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虎」被註冊成飲料?

路虎公司的關聯公司先後於1996年、2004年和2005年在中國境內申請註冊了第808460號“”商標、第3514202號“路虎”商標、第4309460號“LANDROVER”商標,以上商標均核定使用在第12類“陸地機動車輛”等商品上,具有較高知名度,後轉讓到路虎公司名下。廣州市奮力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奮力公司)在網站、實體店中宣傳銷售其“路虎維生素飲料”,相關產品、包裝盒及網頁宣傳上使用的被訴標識包括“路虎”、“LANDROVER”、“Landrover路虎”及上下排列的“路虎LandRover”等。奮力公司曾於2010年在第30類“非醫用營養液”和第32類“不含酒精的飲料”等商品上申請註冊“路虎LANDROVER”商標,但均未被核准註冊。路虎公司以奮力公司的行為構成侵權為由,提起訴訟。一審法院判令奮力公司停止侵權並向路虎公司賠償經濟損失與合理維權開支人民幣120萬元。二審法院認為,路虎公司提交的證據已經足以證明,涉案商標已為中國境內社會公眾廣為知曉,達到馳名程度。被訴侵權行為削弱了路虎公司涉案馳名商標所具有的顯著性和良好商譽,損害路虎公司的利益,應予制止。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是馳名商標跨類保護、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典型案例。本案裁判除體現了在馳名商標保護案件中應秉持的“按需認定”“個案認定”等基本原則外,其特殊之處在於,除本案被訴侵權標識外,奮力公司還實施了大量涉知名企業與知名人物的商標搶注行為,侵權行為的主觀惡意明顯。本案裁判在關於賠償數額確定一節中,全面、詳盡論述了確定120萬元賠償數額的事實與法律依據,彰顯了制止惡意囤積商標行為的司法態度。本案在加大馳名商標保護力度、規制商標惡意搶注行為、引導社會公眾尊重知識產權等方面,具有良好的裁判導向與示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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