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患尿毒症去世,家屬起訴地鐵上未給其讓座的女乘客,能得到法律支持嗎?

冰焰


真是一起奇葩的訴訟案例,現實中霸座和搶座已經在媒體上鬧得沸沸揚揚的了,這個更厲害,直接因為座位問題起訴了未讓座者,並且因其家人因病死亡向其索賠5萬元,這可是非要讓法律公開證明一下“讓座是人情,不讓座是本份”的判定結果呀!



大家請看事件描述:

我們從描述中可以看到,事件的整個過程只是普普通通的一件小事,就是一件我們生活中經常遇到的坐車讓座與不讓座的事引發的爭吵,卻被家人的因病死亡而關聯在了一起,並將對方告上法庭。

有人病亡其家人固然心痛,難以接受的心情也可以理解,但這也不是隨意去起訴她人的理由呀!你可能感覺與未讓座者有連帶關係,可這只是你一廂情願而已,根本就是無理取鬧!

別說被告以被拍腿為不讓座理由,就是沒拍腿,人家不給你讓座都合理合法,你自己知道家人身體不適,外人誰知道,況且,依該在校大學生年齡來看,其父母可能並未進入老年之列,憑什麼要讓別人給你讓座吶?

再說啦,本身對這種讓座問題,就應該說明情況爭得對方同意,同意自然是應該感謝,不同意也不能去抱怨。你家人雖然也去爭取對方同意著,拍沒拍腿並不重要,重要是人家沒同意你去問下別人也就算了,你竟然以為是說了就必須給你讓座吶!人家欠你的嗎?不光不接受別人不讓座,還和對方發生爭執,這樣不就等於是在搶座嗎?是誰都會想,有座也不會讓給你們這種人。

在爭執中,只有婦女倆和這位女士有爭執,死者未和她人有過絲毫接觸,所以死者完全死於疾病,與他人根本沒有一點關係,最後法院判決被告無需承擔任何責任,但據說該被告念其還在上大學,主動給了1000元算作“救濟費”,也算仁至義盡了。

對於這種結果如果死者家屬認識到錯誤,應該去心存感激的,如果真的不知悔改,人家完全有理由反告你影響她人正常生活,並涉嫌敲詐。女孩作為一名大學生,不懂的什麼是社會文明道德,真不知道在學校裡學的是什麼!

這種訴訟按理法院都不應受理,不過有這樣一次真實案例也好,讓那些自認為有理,進行強行要座,甚至搶座,法院這樣也讓他們懂得了自己的做法到底是對是錯!但社會依然需要文明道德,尊老愛幼的傳統美德還請繼續保持下去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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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我得福


又是一起只可能會發生在我們國家的奇葩案件,實在是讓人哭笑不得。

據報道,父親張某和母親徐某去學校看望女兒小雨,之後,女兒小雨送父母去火車站乘車回家。上地鐵後發現已經沒有座位,想到妻子徐某患有尿毒症,女兒小雨患有類風溼,兩人均不宜久站。因此,張某就想讓乘客甘某讓座。

於是,張某用手拍了甘某的腿,讓她讓個座。甘某頓時大發雷霆,認為即使要讓座也不用碰她,就和張某一家吵了起來。爭吵過程中徐某身體出現不適。下車後,徐某因高血壓被救護車送往醫院急救。待身體稍微好轉後,徐某和丈夫乘坐當晚的火車返回青海就醫,做了血液透析。次日中午,徐某因高鉀血癥死亡。

兩個多月後,小雨將甘某起訴到未央區法院,理由是因甘某的原因致使其母親透析不及時而病故,請求判令甘某向其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5萬元。

法官經審理認為,雙方引發紛爭的主要原因在於,張某與甘某溝通方式不妥,通過肢體動作示意甘某讓座,導致甘某心中產生不快,繼而與張某和小雨產生爭執,但沒有與徐某有直接的言語或肢體衝突。因此,甘某在本次事件中並無過錯,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的分析完全正確,甘某隻是不滿張某拍她大腿的行為,並沒有和徐某直接發生衝突,和徐某突發高血壓之間並無因果關係。

當然,本案結果還是令人感到遺憾,經調解,甘某自願賠償1000元。


冰焰


這個目前已經有結果了,法院判決女乘客無過錯,不賠償,只是女乘客覺得對方的孩子還在上學,主動給了1000元“救濟費”。具體內容如下:

法庭審理查明,雙方引發紛爭的主要原因在於,張某(去世女子丈夫)與甘某(乘客)溝通方式不妥,通過肢體動作示意甘某讓座,導致甘某心中產生不快,繼而與張某和甘某產生爭執,但沒有與徐某(尿毒症患者,核心當事人,去世)有直接的言語或肢體衝突。法庭認為甘某在本次事件中並無過錯。 在調解階段,法官向雙方當事人耐心釋法明理,消除小雨(去世女子女兒)的怨氣。近日,該案達成調解,甘某考慮到小雨剛剛成年且還在上學,主動表示願意向小雨救濟1000元生活費。本案至此案結事了。


我覺得,這個事情挺滑稽的,滑稽在哪兒?

1、讓座是人情,不讓座是本分。買了這個座位,我就有權去使用,讓不讓座是我的事情,不讓座,死人了,你就可以起訴去起訴?什麼邏輯呢?

2、讓座可以,態度好一點行不?女的有尿毒症,你好好說話,人家也會讓,但作為丈夫,你去拍人家女乘客大腿要求讓座,不要說是這個女乘客,任何一個人都不願意,厲害一點的,直接收拾。

最基本的與人溝通、打交道的方式方法都不會,讓人家咋樣幫你呢?你可以用言語跟對方溝通,好好說話,多用“請”,人家讓,是人情,不讓,也是本分,你得有平常心。

3、未讓座跟你沒有及時做尿毒症透析去世有什麼關係?去世女子的女兒小雨以女乘客未及時讓座,導致母親尿毒症病症復發和未及時做尿毒症透析去世,應該承擔責任。

真是滑天下之大稽,人家不讓座,你母親去世了,就應該承擔責任?是不是車上所有乘客都要承擔責任?這個小雨還在上大學,真是神邏輯啊,大學都是培養如此三觀有問題的孩子嗎?

4、最終女乘客考慮到小雨還在上學,給1000元“救濟費”,我覺得女乘客是非常通情達理,也比較善良的。要是遇到其他人,我不讓座,你還起訴我,我一毛錢不給你,還告你誹謗!好好的生活,被你無緣無故起訴,打亂了,幹嘛還要給你錢?不反起訴你,要精神和名譽賠償就不錯了。從這個事情來看,也說明女乘客甘某是一個善良、有愛心和通情達理之人。


烏魯木齊那些事兒


如此荒謬的出題,我本不想回答,但對此荒謬的主題,做一個有良知的人,有責任提出反駁。

近一段時間在網絡的答題上,出現了許多荒謬的提問,什麼老太太偷人家大棗兒摔死了,起訴到法院,要求找樹主人賠,小偷爬樓行竊的時候摔死了,要求戶主賠償,等等等等,荒謬至極的案例。

今天又有人出了一個在公交車上不讓座,被人告上了法庭,要求鉅額賠償,不禁叫人感到荒謬至極實在荒謬。

這個案件的可信度是零。

早在上個世紀80年代,我們國家就已經在全國的城鄉每一個角落裡,廣泛地進行了普法宣傳,普及法律知識,在信息發達的今天,普法宣傳更是家喻戶曉,人們都知道怎麼樣運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什麼樣的案件,我們可以去起訴到法院。

拿無理要求去到法院,我想我們的公民恐怕還沒有這麼低的素質吧,話又說回來,這麼樣一個奇葩案件,那法院他會受理嗎?

這法院它不是自由市場,你想來就來,你想去就去,想打官司告狀,首先有一個接待處,那裡的工作人員會根據你的口述再告訴你,和你對案件的描述,來確定是否受理你的案件,對於一些無理取鬧的案件,法院是不會受理的,因為法院也是有成本的。

這個成本並不是經濟成本,而是他們工作效率的成本,每天有大量的案件去處理,怎麼能受理這類無理的要求案件呢,人們都知道,110的電話,都不許隨意的撥打,否則將追究你的法律責任,那麼到法院來無理取鬧,同樣如此,也會追究你的刑事責任的。


更為奇葩的,一些無理取鬧的案件,竟然在法院還勝訴了,這是在頭條裡真的到了法院,並且還勝訴了,這是無知者對法律的褻瀆,和對法律的調侃,法律是莊嚴的,容不得褻瀆與調侃。

就像今天出題所闡述的這個案件,在社會上的存在率是零,也就是不可能有這樣的案件發生,即使有,在法庭上的勝訴率也是零,既然勝訴率是零的案件,法庭更不會受理的,希望今後人們在出題的時候,一定要先了解一下法律常識,不要再出這些個奇葩的出題。

尊重法律,淨化社會風氣,尊重我們的法律,是我們每一個公民的責任。


趙志軍001


這也真太能訛人了,真是變著法子打著滾兒訛人。

女子患尿毒症去世,就因為有人在地鐵上沒有給她讓座,其家屬就狀告該乘客,要求乘客賠償。這真是想錢想瘋了。

首先,該女子的死是因為患病造成的,與地鐵上的乘客讓座不讓座無關。



其次,在公共場合應當照顧老弱病殘人員,但是這屬於道德層面的範圍,別人讓座是情分,不讓座是本分。

也就是說別人讓座不讓座,都是他的權利。就是不讓座,也沒有什麼過錯。患病女子的死亡,與讓座不讓座也沒有因果關係。

最後,做什麼事都應當實事求是,至少也應憑一點點良心。不能因為別人不讓座就遷怒於別人,將自己親屬的死亡嫁禍於別人身上。

那麼,如果照這麼說:地鐵上所有的人,包括後來走到大街上的人沒有給你讓道,都是有責任的。誠如是,這些訛人的人豈不發財了?

所以,對於這些無賴的現象,明眼人一看都明白,法律也不會支持的。


法重情深


首先,看看事件經過和法院判罰結果:

法庭審理查明,雙方引發紛爭的主要原因在於,張某(去世女子丈夫)與甘某(乘客)溝通方式不妥,通過肢體動作示意甘某讓座,導致甘某心中產生不快,繼而與張某和甘某產生爭執,但沒有與徐某(尿毒症患者,核心當事人,去世)有直接的言語或肢體衝突。法庭認為甘某在本次事件中並無過錯。 在調解階段,法官向雙方當事人耐心釋法明理,消除小雨(去世女子女兒)的怨氣。近日,該案達成調解,甘某考慮到小雨剛剛成年且還在上學,主動表示願意向小雨救濟1000元生活費。本案至此案結事了。

其次,請不要再道德綁架了,給你讓坐是情分,不給你讓坐是本分,幹嘛要人家賠償。其次,我覺得讓坐的女子有過錯,你幹嘛要出一千塊,助長那種惡行呢?幹嘛要讓大家心中忿忿不平呢?應該反訴讓其賠錢,以打擊那種惡劣行為。

最後,看看網友們對此事的看法:

1 這是什麼意思?尿毒症有個座位坐就不會復發了?有座位坐就可以及時做透析了?感情這個座位是時光機啊,就算坐這裡能穿越能起死回生那也不是你的啊!

2 真是莫明其妙,按號入座是法律規定,有什麼讓座不讓坐的道理,在特殊情況除外,如果是病人乘車,就要考慮是否承受無坐車票,如果無此體力,就必須購買有座車票了。要想當然別人會讓坐就大錯特錯了,你坐了,別人座位佔了,那別人就的站了這合理嗎!

3 她這不叫高尚,她就是這社會的攪屎棍,這樣的人比訛人者更可惡,有了她這樣的一些人的存在,才會有越來越多越來越離譜的訛人事件,才會越來越多,這就是在助紂為虐,不知我說的對不對。

4 以後遇到這些事千萬不要給錢。不要鼓勵這些人了!現在這種事太多了。反正告一下也沒有本錢,說不定還能告贏了。就是告不贏說不完看可憐還能給點。

5 唉支持起訴,起訴地鐵不夠快,應該時速1000,起訴地鐵沒到醫院門口,起訴地鐵幹嘛要進來這麼多人,就給他們一家三口上車就好了法院本就不該受理和立案,導致很多人的心都扭曲了。


遊戲大咖王


法律明顯是不支持這種胡搬硬套求賠償的案子的,最後的判決結果也說明了這點。倒是被告的女士很不錯,考慮到原告在上學,給了1000塊的慰問金。

首先我覺得該女士並沒有任何錯。地鐵上本來就擁擠,即使自己家人有病,也不能想當然的道德綁架別人,強迫別人讓座。更何況口頭說說即可,怎麼可以去碰別人女士的腿呢?自己認為自己是弱者,強迫別人讓座,怎麼看都怎麼讓人討厭。

第二在民法案例中講究的是因果關係,講究的是行為的過錯結果。小女孩的母親尿毒症病發去世,跟人家讓不讓位子毫無關係,所以法院駁回了小姑娘的訴訟請求。對被告女士而已,簡直是無妄之災。


第三倒是這女士很不錯。最終還捐了1000塊扶貧,這小姑娘的志氣也確實該扶一扶了。


律師獨角獸


現在的人都怎麼了?窮瘋了?人家給你讓座是情誼,不讓座是本份,雖然有老弱病殘座,但憑什麼要給你讓座?而且導致這個徐某死亡的是高鉀血癥,跟讓不讓座有什麼關係?

你以為這是南京法官判案呢?被強暴了不賴犯罪嫌疑人,賴女性穿著暴露?據主審法官介紹,張某與有座乘客協商讓座時存在不禮貌行為,即拍人家的腿,人家是女孩子,不管出於什麼目的你都不應該拍人家的腿。讓座就讓座唄,好好協商就行了,你拍人家腿幹什麼玩意?

再者,我國的地鐵都是非常快速的,基本上是10分鐘一趟,在明知妻子徐某患有尿毒症,女兒小雨患有類風溼,兩人均不宜久站的情況下,為什麼不排隊等下一輛,這輛沒有座位,為什麼不等下一輛有座位的時候再上。或者乾脆直接打車多好?本身自己有疾病,那麼在出行的過程中更應該注意了。

而且這個爭吵過程中也沒有發生什麼肢體接觸,唯一的一次接觸就是張某拍人家女乘客的腿(我懷疑是大腿),這要是放在我身上我也不舒服,妻子和女兒身體不好,協商讓座沒問題,但是行為和態度應該注意,畢竟座位讓給你是情誼,不讓是本份,玩道德綁架這一套?之後尿毒症患者徐某感覺身體不適,遂中途下車,徐某因高血壓被救護車送往醫院急救。待身體稍微好轉後,徐某和丈夫乘坐當晚的火車返回青海就醫,做了血液透析。次日中午,徐某因高鉀血癥死亡。

不管是高血壓,還是高鉀血癥導致徐某死亡,理論上都與這個女乘客無直接關聯。而在2個月後,徐某的女兒小雨請求法院請求判令(女乘客)甘某向其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5萬元,這不是滑天下之大稽麼?明明是因病去世,卻反咬一口,真是想錢想瘋了真是,為什麼不連地鐵公司一起告?


實體店老王


這叫奇人奇事。明知有病,就要找有座位後車乘坐,或者可坐的士,這樣不會造成死人的結果吧?做事要權衡利弊得失。就算在地鐵上別人不讓座,也不應與人爭吵,因為你身體不好。當然你拍人大腿人還以為你是流亡呢?更奇的是人死了,還去告奇葩狀,也還找得著這個不讓座的女人。敗訴了,這個女人還人道一千元,算好人了。


時事關心88


這事情讓人覺得無語,尤其那位女大學生小雨,是真的被喪母之痛衝昏頭了?還是想要上演“我弱我有理”的戲碼呢?

法院最後的判罰已經說明了問題,女乘客甘某無責,最後是甘某出於同情給了小雨1000元。

事情經過不再贅述,直接談自己對此事的看法:

1,讓座是情分,不讓是本分。只要甘女士沒有坐在老弱病殘的特殊專座,她都沒有必須讓座的理由。

2,小雨的母親徐某患有尿毒症,的確值得同情,但同情不是強求來的。小雨父親張某讓甘女士讓座的方法很不禮貌,正常人都不會接受。一個男性用手拍陌生女性的腿想讓其讓座,可以說甘女士沒有當場翻臉打人已經是很有素質了。

3,小雨母親最終死於尿毒症,這和甘女士不讓座有關係嗎?又不是甘女士打的或者使用暴力造成的,為什麼要讓甘女士擔責呢?

4,小雨作為一個大學生,如果連最基本的做人道理都不懂,真的很可悲。而甘女士在經歷這一切之後仍願意給小雨1000元,也可以看出甘女士的人品。

於情於理,甘女士都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倒是小雨和她的家人應該好好反思一下,不要一出問題就想找人背鍋。這種無底線的行為只會令人厭煩,被人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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