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私募去往,私募管理人之香港9號牌 ─ 申請?還是不申請?

國內私募去往,私募管理人之香港9號牌 ─ 申請?還是不申請?

根據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1]下稱“《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下稱“SFC”或“香港證監會”)是香港金融市場的主要監管機構。香港金融市場實行金融牌照管理制度,只有取得相關金融牌照,方可從事《證券及期貨條例》規定的受規管活動(regulated activities)。

簡而言之,除被豁免的情形外,經授權的金融機構(authorized financial institution)之外的任何其他人士如欲在香港開展受規管活動,必須向SFC申請金融牌照。未取得相關金融牌照/批准而在香港從事受規管活動的機構或者人員,可能會被追究民事和刑事責任[2]。截至目前,《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5(Schedule 5)規定了12類受規管活動(其中第11類“場外衍生工具產品交易或就場外衍生工具產品提供意見”尚未實施),與私募基金業務密切相關的主要為第9類“資產管理”(asset management),其對應的牌照也通常被稱為9號牌(下稱“9號牌”)。

取得9號牌的好處顯而易見,例如持有9號牌有助於拓展境外資金募集和投資,且持有9號牌的香港實體還可以享受香港稅收優惠。但同時,申請9號牌會較大幅度增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成本,也可能影響管理人的募資進度,並非所有可能涉及香港募資或與香港存在一定關聯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均須取得9號牌。我們注意到,許多私募基金管理人時常就其在香港開展的有關活動是否需要取得9號牌存在疑慮,本文將著重對有關實體及業務活動是否需申請9號牌展開分析,以供業內同仁參考。

國內私募去往,私募管理人之香港9號牌 ─ 申請?還是不申請?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規定,在香港從事資產管理活動的主體需要申請9號牌。其中,資產管理活動指[3]:(1)房地產投資計劃管理;(2)證券或期貨合約管理。根據該等定義,大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所可能涉及的是證券管理活動。據此,我們需要進一步明確:(1)什麼是“證券”;以及(2)如何認定“管理活動”。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的相關規定以及我們的實踐操作經驗,總結如下:

1. 什麼是證券?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45條規定,“證券”指的是公司或者非公司團體或者政府主體發行的股份、股票、債權證(debentures)、債券(bonds)、債權股份(loan stocks)、基金或者票據及其權利、期權、權益,或者權益證明書、參與證明書、臨時證明書、中期證明書、收據,或認購或購買該等項目的權證,以及其它通常稱為證券的權益、權力或者財產;但不包括《公司條例》(Company Ordinance)項下規定的私人公司[4](下稱“私人公司”)的股票或債券。據此,基金管理人從事基金(funds)以及其他非私人公司實體相關的管理活動,可能被認定為9號牌相關受規管活動而需要申請9號牌。

2. 如何認定“管理活動”?

《證券及期貨條例》未就管理活動作出明確定義。一般認為,此處的“管理”包括以下活動:向客戶就證券或期貨合約的交易提出建議;作出投資決策、以客戶資金進行證券或期貨合約交易;向客戶分派交易收益;收取管理費用、業績提成;與第三方服務商接洽並管理資金進出等。根據相關實踐經驗,由於“管理活動”的概念外延較為寬泛,SFC主要的判斷依據可能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資產管理職能是否在香港進行,主要通過綜合考慮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判斷:(1)是否有在香港設立關聯實體;(2)是否在香港存在資金募集宣傳活動;(3)是否在香港做出相關的投資決策等。具體而言,SFC實踐中常常通過調查相關實體是否在香港有實際辦公場所、員工,是否在香港開設賬戶,是否通過香港賬戶進行資金結轉,以及是否在香港履行交易合同等因素綜合判斷相關實體是否在香港實際從事了前述相關的資產管理活動。

3. 私募基金管理人具體行為活動判斷

由於“資產管理活動”模糊的外延,導致是否需要申請9號牌存在一定不確定性,尤其對於與香港有一定的聯繫,但可能不構成在香港進行資產管理活動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其與香港的聯繫達到何種強度而需要申請9號牌往往成為其關心的重點。因此,下文將分情形具體討論。

(1)未在香港設立任何實體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什麼情況下會需要申請9號牌?

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所有的人員、辦公室、投資活動都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而僅僅是接受了一家香港公司的投資份額,通常不會受到SFC的監管。但如果其在香港存在募資行為,且在香港的募資行為構成了《證券及期貨條例》項下的“積極推銷”(actively market)行為,則該等推銷行為可能會構成受規管活動,從而應申請相應的金融牌照。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5條規定,如果任何人(包括自己或通過他人,在香港或其他地區)積極地向公眾推銷其服務,且該服務如果在香港提供會被認為是受規管活動,則需要申請相應牌照。在SFC網站的FAQs中,SFC對“積極推銷”作出了非正式答覆。答覆中明確,SFC會考慮(但不限於)以下因素,以判斷行為人是否作出了“積極推銷”行為:A.行為人是否制定了推銷服務的推銷計劃;B.行為人是否通過郵件、在報紙上刊登廣告、廣播或者網絡的方式大範圍地宣傳其服務;C.行為人的推銷行為是否通過協商、計劃等方式進行,並表明該等服務是持續性的,而非一次性的;D.行為人提供的服務是否針對香港公眾;E.該等服務活動是否基於客戶自身需要而主動尋求才發生的。

綜上,在香港不設任何實體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通常不會受到SFC的監管,但如其在香港存在基金募資宣傳活動且具有一定的公開性,則有可能被認定為《證券及期貨條例》項下的“積極推銷”行為從而需要申請9號牌。

(2)香港境外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香港設立的子公司(sub-adviser)是否需要申請9號牌?

香港境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在香港設立子公司(sub-adviser)(下稱“香港投資顧問”)為境外管理人提供支持服務,是基金市場上極為常見的商業操作。由於該實體設立在香港,但卻未直接開展資產管理活動,因此香港投資顧問是否需要申請9號牌存在一定不確定性。同時,在前述情況下,該基金投資標的在或不在香港境內也會對判斷造成不同的影響。

據我們對於“管理活動”的分析和理解,香港投資顧問是否需要申請9號牌的關鍵在於相關的投資決策是否在香港境內作出,而並不與基金是否在香港境內存在投資標的直接關聯。若基金文件約定投資決策由境外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相關主體作出,且香港投資顧問的辦公室及人員等安排均僅為境外基金管理人提供支持性服務,不直接作投資決策,則一般不會構成“資產管理活動”,不需申請9號牌。但由於目前香港法律並未對“資產管理活動”做出明確定義,也並未明確界定判斷作出投資決策地點的方法,故實踐中SFC掌握較大的裁量權;尤其若基金在香港境內有投資標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與香港的聯繫加強,可能會發生相關交易活動(如與香港相關投資標的之間資金結轉、相關交易合同簽署和履行等,統稱“交易活動”),導致受到SFC監管的可能性增加。實踐中SFC通常會通過調查前述交易活動來綜合判斷相關主體(非香港主體也可能面臨被調查的風險)是否在香港境內從事“管理活動”從而需要申請9號牌。

(3)如非香港實體在香港從事PIPE交易,其是否需要申請9號牌?

如前述,我們理解,因PIPE交易發生在香港境內而與香港的聯繫加強並可能發生相關交易活動,SFC可能會調查該等交易活動,且相關境外實體也會面臨被調查的風險。但判斷是否需要申請牌照的核心仍為該等相關境外實體是否在香港從事了受規管活動。

另外,因PIPE交易的標的屬於“證券”,因此PIPE交易可能涉及1號牌照(證券交易)和4號牌照(就證券提供意見)項下的受規管活動。需要說明的是,如相關實體此時已申請了9號牌,則該等PIPE交易可能可以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相關規定[5],作為相關主體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之目的而發生的附屬活動,從而得以豁免1號牌照和4號牌照的申請。

國內私募去往,私募管理人之香港9號牌 ─ 申請?還是不申請?

有哪些牌照主體類別?

香港金融牌照按照申請主體劃分包括以下七類:(1)持牌法團(licensed corporation);(2)短期持牌法團[6];(3)負責人員(responsible officer);(4)持牌代表(licensed representative);(5)臨時持牌代表;(6)短期持牌代表;(7)註冊機構(registered institution)。

持牌代表指隸屬於持牌法團,並具體執行受規管活動的人員,沒有人數限制。持牌法團開展的所有受規管活動,都必須由持牌代表執行。持牌代表向SFC提出申請,並取得SFC核准後成為負責人員。每一個持牌法團的就每類受規管活動應有的負責人員不得少於2人(其中至少應有1名負責人員可隨時監督相關的業務活動),其中一名必須為執行董事,且該法團的所有執行董事亦須全部為負責人員。因此,私募基金管理人如需申請9號牌,除實體本身需要申請成為持牌法團外,其還必須至少有2名負責人員。註冊機構指的是依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向香港金融管理局註冊的銀行(本文不對註冊機構進行分析)。

時間有限,本文就講述到這,下篇文章再與各位分享更多。關於香港9號牌的申請,具體可私信於我,每天都會查看信息為大家做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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