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13歲少女肢解同學,不追究刑事責任,賠償10.8萬元,近日二審維持原判事件?

尋不到花的折翼枯葉蝶


薩沙寫了無數案件。我就撂一句話在這裡,這女孩長大絕對也是惡魔。

別說孩子,成年歹徒殺人的有不少,敢碎屍的一百個人裡面不到一個。

敢碎屍的人,絕對是惡魔加上心理素質過硬。

換一般13歲孩子,別說殺人碎屍,你讓她殺個貓咪碎屍,她敢嗎?

這種惡性案件,應該將槍斃歲數降低到12歲。

現在孩子早熟,13歲當爹媽都行!

另外,建議深入偵查,懷疑可能父母協助碎屍。

我寫了一百個大案,沒聽過13歲孩子敢碎屍的!


薩沙


這個事情太慘忍了!簡直就是沒有天理了!

13歲的女孩子竟然為了嫉妒同班同學好看,就把同學約到家裡殺害,而且肢解身體,這個行為是令人髮指的,更是非常令人震驚的。

這名13歲的女孩子小學生覃某,簡直就是太沒有人性了,也是太殘忍了,感覺她的心就是石頭做的,感覺就是一個小惡魔。都說,人之初,性本善,可是從這個13歲小學生身上只能看到殘忍,看不出來一點的善良。

2012年4月10日傍晚,覃某將同班同學周某約到家中,兩人也是鄰居,平時關係也很好。後來,趁著周某玩手機的機會,覃某竟然用凳子砸暈周某,後來又殺害了同學,並令人髮指的肢解了同學周某。


法院審判時,考慮到覃某隻有13歲,按照我國法律規定,覃某不承擔刑事責任,因此周某被判處勞動教養三年。這個判決也是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

一個女孩子竟然如此的惡毒和殘忍,竟然因為同學長的好看就殺害同學,而且是如此的兇殘,這樣的女魔頭長大了是否更加可怕,也更加令人害怕。這樣的小魔頭絕對應該承擔刑事責任的。

事實上我們國家還有不少重案都是由14歲以下孩子犯下的,只是因為年齡不到14歲就輕易逃脫了刑事犯罪的制裁。比如,2016年7月,廣西13歲沈某進村偷東西,看見有三名小孩,他把三個小孩哄騙到附近山邊,威逼他們說出自家的藏錢地點。小孩子不懂事,沈某某沒有問出什麼。沈某最後竟然喪盡天良用石頭、刀將三名小孩殺死。因其未滿14週歲,不用承擔刑事責任。沈某某被執行收容教養三年。


看了這些令人髮指的事情,感覺我們的法律確實也需要適當修訂了,或者出一些司法解釋了。對於14歲以下孩子,如果是犯重罪,比如故意殺人等一定是要負刑事責任的。只有這樣才能夠更好的打擊犯罪,才能夠讓這些小惡魔多做幾年牢,多多悔改。


睿思天下


大實話:年齡不應該成為一個罪惡之徒的免死金牌。

說真的,看到“肢解同學”這幾個字的時候,我簡直有點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但是,現實有時候就是這麼殘酷。

判決書顯示,13歲的犯罪嫌疑人覃某,因為自己同班同學周某比自己長得漂亮,人緣比自己好,因此心生嫉妒並懷恨在心。2012年4月10日晚,覃某邀請周某到家中玩耍,覃某趁周某專心玩手機的時候用凳子將其砸暈。因害怕覃某醒後告訴老師和家長,所以就找來家中的各種利器將周某殺死並進行肢解,裝進塑料底,並清洗案發現場血跡。

覃某被抓以後,法院因為覃某不滿14週歲,所以判決不追究其刑事責任,而是判處收容教養3年,並讓其家屬賠償原告10.8萬元。

說真的,先不說滿不滿14週歲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事情,就單單這10萬元的賠償來說,也未免太少了點吧。不恰當地說,哪怕被殺的這個孩子是個器物,那人家父母一年也不止在孩子身上投入1萬元吧,毫不客氣地說,自己13歲的孩子被如此殘忍的手段殺害後只賠償10萬元,無論是放到哪個父母身上都是接受不了。

然後就這個“未滿14週歲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說法,說真的,我是真的認為有必要把年齡降低一下了。現在的信息這麼發達,這些學生的心智早就成熟了,我真的不認為差個一歲兩歲會有多大區別。

個人認為,對於這種性質惡劣,主觀惡性的刑事案件是應該特殊情況特殊處理的。雖然從法律上來說其未滿14週歲不應該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是也不能說完全不追究刑事刑事責任。如果僅僅是收容教養3年,說不好聽的就是換個地方上學而已。並且,收容所裡都是一些問題少年,我就不行一群問題少年關在一起能學好,這樣的環境下只會讓人變得更差勁,出來之後還是社會的毒瘤。

所以,個人建議:對於未滿14週歲的犯罪嫌疑人,是應該是應該按照滿14週歲進行判刑的,但是可以緩期執行。就像死緩一樣,在你未滿14週歲之前算是考察期,如果這段時間表現良好,那麼可以無限減刑。如果考察表現不好,那麼就依法嚴懲,而不是說限制的那麼死,不滿14週歲就什麼刑事責任也不追究,那隻會讓這些未成年人更加放肆,危害會更嚴重。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廣西13歲女孩肢解同窗好友”,這是一則駭人聽聞的預謀殺人事件,用作案手段“喪心病狂”來形容仍然不足為過。

一個6年級的學生,她的意識自己她的計劃作案的動機、手段都是一步一步的計劃好了的。思想已經超出年齡的限制,她的方式堪比恐怖大片還殘忍,但是法律卻允許用年齡來保護生命,我認為,法律保護的範圍必須建立在一個人的思想思維存在缺陷方面,而不單單是年紀小,這不能成為殺人的保護傘!

13歲的女孩因同學長得比自己好看,產生出來的抱怨、嫉妒、心裡不平衡促使產生的怨恨,久而久之便會升級為絕望,犯罪的心裡。

廣西一名未滿13歲少女,尚在就讀小學六年級,因不滿同班同學比自己長得漂亮,遂懷恨在心,將其約至自家殺害,並砍斷頭顱、手臂裝入袋中。近日,廣西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被告人父母賠償原告各項費用10.8萬元。



廣西公安機關認定被告覃某故意殺人,因其作案時未滿十四歲,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決定對覃某收容教養三年。周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訴訟,廣西南丹縣人民法院判處,覃某父母已賠償原告1萬元前提下,還需賠償原告共9.8萬元。周某父母不服,提起上訴。   近日,廣西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一個生命毀了一個家庭,法律卻因其年齡小不構成犯罪而寬諒犯罪行為,10·8萬沒有任何的意義。這是我個人觀點。

現如今,我們隨便點快網絡、翻閱新聞,幾乎每一天都會出現中小學生,學校學生欺凌打人事件,這已經氾濫成災,或許是《未成年人保護法》存在不足的地方,我建議國家應該考慮在出一部《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法》來保護受害者,以告慰那些在天的幼小的靈魂。

以上僅是我個人觀點,你是否贊同呢?


EMG橙光


十三歲少女肢解同學,二審維持原判,不追究其刑事責任,家屬賠償被害人家屬10.8萬元,說實話,這個處罰有點輕,雖然說她是未成年人,可是十三歲的女孩,不小了,針對未成年人應該先關押少管所,待其成年後再根據表現或者說案件情節給予其量刑。如果說未成年人用如此殘忍的手段來殺害同學,並肢解,只是給予其家長進行經濟賠償,是否對於被害人來說,不太公平?既然犯罪了,就該為自己的行為付出法律的處罰,而不是用錢來解決,這樣確實對於她來說過於輕了。



案件經過:

13歲的周某在南丹縣裡湖瑤族鄉仁廣小學讀書,與不滿13歲的覃某是同班同學,平時兩人關係比較好,且兩家都是同一條街上的鄰居,住房相隔不足150米。覃某因同學們喜歡與周某玩耍,並曾議論她長得胖、不及周某漂亮,而對周某心生嫉妒並懷恨在心。

2012年4月10日傍晚,覃某邀周某到家中玩耍時,覃某趁周某低頭玩手機之際,用木凳砸周某頭部並至其暈倒。因害怕周某醒後告訴老師和家長,便從家中找來菜刀、啤酒瓶、割紙刀、剪刀等兇器,對周某行兇,至周某當場死亡。後覃某還將周某頭顱、手臂砍斷,裝進塑料袋,並清理案發現場血跡。

廣西公安機關認定被告覃某故意殺人,因其作案時未滿十四歲,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決定對覃某收容教養三年。周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訴訟,廣西南丹縣人民法院判處,覃某父母已賠償原告1萬元前提下,還需賠償原告共9.8萬元。周某父母不服,提起上訴。 近日,廣西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對於該案件的判決,對於死者來說,確實不公平,雖然說覃某是未成年人,但是她的作案手法太過於殘忍,而且作案動機只是嫉妒同學比自己漂亮,就痛下殺手,肢解同學,可見覃某心理扭曲變態到了極致。

案件一審判決時法院認定覃某為未成年人,只給予覃某判決三年收容教育,並沒有進行刑事處罰,判處覃某父母賠償被害人家屬10.8萬元賠償,而被害人家屬自然對於此判決不服,在二審判決時,維持原判。後覃某父母只是對於10.8萬的賠償支付了一萬元。雖然說該案判決已經結束,但對於犯罪嫌疑人的處罰確讓許多人不可理解。

未成年人犯罪,不能一概而論,不予刑事處罰,這確實對於被害人來說,就顯得不公平了,兇手安然無恙,只是適量的經濟處罰,希望對於未成年人的法律能有所完善和延伸,同時也對未成年人的保護重視起來。


珞珈評論社


換成我,可以我接受法律判決,但是我會用我的命,去討回我女兒公道,


哈哈哈的噢噢


看到了相關新聞,為遇害少女感到惋惜,她怎麼也想不到,自己會命喪要好的同學之手!

行兇者覃某實在是殘忍,對於這樣的犯罪分子,筆者建議一定要公開其身份,讓所有人都知道她是一個罪惡的殺人犯!殺了人,僅僅收容教養三年,然後再改頭換面重新做人,那這樣就太便宜她了,也就太沒有天理了!

這樣的案例最近幾年時有發生,真的已經到了修改刑事責任年齡的時候了!

2016年6月13日,四川省金川縣,一名13歲少年方某為搶一部手機,用汽油潑向一名年僅23歲的女老師,致使其全身特重度燒傷。事發後,方某跑掉了,隨後幾天又接連涉嫌盜竊和搶奪犯罪。由於年齡小,方某未被追究刑事責任,僅是被責令由其家長帶回家看管,而且由於家貧,根本就拿不出錢來賠償。

2016年7月,廣西岑溪市,13歲少年沈某某進村偷東西,路過一戶人家,看見家中有三名小孩在玩耍,於是他把三名小孩哄騙到附近山邊的一處偏僻處,威逼小孩子說出自家的藏錢處。由於小孩子不懂事,沈某某並沒有套問出什麼東西來。不過害怕事情暴露,他用石頭、刀將三名小孩殺死。因其未滿14週歲,不用承擔刑事責任。沈某某被執行收容教養三年。

現行刑法是1997年制定的,距今已有20多年了,相當於兩代人的時間,我們國家的經濟狀況有了根本性的變化。由於生活條件好了,現在青少年越發早熟,所以不能再以過去的老眼光來看待他們了,刑事責任年齡也到了與時俱進需要修改的時候了!


打虎拍蠅


從教育心理學分析案情片段可以發現,此案非未成年人能完成的極端殘忍過程,公安仍需深挖。一名小學六年級女生,十三歲年齡,在山區生活是可以完成很多宰殺雞鴨類活體了,但是敢於準確肢解人類軀幹,是不太現實的,案情是否可以回放,某一天週末,兇手約被害人到家中,提出非分要求,遭拒絕,於是因恨而起殺人之心,手段可能採取下毒,鈍擊將被害人殺死。在處理屍首時,首先想到肢解屍體的要具備兩種可能,兇手有反偵查能力,兇手在處理屍體時有成年人在旁指導。在農村上六年級的女生又愛美,不會看偵探小說,也不會去研究兇殺案例,當發現好友被自己害死,一定很害怕很緊張,所以,會第一時間告訴家人,並徵求處理方案,以求心安。因此,本案情一定有幫兇,而且是有反偵查能力的至親。未成年保護法的通過,意在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外界非法暴力侵害,而不是保護青少年觸犯國家法制尊嚴,去合理侵害他人合法權益!試問,假如多名未成年人在攻擊受害人時,因受害實施正當防衛權將其中某人殺害,又該如何保護這個已死的未成年人呢!因此,這部法律仍需學者關注,已達到更大程度保護未成年人!


東之虹


現在不滿14歲可以不判刑,但要監視居住,等她年齡到了16讓她進少管所,滿18歲再判刑。不管什麼原因,不管多大,殺人了就是殺人了,不能輕饒。


殤1488698


我想給大家說一個血淋淋的事實,可能帖子太沉,看到的人不會很多。但希望看到的人可以仔細思考一下我說的內容!其實人生下來作為一個生物來考慮,它本身就是邪惡的!無論做任何事,它存在的後果都是惡大於善!因為生存本身就是要破壞其他物質來維持自己的生存,人之初性本惡才是正確的解釋!就好比老虎獅子需要吃掉其他生物來維持自己的生存,一樣的道理兔子綿羊也要吃掉植物才能維持自己的生存!人類之所以區別於其他生物是因為人類有高度文明的法律,法律之後才是高度文明的道德!法律可以約束人,道德卻不能。人之所以遵守法律,是因為法律的懲罰機制!道德無法約束人,是因為道德是自己比賽自己裁判!這個世界可以沒有好人,但不可以全都是壞人!這個世界可惜沒有道德,但不能沒有法律!你可以不做慈善家,但不可以做殺人犯!你可以看見老人摔倒不去扶,但不可以上去踹兩腳!孩子犯罪的原因是什麼??說到底就是法律意識不夠,他認為把人殺了沒什麼,但是不殺了他會覺得丟人或者不殺了他父母知道了責罰下來受不了!也就是說殺人的懲罰他不懂,他認為殺人的懲罰比不上自己父母的責罰或者自己的自尊!所以有沒有人告訴過這些孩子殺人要償命??有沒有人教育孩子犯罪要受到嚴厲的懲罰??人們往往忽略了根本而重視末支!!團結友愛的高尚品德教育成了主流,殺人償命欠債還錢的根本教育成了不入流的低俗教育!你們捫心自問一下,孩子犯錯時你們是不是隻告訴他們要勇於承認錯誤才是好孩子,卻從來不告訴他們犯了錯誤要受到懲罰!只要犯了錯勇於承認就可以免於懲罰呢??承認錯誤是道德,接受懲罰才是法律。那到底是承認錯誤重要還是接受懲罰重要!用心考慮考慮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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