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約定送達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25日,重慶市阿里巴巴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阿里小貸公司)與陳壯群在線簽訂《網商貸貸款合同》,約定借款及相關雙方權利義務。其中,合同特別約定:對於因合同爭議引起的糾紛,司法機關可以通過手機短信或電子郵件等現代通訊方式送達法律文書;陳壯群指定接收法律文書的手機號碼或電子郵箱為合同簽約時輸入支付寶密碼的支付寶賬戶綁定的手機號碼或電子郵箱;陳壯群同意司法機關採取一種或多種送達方式送達法律文書,送達時間以上述送達方式中最先送達的為準;陳壯群確認上述送達方式適用於各個司法階段,包括但不限於一審、二審、再審、執行以及督促程序;陳壯群保證送達地址準確、有效,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確切,或者不及時告知變更後的地址,使法律文書無法送達或未及時送達,自行承擔由此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合同簽訂後,阿里小貸公司發放貸款,但陳壯群未依約還款付息,故阿里小貸公司提起訴訟。

審理過程中,法院通過12368訴訟服務平臺,向被告陳壯群支付寶賬戶綁定的手機號碼發送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平臺系統顯示發送成功。陳壯群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法院依法缺席審理。

【裁判結果】

杭州鐵路運輸法院(現為杭州互聯網法院)於2017年6月25日作出(2017)浙8601民初943號民事判決:陳壯群返還阿里小貸公司借款本金並支付利息、罰息、律師費等共計587158.25元。一審宣判並送達後,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送達難”一直是困擾審判工作的問題之一,嚴重影響司法效率,降低了司法公信。司法實踐中,許多“送達難”問題產生的根源是受送達人躲避訴訟、拒不配合法院送達。在此種情況下,依靠訴中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顯然無法解決“送達難”問題。訴前約定送達符合雙方當事人利益,應該被送達地址確認制度所吸收,豐富送達地址確認制度形式,與訴中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相互補充,成為高效解決“送達難”的有效形式。

本案中,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經合意約定了因合同糾紛成訟後,可使用電子送達方式及電子送達地址、可適用的程序範圍、地址變更方式、因過錯導致文書未送達的法律後果等內容,內容明確、具體,雙方對送達條款均能夠預見訴訟後產生的法律後果,該約定具有《送達地址確認書》的實質要件,具有相當於《送達地址確認書》的效力。訴前約定送達條款雖然與在訴中由法院引導填寫、統一的印製格式等形式不盡相符,但是隻要其滿足了實質要件,能夠在保障當事人訴權的前提下有效解決送達難題,是一種更便捷、高效的送達。因此,本案例確認,當事人在訴前相關合同中對電子送達方式、電子送達地址及法律後果做出明確、具體約定的,該約定具有相當於《送達地址確認書》的效力。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可以直接適用電子送達方式向訴前約定的電子送達地址送達除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外的訴訟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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