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欠錢「賴」醫院 法院如何處理「執行不能」案件?

對於普通群眾而言,往往存在一種認知:法院判決我勝訴,沒有執行到位就是在打法律白條,就是執行難。其實,這是長期以來對執行工作的認識誤區。為了落實“基本解決執行難”的目標,全國法院都在大力處理執行案件。但事實上,即便執行法官再努力,也改變不了有這樣一些案件“執行不能”的現狀。西城法院近期專門通報了一些“執行不能”案件,提醒公眾理性區分“執行不能”與“執行難”。

老人欠钱“赖”医院 法院如何处理“执行不能”案件?

因被執行人確無清償能力

三分之一案件“執行不能”

根據西城法院的統計,自2016年1月至今年8月,該院舊存加新收執行案件合計41850件,已結36513件,執行到位金額99.86億元;累計對自然人發佈失信名單12926人次,對法人發佈失信名單2473件次;對於自然人、法人共計採取限制消費措施12407件次,對218名被執行人做出司法拘留決定。

然而,在這樣大力度的執行措施之下,仍然有佔30%左右的案件“執行不能”。一是法人債務,被執行人企業債臺高築、瀕臨破產,甚至處於無人員、無財產、無辦公場所的狀態,形成大量“殭屍案件”;二是自然人債務,大量的交通事故糾紛、人身傷害糾紛等,被執行人自始就財力有限,甚至“家徒四壁”,無清償能力;三是借貸類案件,到執行階段,法院經各種途徑尋找被執行人財產發現所剩無幾,或僅存的財產存在多輪查封,債權人權利幾乎無法實現。

所謂“執行不能”案件就是被執行人客觀上確無可供執行財產,經執行法院窮盡執行手段後仍不能執行到位的案件,而非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卻不能得到及時、全部執行的“執行難”情況。

事實上,一個案件最終能否執行到位,一方面取決於法院的執行力度,另一方面還取決於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和經濟狀況。被執行人有財產,法院可以通過強有力的執行措施,解決被執行人規避或抗拒執行、有關人員或部門干預執行等問題,力爭執行到位;但如果沒有財產,法院也是有心無力。

“執行不能”案件雖然從形式上表現為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未能最終實現,但並不是人民法院執行不力,而是由於被執行人喪失清償能力所致。

無財產難拘留執行不能

一家醫院與老病號何老爺子的執行案件就是典型的“執行不能”。

2015年1月27日,何老爺子被家人送到醫院看急診,經診斷為意識障礙、腦出血後遺症、高血壓、腦梗塞,住進了ICU。經過半個月的治療轉至普通病房住院。當醫生告訴家屬,何老爺子患有褥瘡後,家屬無法接受,認為是醫院處理不當所致,隨後便將老人長期留在醫院,不管不顧,也不再交醫療費。

醫院將何老爺子起訴,經法院判決,老人需給付醫院醫療費23000餘元,護理費88000餘元。

雖然判決早已生效,但卻執行不了。作為被執行人的何老爺子已經80多歲,處於半植物人狀態,口齒不清,長期癱瘓在床。醫院起訴是要錢,西城法院對老人名下的財產進行了查詢,卻未查到可供執行的財產。對這樣一個長期臥病在床,喪失勞動能力,無收入來源的老人,法院也無法採取拘留措施,案件始終無法推進。

法院將調查情況及相關法律後果向醫院告知,醫院也提供不出老人的其他財產線索,只能接受現實,法院依法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法官介紹說,有些人看到這個案例難免會說,查他的子女,讓他們還。但是從法律上講,子女配偶並非案件被執行人,是不能實行“連坐”,對他們採取執行措施的。因此,法院只能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執行不能案件並非永無執行之日

系統定期複查 隨時恢復執行

對“執行不能”案件,一般會有兩種處理結果:一是按法律規定要裁定終結執行,徹底退出執行程序;另一種是像醫院的案例一樣,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執行程序暫時告一段落,等被執行人在將來具備履行能力時再恢復執行到位。

裁定終結執行的案件都是被執行人主體資格消滅,又沒有繼受債務的主體,也沒有責任財產的情形,這種狀況今後也不會有改變的可能。

而對於法院裁定終結本次程序的“執行不能”案件卻並非被束之高閣置之不理,而是被納入了終本案件管理庫,由系統定期自動開展複查,確保對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跟蹤式監控。如果申請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可以隨時申請恢復執行,且不受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在張先生起訴朋友宋先生償還42萬元借款本息的案件中,在接到張先生的強制執行申請後,法院通過最高法院網絡查控系統發起統查,但結果顯示,宋先生名下沒有車輛、房屋等可供執行的財產,只凍結劃扣了他賬戶中僅有的3萬餘元存款。而且,宋先生本人下落不明,張先生也無法提供其他財產線索,在這種情況下,法院依法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承辦法官告訴張先生在有財產線索時可以恢復執行。

今年6月,張先生得知宋先生在浙江舟山有一處房產,已被當地法院查封並進入評估拍賣程序,立即將財產線索告知法院,並申請恢復執行。西城法院及時向舟山當地法院送達參與分配函及協助執行通知書,最終分配到案款16萬餘元。

法官表示,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並不意味著法院強制執行措施的完結,被執行人應履行的法律義務並不自此免除。

這幾年,法院懲治拒執的手段不斷升級,以前查不到的財產線索找到了,更具威懾的舉措讓老賴一處失信,處處受限。一些原本“執行不能”的案件也柳暗花明。

有一家企業停業整頓時欠下拖欠員工工資,兩年前,員工向法院申請執行,但這家公司已經人去樓空,也查不到任何財產,法院在將該公司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後,只得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去年,西城法院與區工商分局建立執行聯動機制,依託西城區企業監管信息共享平臺,對被納入失信人名單的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包括禁止失信被執行人擔任高管職務、禁止工商登記變更等措施。

沒過多久,這家公司因無法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主動聯繫法院要求履行義務,申請解除工商聯合懲戒措施,很快,案款全部執行到位。

執行法官的遺憾與忠告

部分執行不能案件本有機會避免

“執行不能”案件的成因複雜,有歷史背景、市場行情、社會誠信環境以及意外不測等方方面面的因素,就像前文中何老爺子的案例,醫院收治老人時怎麼也沒想到會出現糾紛,又趕上老人的子女採用這種極端的方法處理問題,老人又成了植物狀態,這種案件最終“執行不能”確實是令人無奈的。但也有一些案件讓執行法官覺得很惋惜,因為如果債權人的風險意識和法律意識足夠的話,案件就不至於“執行不能”,甚至都可能不會出現。

執行法官表示,有些債權人風險意識不強,沒有審慎地瞭解債務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不要求其提供擔保財產就草率地與之從事交易;有些人是礙於情面,特別是朋友之間,僅僅出於信任就與之合作或出借錢款;有些人受利益驅動的影響,比如面對高息借款的誘惑,心存僥倖,大筆積蓄投進去,一旦事發,錢就打了水漂;有些債權人借完了錢,卻不注重對債務人的後續跟蹤管理,債務人已經債臺高築,甚至人去樓空了還不知道,等自己想主張權利時,債務人已經沒有任何財產可供執行了;還有的人到法院起訴,卻不懂得運用訴前保全、訴訟保全等措施來減少自己的損失。

針對這些因風險意識和法律意識不強最終形成“執行不能”的情況,法官提示公眾可以從一下三個方面著手,保護好自身合法權益,從源頭上避免財產受損,防範“執行不能”。

首先,要增強防範意識,在投資或出借款項前充分關注和預判可能導致無法實現債權的各類風險點,慎重決策,充分運用商業保險、抵押、質押、保證等方式,提前防範風險。

第二,一旦發生糾紛,應及時提起訴訟,並在訴前、訴中階段就申請法院對另一方當事人的明確財產線索進行保全,第一時間控制財產,不給被執行人轉移財產的可乘之機,降低後續的“執行不能”風險。

第三,進入執行程序後,要積極、主動蒐集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提供被執行人下落,為法院開展執行工作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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