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吠導致精神病殺害鄰居事件,嫌疑人要負責刑事責任嗎?

打開蚊帳有隻蚊


都已經造成三死一重傷的刑事案件了,肯定要付刑事責任啊……

小編此前曾在寧波媒體工作過,此事發生後,單位同事也紛紛在討論,其中有個同事還與作案者相識,說起來他都很不可思議,覺得那個人怎麼都不會做出如此極端的事情。

但世上沒有後悔藥,發生的悲劇只能當做他人的警示教育題材,作為當事人,除去丟命的,失去自由者也只能在監獄悔恨終生。

此案例目前曝光的信息來看,當事人或許會涉嫌故意殺人,因為此前他們已經因狗吠的事情多次交涉未果,由此心生憤恨之情。事發當日又是因為此事發生爭執,後陳某返回家中取刀後折回陳某家中行兇,最終導致三人死亡、一人重傷。性質還是畢竟惡劣的。

但我們必須要正視一個問題:悲劇的誘因表面看是一條狗,實則是養犬造成他人生活不變而狗主人不以為然的奇葩心態!

不知大家生活中有沒有有個養狗的鄰居,小編以前居住的小區,樓上就養著一條哈士奇,這狗有一點很煩,就是主人不在家時,它幾乎要把家鬧翻,偏偏這個主人出門時喜歡把它關籠子裡,然後放在陽臺上。

這樣一來,整棟樓就沒好日子過了,狗子在陽臺上一會狂吠,一會狂跳,把籠子撞得“咚咚”直響,你想睡個懶覺都沒招。

更別說這些狗子上下樓時動輒在電梯裡撒尿,小區里拉粑粑,主人講究點還行,有些不講究的,粑粑都不打掃,任由他人踩來踩去。

發生在養狗者與鄰居之間的糾紛屢見報端,但似乎這就是一個解決不了的BUG,養狗者總覺得自家狗是乖得不行不行的,哪怕狗子撲人他們覺得那是親熱,但對於外人來講,撲過來的狗子意味著一種入侵,尤其是對孩子撲,這樣的矛盾發生的實在是很多很多。

咱們看看本文的悲劇,因為狗子吵鬧,鄰居多次上門協商解決,包括向物業反應,問題依然存在。估計雙方在交涉過程中發生了口舌之爭,王某某怨氣越積越重直到最後怒氣爆發。

根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舉動來看,有點符合復仇型殺人的特徵:指作案人為了發洩內心的積怨而實施殺人行為。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陳某一家養狗影響王某某生活,在對方多次上門協商(向物業反應)的情況下,陳某一家依然不為所動,是悲劇發生的誘因之一,這點或許是王某某獲得輕判的條件之一。

為了一條狗搭上兩家人的幸福,真的不值得,但這樣的悲劇如何避免呢?

我建議,那些養狗者自覺一點吧,狗子給你的生活帶來歡聲笑語的時候,顧及一下鄰居的感受,當人家找上門來的時候,說話客氣點,畢竟是你給人家造成不便,不是人家故意找茬。

最後來說,王某某刑事責任肯定要承擔,至於如何判罰,那就需要司法機關詳細調查取證做出,雖然陳某一家或許有錯在先,但罪不至死,王某某的衝動行為,要付出沉重的法律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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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事,精神病不擔刑事責任。只要王某某能夠去精神病機構鑑定出精神病,那麼王某某就不需要承擔任何刑事責任。但是民事賠償責任還是必須要承擔的。如果不能證明其精神有問題,那麼故意殺人罪是不可避免了。

首先,從這件事我們應該看到狗主人陳某家養狗,已經違反了《城市文明養狗規定》的精神。養狗規定明確不得對其他人正常生活造成騷擾。而且王某某已經多次提出交涉,狗主人並未做出任何改進。狗主人是存在明顯過錯的。

第二,長期的狗吠,其他人自然會造成一種厭煩焦慮精神狀態。特別是長期無法正常睡眠的人,會導致精神狀態不穩定,煩躁,易怒,情緒不安是一個很明顯的特徵。且多次交涉無果,內心自然更加充滿怨恨。

第三,養狗者連人都沒做好,如何能養好狗?一個養狗之人,首先要具備良好的自身素質,嚴防對他人造成騷擾。嚴格執行文明養狗規定,並積極解決他人投訴。從多次交涉來看,狗主人的態度可能並不是很好很積極。反正狗在我家裡,你能怎麼我的心態導致了悲劇的發生。

第四,嫌疑人王某某自身的心理承受能力和個人修養也不是很好。發生這種事應該通過正式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而不是野蠻的用自己的一生來獲得一時之快。

如果養狗者陳某能及時處理王某某的投訴,並採取有效措施減少對他人騷擾,或許就不會出現如此惡性事件。在次也是建議各愛狗者需要提高自身素質,嚴格執行文明養狗規定。以防愛狗傷人啊,如果愛狗沒傷人,自己卻被人傷了,那可是得不償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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