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駕車來回碾壓妻子三次致死,如果有人當時衝上去把男子打死,法律會怎麼判打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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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種犯罪行為感到非常氣憤,竟然對自己的妻子進行三次碾壓,這是有多大恨呀?這是已經發生的事實,不過題主在此基礎上假設了另外一種案件結果,就是當有人看到男子碾壓一個人時,衝上去把開車男子打死了,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吶?

回答是肯定的:不用承擔任何責任,並且屬於見義勇為行為,應該給予嘉獎。

我們先看下事實案件描述:

男子多次碾壓妻子的行為,是一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極有可能發生更惡劣的衝撞行人或其它車輛的衍生事件,從男子駕車逃離現場後翻車已經可以看出男子精神狀態接近失控,所以這是一種可能引發更多危險事故的行為。


假如當有人發現男子用車來回碾壓一個人的時候,已經可以判斷出該男子已經屬於故意殺人的過程中,看到的人無論用什麼方式去制止該行為,都是值得表揚和嘉獎的,屬於為了挽救他人生命或制止發生更大危險事件發生的見義勇為行為,如果在此過程中導致男司機死亡,即是意外也是最有效的制止繼續犯罪的方式,所以見義勇為者無需承擔任何責任,並且事後一定要由公安部門進行表彰或嘉獎。

雖是假設案例,但也不是絕對不可能發生,當面對危險發生的時候,真的可能會出現這種情況,也希望見義勇為者在保障自身安全的情況下去對各種危險給予制止或施救,在這裡向所有見義勇為者致敬!

願死者天堂安好!願殺人者早日接受法律的制裁!希望法律可以給正義者多一些權利少一些責任,讓人見危敢救、見義敢為,讓社會充滿正能量!

大家如有其他見解,請於下方回覆交流。可加我關注瞭解更多奇趣新聞,記得點贊喲!


遇我得福


事件發生在貴州松桃苗族自治縣,10月8日的上午38歲的男子歐某某在當地普覺鎮某路口駕車將妻子撞到後又先後三次對其碾壓,最終其妻不治身亡,而毆某某本人在駕車逃跑的途中翻車受傷已被警方抓獲。

根據部分目擊者披露的消息來看,男子之所駕車撞擊碾壓妻子主要是源於二人之間的情感糾紛。因此,很明顯本案屬於一起典型的民轉刑案件。

從現場群眾拍攝的視頻來看男子的動機非常明顯,就是要將自己的妻子置之死地,這種行為從法律上來說屬於故意殺人。

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也就是說,在當時的那種情況下,如果有熱心群眾衝上前去採用暴力手段來制止男子的不法行為應當被認定為正當防衛。當然,一旦男子的行為被制止後並且被群眾控制之後,有人出於憤怒或者不滿故意將其打死,那麼這種情況下由於男子的犯罪行為已經中止,防衛的前提也就不存在了,好心人將其打死很大程度上會被認定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

不過話說回來,就現場情況來看,男子敢於在光天化日朗朗乾坤之下公然地實施這種碾壓其妻的行為,說明了他已經完全喪失了理智,上前制止其行為的人自身也將面臨著巨大的風險。

有些時候,當危險出現時,救與不救是一個兩難的選擇。



通城丹妹


雖然事情爆發後,的確看見有言論指責為何當時沒有人救這個妻子。

畢竟眾目睽睽下,這個女子被前後碾壓,可以說慘不忍睹

我不建議旁邊人救助

但是客觀評價,我看了視頻,當時的情景很明顯這個開車的男子已經喪失了理智,並且又是開著車。

這樣的情況,任何人衝過去,他都不見得會剎車,他也許會一起撞,一起碾壓。而且這種可能性很高。

因為當時他處於高度亢奮中。

所以我不建議旁邊人救助,雖然我們提倡見義勇為,表揚雷鋒,表揚英雄,但是做任何事情一定要保證自己的安全。

捨己為人的事情,個人認為不應該提倡,遇見這種情況,救人風險太大,請報警,請叫救護車即可,救人,更可能是多死一個人。結果只會更壞

該男子屬於故意殺人,當眾碾壓妻子不是孤例

目前男子已經被警方控制,他自己在逃亡中開翻了車

很多人由於不瞭解內幕,不會多做評價,但是個人認為任何理由也不應該是一個男子可以這樣殺害自己老婆的理由。

尤其這個事情並不是第一次發生,事實上網絡搜索,你會發現很多類似老公碾壓妻子的事情

而他們並不是大家以為的有深仇大恨,多是小事,不過是做丈夫的非常極端。

還有下面這個案例,男子常年賭博,妻子坐月子的時候,半夜賭博回家,妻子抱怨幾句,就把妻子撞了

所以,請別一廂情願的替兇手找藉口,也別理所當然的綁架他人。

救人不應該捨己為人,保證自己安全,在說其他人,這點不是自私,這是理所當然。

作為兇手,也許他們背後有原因,有故事,他們很生氣,但是受害者不可憐嗎?


廖彩琳律師


這個男子真的太狠心了,不管什麼原因,夫妻一場,好聚好散,你說你開車壓死她幹什麼?那是結髮夫妻啊,你就這麼給壓死了,然後還來回碾壓,這麼做真的好麼?良心哪去了?

不過一個巴掌拍不響,我覺得這個男子用這麼殘忍的手段壓死自己的妻子肯定是另有隱情。要知道這個男子肯定知道這麼做是要付法律責任的,那也就是說他這麼做的原因就是自己也不想活了,對妻子的恨已經到達了無法剋制的程度才會採取這種過激的行為吧。但我個人覺得,人活在世上有太多的事情放不下,緣分一場,不管咋樣沒必要剝奪他人的生命,自己的命不在乎,但是踐踏他人的生命是要負責任的啊,自己的父母怎麼辦?如果有孩子,自己的孩子又怎麼辦?

男子駕車來回碾壓妻子三次致死,如果有人當時衝上去把男子打死,法律會怎麼判打人者?

想要知道怎麼判那就要確定一件事,衝上去把這個男人打死可以,但是前提是這個男人正在碾壓他的妻子,這個過程中你無法判定他的妻子是否死亡,你直接將其打死可以算作是無限正當防衛。

但如果該男子已經將妻子壓死,或者已經碾壓完妻子,你再衝上去將其打死,那肯定不是正當防衛,而屬於故意殺人。如果你打死了他,你沒跑,如果的本意不是要打死他,那就是死緩或過失殺人,刑罰會輕一些。


實體店老王


本來是千年修得共枕眠,離婚吵幾句,該男子竟然多次駕車輾壓妻子,造成妻子死亡。可以說是手段殘忍,駭人聽聞。

先來回答問題。如果當時有人衝上去把駕車男子打死,毫無疑問這就是見義勇為。不僅不會被判刑,還應該給予獎勵。

而這個事件本身可以說是非常血腥。歐姓男子當街殺人,屬於刑事犯罪的從重環節。如無意外,歐姓男子最少都要被判死緩。這樣整個家庭沒了,最慘的是兒女估計失去了父母。

其實夫妻之間又能有多大的仇怨呢,能過日子的時候好好過日子。不能過了也要好散,給彼此重新尋找幸福的機會。


律師獨角獸


駕車男子太殘忍,將自己的妻子連續三次碾壓致死。俗話說,一日夫妻百日恩,無論與妻子有什麼矛盾,也不至於痛下殺手。

事發貴州松桃苗族自治縣,在一三岔路口,一駕駛黑色轎車的男子將妻子撞倒在地,接著駕車從妻子身上碾壓過去,又倒回碾壓。期間妻子被壓帶在車底部拖行幾米後,又用車輪從妻子身上壓了過去。之後,男子駕車逃離,途中翻車受傷。醫生感到時其妻子已身亡,後男子被警方控制。據悉,男子姓歐38歲,其妻子也就是受害者姓吳,二人因感情問題而發生了此參加。案件正在偵辦中。

這個犯罪嫌疑人歐某的行為,涉嫌故意殺人,等待他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這個題目主要是討論,假如當時有人上前將歐某打死,會不會被追究法律責任的問題。

從現場視頻來看,當時的駕車者歐某,極有可能是抱著對妻子必殺的心態作案的。也就是說,他當時情緒可能處於一個時空的狀態。這是第一點。再者,他當時在車裡,即使有人想上前制止,也存在一定的難度。要想制止他得先砸車,這樣做,很有可能會將男子更激怒,從而駕車撞擊砸車者,甚至失控亂撞路邊的其他人,可能會造成更多人傷亡,造成更大的傷害。

在視頻中,當時有個人好像試圖靠近車,可能是想阻止歐某。但面對駕車的嫌疑人,也沒有什麼制止的好辦法,所以並未成功。

其實,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沒有保險的辦法,是不建議冒然上前的,很可能阻止不成反對自己造成傷害。畢竟,人與車對抗,明顯處於弱勢,勝率比較低。

如果當時真有人為了制止歐某的故意殺人,而將其打死,那也是見義勇為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要求,屬於正當防衛。

依據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傷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對於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所以,在當時的情況下,無論對犯罪嫌疑人歐某造成傷害或者死亡,都用不著承擔刑事責任。

我們鼓勵見義勇為、制止犯罪,但是,在實施防衛行為前,也需要適當評估一下成功的概率有多大,會不會導致犯罪嫌疑人制造出更多、更大 的傷害。有些情形下的見義勇為和正當防衛需要理性。畢竟,我們伸援手的目的是為了制止或減少犯罪嫌疑人制造的傷害。

大家覺得這種情況下,打死犯罪嫌疑人會受到法律懲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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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族社


打死“正在行兇”者,屬於正當防衛。

男子駕車來回碾壓妻子,大家想想看,人的血肉之軀怎抵得住一、二噸重的“鐵傢伙”,妻子生命“危在旦夕”,男子屬於“行兇、殺人”行為,此時,任何人對於男子實施任何打擊行為,都是正當的,並且得到法律支持。我國《刑法》20條明確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得理,也需饒人”,法律“授權”範圍,僅限於制服侵害人過程中。

正是因為侵害人實施的碾壓行為,極其危險、極其惡劣、極其兇殘,法律才允許其他人在制服侵害人過程中,實施無限防衛,包括殺傷、殺死侵害者。但是,話說回來,一旦侵害者被制服了,行為人就不能再繼續打擊了,因為此時,防衛條件已經消失,怎麼處理侵害人,那是法律的事了,如果此時行為人仍然出於氣憤,殺傷、殺死侵害人,就有可能涉嫌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了。


法律,不能由著人們的“好惡”來執行。

也許有人會說,“這樣的人,打死活該”。這樣的話,日常說說也就罷了,但要上升到法律層面,就要嚴格對待了。法律賦予你權利,你可以做;法律禁止的,絕對不行。這不僅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更體現了法律的權威及客觀公正。否則,你痛恨“偷雞的”,逮住了隨意處置;他痛恨“摸狗的”,逮住了也隨意處置,我們國家十幾億人都“各行其是”,那麼,社會將會混亂到什麼地步,可想而知!並且也會給某些別有用心者以可乘之機,打著“正義”的幌子,實施新的罪惡。因此,我們每個人只能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行事,任何人都沒有凌駕、超越法律的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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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yond1975


一日夫妻百日恩,這話是不是已經過時?為什麼有些夫妻感情不在的時候就非要致對方於死地?

事件回顧:2018年10月8日9點左右,在松桃苗族自治縣普覺鎮老車站三岔路口,一名男子開著黑色尼桑衝著躺在地上的女子徑直碾壓過去,周圍所以一陣驚呼,隨即男子把車子倒過來衝著女子再次碾壓過去,女子躺在地上血肉模糊,不停的掙扎著尖叫著,之後男子第三次朝著女子碾壓過去,隨後駕車逃跑,女子當場死亡。

據悉,開車男子和死亡女子為夫妻關係,因為感情糾紛而做出瘋狂舉動,目前嫌疑人歐某某已被警方控制,具體案情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詩詞公寓觀點:我們不知道他們夫妻之間到底發生了什麼具體內情,但就算有天大的矛盾,也不能去剝奪他人的生命,何況你們曾經是相濡以沫的夫妻。

作為旁觀者,實事求是來說,當時男子已經失去了機智,處於極度瘋狂的狀態,如果有其他人衝上去制止男子行為,很有可能成為男子衝撞時的犧牲品,雖然衝上去的行為可以成為見義勇為,正當防衛,如果能救回女子的生命,那更是不幸中的萬幸,如果失手打死開車男子,相信法律會給予衝上去的人充分的肯定並加以表彰。

但現實情況是當時沒有人傻到自己衝上去,除非至親之人才會有可能衝上去,畢竟圍觀人群也會權衡利弊,如果見義勇為需要付出生命的代價,我想沒幾個人能毫不猶豫的衝上去,這就是現實。

最後想說,夫妻之間如果愛請深愛,如果不愛請離開,因為畢竟曾經相愛過,彼此放手也許對對方都是解脫,好合好散,別把對方和自己逼入絕境。


詩詞公寓


這是一個假想的正當防衛的問題。

案件發生於2018年10月8日9時許,松桃苗族自治縣普覺鎮老車站三岔路口。

犯罪嫌疑人歐某某駕車對其妻吳某某碾壓,當醫務人員趕到現場救治時,發現吳某某已死亡。後歐某某駕車逃離現場途中翻車受傷。

歐某某已被公安機關依法控制。


一、男子駕車碾壓妻子三次,此時有人衝上去打死該男子,此人的行為應認定為正當防衛

男子駕車碾壓其妻子,取其妻子性命的故意很明顯,其行為也是直取其妻子性命而去,也就是說,此時致害人暴力的不法行為正在進行當中。

此時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而給致害人造成傷害的,制止不法行為者不承擔刑事責任,也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該男子是在取人性命,因為防衛而將其打死,防衛行為並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

因此,防衛者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


二、制止不法侵害的人,要有相應的能力才行

該男子是駕駛汽車在碾壓他人,而且是反覆三次,可見其喪失理智、喪心病狂的程度。

如果此時有人去制止,暴怒之下連他妻子都能如此兇殘對待的人,對他人會怎麼樣就可想而知了。

所以,有勇氣當然是好的,制止如此暴力之人必須要有相應的準備或者措施。

否則,就是徒增傷害後果了。

因此,在此種情況下,苛責他人沒有上前制止並不理智。


三、該男子在開始逃跑後、及在逃跑的過程中,在他沒有繼續傷人的情況下,就不能將他打死了

如果這個時候,再將他打死就不是正當防衛了,因為其不法侵害已經結束。

此時,可以報警,可以協助公安部門實施抓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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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廣吉律師


男子歹毒而瘋狂,開車輾軋妻胸膛。軋過一次復再三,致妻當場一命亡。

夫妻不合情感傷,至極不過分道揚。何以致人於死地,此男變態喪天良。

圍觀群眾怒相向,想要救人無良方。縱若撲上救女子,勢必和女同下場。

如若見義勇為上,猶恐過失後果釀。緊急報警來處理,實屬無奈當可諒。

惡男已被拘牢房,殺人必以命來償。只是女子死的慘,看過陣陣起悲涼。

女子最怕嫁錯郎,嫁人當須眼擦亮。莫待後悔已經晚,悽悽慘慘痛斷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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