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三權分置,資格權人是什麼意思?

勞動者808182


農村宅基地三權分置,資格權人是什麼意思?讓我們先看看什麼人享有宅基地資格權,宅基地資格權是以農村農戶為單位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農戶享有宅基地資格權。那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宅基地農戶就是資格權人。同時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原則上就不能享有資格權,自然就不能成為宅基地資格權人。

有宅基地資格權的農戶可以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有申請和使用宅基地的權利。不動產登記時還可以進行資格權的登記,確認宅基地資格權面積。對已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並且已依法建成住房的農戶,可以同時擁有宅基地資格權,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一併進行不動產登記。


宅基地的資格權類似於農村土地的承包權,承包經營權可以流轉,如果流轉合同的年限到期,承包農戶可以收回流轉經營權。而有了宅基地的資格權,農民住房也可以流轉,租賃,合作,抵押,有期限的轉讓等方式,盤活閒置農房,增加資格權人的財產收益,宅基地資格權人到期可以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權和房屋的所有權。所以農村土地的承包權和宅基地的資格權有異曲同工之妙。

宅基地三權分置是改革中的新事物,地方實踐仍在探索中,宅基地的資格權的定性目前還沒有完全的統一的定論。這是三農觀察匯的個人觀點。不到之處歡迎補充指正,敬請關注評論。


三農觀察匯


對於農村宅基地三權分置中的資格權,其實很容易理解,其意思就是說:對於農戶享有向村集體申請免費宅基地的權利!

要知道,對於宅基地來說,所有權就是村集體享有的,而使用權和資格權就是農戶享有了!

鼓勵進城農村人可“保留資格權而放棄宅基地使用”

隨著這幾年農村年輕人進城步伐加快,對於村裡還有宅基地的情況,就會因農村房屋長期閒置而造成農村土地資源的過度浪費!

因此,目前對於進城落戶農戶,大多鼓勵可以有償退出宅基地的方式,但不是強制的!因此就會有些農戶不願放棄農村擁有宅基地的權利,為此,通過將宅基地三權劃分,就可以對於那些有退出意願而又不想失去宅基地權利的進城農戶,可以通過“保留資格權,放棄宅基地使用權”的方式,並頒發地票期權等形式保留農戶的宅基地資格權!

宅基地資格權的用處

對於農戶擁有的資格權,對於符合條件的農戶就可以申請經濟適用房、廉租房、換股權、換社保,也可以通過上面說到的頒發地票期權享有村集體的權利等方式。

一般來說,會根據當地的情況因地制宜,畢竟每個地區的政策不一樣,無法統一用處的!

以上僅供參考,歡迎大家繼續補充觀點看法!


龍百曉生


三權分置的意識是,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三權分置”,落實宅基地集體所有權,保障宅基地農戶資格權,適度放活宅基地和農民房屋使用權。

簡單理解啊,宅基地所有權歸集體所有,這一條沒有變,類似農民的土地歸集體所有是一個道理。因此你所說的“所有權人”,這個不存在。

宅基地資格權人,就是審批給誰的宅基地,誰就是資格權人。類似農民的土地承包權,也是幾十年不變的意識。

宅基地使用權人,就是誰在用這個宅基地。類似農民分到地了之後,自己沒有時間種地,就將這片地包給了XXX,而XXX就有這片地的土地經營權了是一樣的。

說白了,所有權歸集體,資格權就是地分給你了,使用權就是你將地包給別人了。


走過路過自然飄過


不僅僅是農村的宅基地會出現目前的情況,為了解決我國的房價問題,以後可能採取百分制房權制度(我不是特別專業),講講我知道的意思,目前無論北上廣一些地區,還是其他的地方,房價都是特別的昂貴,有的甚至達到了30萬/平米,那麼如何解決這樣的問題呢?

百分制房權

假如房價是3萬/平米,你可以花百分之30的錢,買百分之30的房權,你自己沒有出售,出租的權利,如果想要獲得百分之百的房權,可以繳納70%的資金,當然了上面也是有使用的年限的,根據不同的情況簽訂不同的使用年限,相當於租房使用,如果一套房子100萬,我們可以用30萬換取多少年的使用期限,到期不想給在續費。

農村宅基地三權分置

說白了一文不值,到底什麼是農村土地的三權分置呢?其實就是,歸集體的土地所有權,歸原農戶的承包權,歸實際經營者的經營權。這也是在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之後的又一個偉大的創新,這個可以使農村的土地流通更加的流暢,這樣來說更加切實的保護了農村的利益,因為只有農村集體內部才可以獲得土地經營權,而其他的非農村戶口,或者是非本村的人,只有通過土地流轉,才有可能獲得經營權。

在目前來說,對於農民,唯一一個比較值錢的或許就是自己的宅基地了,而對於耕地現在保護的也比較嚴格,因此如果守住最後一塊土地,必定是你農村的宅基地。


聚焦三農瞭解事實


農村宅基地三權分置,資格權人是什麼意思?

作為一項重大創新,我國將探索農村宅基地集體所有權、農戶資格權、宅基地及農房使用權“三權分置",經營權流轉的格局。“三權分置"下,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既存在整體效用,又有各自功能。從當前實際出發,實施“三權分置"的重點是放活經營權,核心要義就是明晰賦予經營權應有的法律地位和權能。

所謂宅基地,指的是村集體給本集體內部村民使用的,用來建房的土地。

宅基地的“三權分置"指的是落實宅基地集體所有權、保障宅基地農戶資格權和農民房屋財產權,適度放活宅基地和農民房屋使用權。

從上述內容可以瞭解,所謂宅基地農戶資格權類似於土地的承包權,那麼宅基地的資格權人無疑就是該處宅基地的承包農戶了。

為什麼要實行宅基地“三權分置"改革呢?

長期以來,我國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資格權和使用權均屬於集體所有,但由於國家對土地一直實施宏觀調控,所以建設用地一級市場一直由政府壟斷,而農村宅基地也屬於建設用地範疇,宅基地雖然屬於村集體所有,但農民個人不能買、不能賣,更不能開發建設,農民作為宅基地權利人除了自己佔有使用之外,基本處於有“權"無“利"狀態,大量合法取得的宅基地處於閒置或低效使用狀態,也使宅基地的鉅額商業價值一直在民間沉睡。

因此,推行宅基地“三權分置"的根本目的是在保障農民基本居住權的前提下,放活使用權,打通宅基地“出口"。通俗地說,就是要在保證農民基本居住權的前提下,既讓宅基地的資格權人農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又可以穩步、有序盤活沉睡、閒置的宅基地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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