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工傷認定確認相關業務辦理指南

工傷認定確認業務手冊

一、適用範圍

本業務手冊適用於昭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工傷認定申請人申請工傷認定的辦理依據、認定程序及相關流程。

二、審批基礎

(一)事項名稱和代碼

工傷認定 代碼:2004200015133578

(二)受理範圍

市直,中央、省屬駐昭行業系統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應當向昭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其他用人單位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應當向參加工傷保險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三)辦理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工傷認定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8號)

第五條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六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動、聘用合同文本複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人事關係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第七條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要求,屬於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管轄範圍且在受理時限內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八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後,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後,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第十七條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第十九條 《認定工傷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用人單位全稱;

(二)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號碼;

(三)受傷害部位、事故時間和診斷時間或職業病名稱、受傷害經過和核實情況、醫療救治的基本情況和診斷結論;

(四)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依據;

(五)不服認定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部門和時限;

(六)作出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決定的時間。

《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用人單位全稱;

(二)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號碼;

(三)不予認定工傷或者不視同工傷的依據;

(四)不服認定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部門和時限;

(五)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或者不視同工傷決定的時間。

《認定工傷決定書》和《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應當加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專用印章。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第二十二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認定工傷決定書》和《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的送達參照民事法律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

《雲南省實施辦法》(雲政發〔2011〕255號)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據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按照工傷處理:

(一)因工作環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在用人單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進行搶救治療,並經縣級以上衛生防疫等部門驗證確診的;

(二)受用人單位指派前往疫區工作而感染該疫病的;

(三)在工作時間,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競技和文娛、體育比賽等活動而受到意外傷害的;

(四)受用人單位指派在出差期間因基本生活必需而受到意外傷害的。

第十六條 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的認定,應當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或者司法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出具的有關有效證明資料為依據。

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中的醉酒認定,按照《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44)執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醫療機構等有關單位依法出具的檢測結論、診斷證明等資料,可以作為認定醉酒的依據。

第十八條 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中吸毒的確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公安機關或者其委託的機構依法出具的檢測結論、診斷證明等資料可以作為認定吸毒的依據。

第十九條 有證據顯示受傷職工有醉酒或者吸毒嫌疑的,而申請人未能提供相反有效證據證明或者拒絕檢測的,不予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第二十條 職工在原用人單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到現用人單位後被診斷患職業病的,現用人單位、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依法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離開原用人單位後無職業病接觸史,現無用人單位且被診斷為職業病的,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自被診斷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向原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職工退休前因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在辦理退休手續後被診斷為職業病的,應當自被診斷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昭通市工傷認定暫行規定》(昭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公告第10號)。

(四)實施機關

昭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五)工作人員要求

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取得行政執法證或勞動保障監察證;熟悉工傷保險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工傷認定業務相關知識。

(六)工傷認定情形

1.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視同工傷的情形。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3.按照工傷處理的情形。

(1)因工作環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在用人單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進行搶救治療,並經縣級以上衛生防疫等部門驗證確診的;

(2)受用人單位指派前往疫區工作而感染該疫病的;

(3)在工作時間,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競技和文娛、體育比賽等活動而受到意外傷害的;

(4)受用人單位指派在出差期間因基本生活必需而受到意外傷害的。

(七)申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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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複印件應選用A4紙張雙面複印。

(八)辦理時限

受理時限:15日。

法定辦理時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承諾辦結時限:法定60日。

(九)收費情況

本項目不收費。

(十)辦理結果

下發《認定工傷決定書》或《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三、辦理諮詢

(一)諮詢崗位的職責和權限

1.負責來訪者的諮詢接待工作,包括來電諮詢和當面諮詢,並作好記錄。

2.負責對相關政策進行解答、回覆。

3.負責做好諮詢登記、查詢、傳遞、轉辦、督辦、協辦等工作。

(二)諮詢方式

1.窗口諮詢。地址:昭通市昭陽區北順城街93號農業銀行二樓工傷生育保險服務大廳窗口。交通方式:市內可乘1路、2路公交車到清官亭站下車即到。

2.電話諮詢。聯繫電話:0870-3169921/3169927/3169928。

(三)諮詢回覆

通過窗口和電話諮詢的,將當場得到回覆。

四、辦理流程

(一)申請

1.市直參保單位申請

窗口提交申請資料。地址:昭通市昭陽區北順城街93號農業銀行二樓工傷生育保險服務大廳窗口。提交時間: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2.非市直參保單位申請

昭通市轄區內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委託,辦理工傷認定業務中的申請受理、事故調查、結論送達等工作。

非市直參保單位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應當向參加工傷保險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部門提交申請資料。

(二)受理

收到工傷認定申請資料後,將在15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決定,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或《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當場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材料,並向工傷認定申請人出具《工傷認定補正材料告知書》。特殊情況,不能當場告知的,應當在收到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完整或者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受理,並向工傷認定申請人出具《工傷認定受理通知書》

(三)辦理進程查詢

1.窗口查詢。地址:昭通市昭陽區北順城街93號農業銀行二樓工傷生育保險服務大廳窗口。

2.電話查詢。聯繫電話:0870-3169921/3169927。

(四)獲取辦理結果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通知書》送達工傷認定申請人以及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並抄送市勞動能力鑑定機構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

五、申請人權利

(一)投訴

1.窗口投訴

(1)昭通市委編辦

地址:昭陽區鳳霞路106號市級行政辦公區(原財校)。

(2)昭通市政務服務管理局

地址:昭陽區海樓路319號。

(3)市紀委監察委駐市人社局紀檢組

地址:昭通市昭陽區崇義街30號市政府大院一號樓四樓。

2.電話投訴

(1)電話:0870—2136068(市委編辦審改科);

(2)電話:0870-2839376(市政務服務局監督科);

(3)電話:0870-2126081(紀委監察委駐市人社局紀檢組辦公室)。

3.信函投訴

(1)昭通市委編辦

通訊地址:昭陽區鳳霞路106號市級行政辦公區(原昭通財校內)。郵政編碼:657000。

(2)昭通市政務服務管理局

通訊地址:昭陽區海樓路319號。郵政編碼:657000。

(3)市紀委監察委駐市人社局紀檢組

通訊地址:昭通市昭陽區崇義街26號市政府大院一號樓四樓。郵政編碼:657000。

(二)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申請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或者昭通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昭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複議機關:

1.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地點:昆明市如安街56號雲南省軍轉培訓中心。

2.昭通市人民政府。地點:昭通市昭陽區崇義街30號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聯繫電話:(0870)2132005。郵政編碼:657000。

行政訴訟機關:

昭陽區人民法院,地點:昭通市昭陽區正義路100號。聯繫電話:(0870)2228995。郵政編碼:657000。

六、申請人義務

(一)申請人應保證所提供材料真實、有效和準確。

(二)工傷認定行政部門依法對申請人申請的工傷認定事項進行調查時,申請人應當如實陳述和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三)現場勘驗、核查時須提供配合,不得予以阻擾和拒絕。

(四)工傷認定行政部門對申請人依法進行調查時,申請人應當支持和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七、相關文書、表單

(一)相關文書表單可到昭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網政務公開欄資料下載(http://www.zthrss.gov.cn/list22.aspx)或在參保地(單位所在地)工傷認定受理窗口直接領取。

(二)相關文書及表單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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