不能成為殺人的保護傘!



13歲的女孩因同學長得比自己好看,產生出來的抱怨、嫉妒、心裡不平衡促使產生的怨恨,久而久之便會升級為絕望,犯罪的心裡。

廣西一名未滿13歲少女,尚在就讀小學六年級,因不滿同班同學比自己長得漂亮,遂懷恨在心,將其約至自家殺害,並砍斷頭顱、手臂裝入袋中。近日,廣西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被告人父母賠償原告各項費用10.8萬元。


廣西公安機關認定被告覃某故意殺人,因其作案時未滿十四歲,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決定對覃某收容教養三年。周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訴訟,廣西南丹縣人民法院判處,覃某父母已賠償原告1萬元前提下,還需賠償原告共9.8萬元。周某父母不服,提起上訴。   近日,廣西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一個生命毀了一個家庭,法律卻因其年齡小不構成犯罪而寬諒犯罪行為,10·8萬沒有任何的意義。這是我個人觀點。

現如今,我們隨便點快網絡、翻閱新聞,幾乎每一天都會出現中小學生,學校學生欺凌打人事件,這已經氾濫成災,或許是《未成年人保護法》存在不足的地方,我建議國家應該考慮在出一部《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法》來保護受害者,以告慰那些在天的幼小的靈魂。

以上僅是我個人觀點,你是否贊同呢?


EMG橙光


我在這裡,強烈建議,強烈呼籲,強烈要求,將“不滿14週歲不負刑事責任”改為“不滿14週歲不負刑事責任,但是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使他人死亡的除外”或者是下調刑事責任年齡,改為“不滿12週歲無需承擔刑事責任”

切勿違背法律之精神和立法之目的

我國1997年的刑法之所以規定“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無需承擔刑事責任”,是因為在那個時代,不滿14週歲的人還不具備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簡單來說,那個時候的孩子還很單純很善良,但是現在呢?你看看你身邊14週歲左右的孩子,你就一清二楚了。

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的變化,現在的未成年人越來越早熟,不要說14週歲,可能12週歲甚至10週歲的人懂得的事情也比以前多得多了,雖然不能說他們的心智已經很成熟,但是肯定得說一點,那就是他們已經具備了辨認和控制自己的行為能力!他們對親情、愛情、友情已經有了自己的認知,也有了一套自己的善惡觀,所以“他還是個孩子,請原諒他”已經不適用於這個社會!

在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率逐漸升高之際,已經頻頻發生未成年人惡性殺人事件,如果還一味堅守此前的觀點,認為“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無需承擔刑事責任”,那將會是一件非常恐怖的事情,隨著未成年人越來越早熟,當被一些別有用心之人利用此來逃避刑罰,那將會將本來應由犯罪分子承受的痛苦轉移至受害者的家屬承擔,這將會違背法律之精神和立法之目的!

因此,在再次發生性質如此惡劣的未成年人殺人案件之際,我再次強烈呼籲將“不滿14週歲不負刑事責任”改為“不滿14週歲不負刑事責任,但是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使他人死亡的除外”或者是下調刑事責任年齡,改為“不滿12週歲無需承擔刑事責任”!


李欽宇


薩沙寫了無數案件。我就撂一句話在這裡,這女孩長大絕對也是惡魔。

別說孩子,成年歹徒殺人的有不少,敢碎屍的一百個人裡面不到一個。

敢碎屍的人,絕對是惡魔加上心理素質過硬。

換一般13歲孩子,別說殺人碎屍,你讓她殺個貓咪碎屍,她敢嗎?

這種惡性案件,應該將槍斃歲數降低到12歲。

現在孩子早熟,13歲當爹媽都行!

另外,建議深入偵查,懷疑可能父母協助碎屍。

我寫了一百個大案,沒聽過13歲孩子敢碎屍的!


薩沙


從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通報來看,【經核實,該事件發生在2012年】,並沒有否認事件的真實性。

只是強調並未經法院判決,而是經由【政法機關作出處理決定】。受害人父母提起的訴訟僅是民事賠償訴訟,而且一經法院判決。

似乎的確沒有刑事責任


唉!

2012年4月作案,當時13歲,如果【政法機關作出處理決定】如傳言中所說,被勞動教養3年。

這也就意味著,現在已經是19歲的成年人,而且早在2015年4月就結束教養迴歸人群。

即使說,當時13歲,還算是個孩子,“不知道害怕,不知道死活”。

但是,這種人長得大概不是人心,是人們說的惡人,惡魔。

很難說今後的一生中不會作出這類惡。

因此,拋開法律,從情感和情緒上說,這種人應該被終身監禁。

不論年齡。

這個事,官方通報的受害人的父母並沒有不服法院的民事判決。看來,民事賠償數額並非像傳言中的僅有不到11萬——拿錢擺平了?

但是,像這種魔鬼,即使從社會安定角度考慮,也應該嚴懲,即使當時未成年。

人,最終活的是一個心安。

假設,本人是受害人的父母,此仇不報(加害人得不到任何懲處),一輩子都不會心安。

心難安,難保能憋出啥招。


掙脫枷鎖的囚徒


在看待這個案件上,我想群眾的觀點和態度應該是高度一致的,所有的人都認為不能對13歲的兇手網開一面,應該讓她為自己的暴行付出代價。

當一個案例,其結果引起強烈的共鳴和質疑時,我們是否應該深思一下:這個判決是否合理呢?它為會觸痛我們每一個人的心,引起如此大的憤慨呢?我認為當局者不應該視若不見,應該拿出讓老百姓信服的理由,而不是判完之後沉默不語。

我們從覃某的所作所為當中,已經難以與孩子來相提並論了,整個事件的發生過程,她完全具備、甚至是超越了一個成人的心態。為了方便下手,她邀請同學到家裡做客打昏,為怕事情暴露,又用各種工具進行碎屍,碎屍後還用塑料袋提走,消滅作案現場。

所有一切做的似都乎天衣無縫,捫心自問一下,這是一個孩子做的事情嗎?我想就是連一個成年人都做不到這樣嚴謹,她的思維和心智成熟程度已經完全勝過成年人。

為什麼要存在法官和律師,並不是為了讓你們照本宣科的去宣讀法律文件,去按照書中的要求嚴絲合縫的執行,如果那樣,我們把法律辦案的事情交給電腦好了,把案件一輸入然後直接套用法規就行,那樣多簡單。

我們之所以有判案者,是因為在執行判罰時,不但要具有法律的剛性原則,同時還要兼具人性的考量,法律不是萬全之策,有些它無法約束到的地方和行為,需要我們的判案者給予補充。就像該案中,我們不能單純的去法律書上摳字眼,人的發育有早晚,我們必須要結合這個孩子的行為來判斷,我們不但要讓犯罪者付出代價,更重要的是警醒更多的人。

遺憾的是,本應成為一個教科書般的案例,最後卻一地雞毛。


元芳有看法


肢解和殺人是兩個概念,如果男孩子和女孩在玩耍的過程中推搡磕碰造成的男孩死亡,起碼不是故意殺人,這種情況不予追究還能理解。另一種情況就是女孩子嫉妒懷恨在報復的恐慌中將男孩子致死,也是理解為孩子的年幼無知。而該案的情況讓人汗顏,一個13歲的女孩子能把一個男孩殺死並肢解,這不是一般人能所承受的,要麼是女孩子的家長將男孩殺死,肢解的!就是13歲的男孩子也不一定能完成肢解的過程,女孩子一般更是手無縛雞之力,不可能完成的。而且要有強大的內心才敢這樣一刀刀的完成。

我認為必須重新審理該案,有太多的疑點。

如果真是這個女孩子所為,必須判刑少管,進行人格教育和心理教育,矯正幼小扭曲的心理,無罪釋放,等同於放虎歸山,這樣兇殘無比的一個惡魔還會殺死更多的人,殺人不一定是用利器,她要的是死人的結果,誰也不敢惹她不高興,如果她不高興一旦投毒,死幾十個孩子這個責任誰來負?

案件蹊蹺必須重審嚴判,不是賠幾個錢的問題,無罪釋放,會遺害無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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