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在法庭開庭前,應有哪些必須走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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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民事官司最耗時間的莫過於民事送達程序,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原告起訴後,法院應當將起訴狀副本分別送達給被告,同時還會依法向被告送達舉證通知書、答辯通知書、應訴通知書、傳票等法律文書。

司法實踐當中,由於原告提供被告的住址經常出現文書被退回或者被告玩失聯等導致法院無法送達上述法律文書,如果原被告沒有約定訴訟文書送達地址,那麼可能還需要公告送達法律文書

目前對於已送達案件,法院在開庭前可能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因此多數案件會走民事調解程序。

對於案情較為複雜或者證據較多的案件,會走質證程序。法院可能會在庭前組織原被告對雙方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但是司法實踐當中由於法院案件較多,一般很少會組織庭前質證,多數情況下通過一次開庭就將案件所有程序和問題處理完畢。

在答辯期內如果被告認為法院沒有管轄權,可以向法院提管轄權異議申請書。在開庭前,如果當事人認為合議庭的組成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可以向法院提出迴避申請

如果原告想查封、凍結被告的房產等財產的話,還需要走財產保全程序,原告需要向法院提交財產保全申請書、被告財產線索、保全費等,然後法院辦理相關財產保全工作。

如果案件需要調查取證或者申請司法鑑定的,一般需要向法院提交相應的申請書,申請法院調查涉案的相關證據或者申請法院委託鑑定機構對涉案的相關事項進行司法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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