頻繁打電話侮辱他人如何解決

實務丨頻繁打電話、發短信侮辱、恐嚇他人的認定和處理

現實生活中,多次打騷擾電話或發送騷擾短信侮辱、恐嚇他人,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行為,法律將如何規制和處理?小編針對該話題整理了相關法律、案例和觀點。

01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條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02

相關案例

1.行為人為洩私憤多次給他人發送短信且向多人發送侮辱他人的短信,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應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李思彤與鎮江市公安局潤州分局、鎮江市人民政府行政處罰、行政複議二審行政案

案例要旨:當事人之間發生矛盾後,未能妥善處理,一方當事人不僅多次發送洩憤短信給另一方當事人,還向多人發送侮辱另一方當事人的短信,干擾了另一方當事人的正常生活的,應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案號:(2016)蘇11行終141號

審理法院: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2016-08-17

2.多次打電話侮辱他人的行為可以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五)項規定進行處罰——李國仁訴成武縣公安局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案

案例要旨:當事人通過打電話的方式侮辱他人,不屬於採取當眾或者利用能夠使多人聽到或看到的方式,不具有公然性,並不構成《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中的“公然侮辱”,公安機關據此做出相應行政處罰應屬適用法律錯誤;但如多次打電話侮辱他人,應將電話中的口語表達視為語音信息,並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五)項規定,按照其相應違法程序進行處罰。

審理法院: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4年第14期

3.多次發送侮辱性短信並擅自為他人預訂服務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罰行為——張燕不服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治安管理處罰案

案例要旨:行為人發送侮辱性短信,並擅自為他人預訂服務,且發送短信持續時間長、數量大、內容汙穢;預訂服務次數多,已構成對他人工作和生活的嚴重影響,嚴重干擾了其個人正常生活。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規定,並結合他人正常生活受干擾程度及行為人所實施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在法定處罰幅度範圍內對行為人的行政處罰符合法律規定。

案號:(2006)二中行終字第738號

審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07年行政審判案例卷)

03

司法觀點

1.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行為的認定

“侮辱信息”,是指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信息。

“恐嚇信息”,是指使被害人對人身安全產生擔憂和焦慮,產生足以影響其正常工作、學習、生活、娛樂的生理心理壓力的信息,如威脅對被害人及其親屬的人身實施傷害行為等。該行為的認定需要注意兩點,第一就是必須是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的行為,如果是偶爾為之,情節較輕,社會危害性不大的,一般可以予以批評教育,不認為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第二就是這些信息無論是淫穢的、侮辱的還是恐嚇的,造成的後果必須是已經干擾了他人的正常生活。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釋解》,吳高盛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出版)

2.發送信息干擾他人生活行為及其特徵

發送信息干擾他人生活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指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本行為具有以下特徵:

(1)主體特徵。本行為的主體是符合本法規定,達到14週歲的法定責任年齡,且具備責任能力的任何公民。

(2)主觀特徵。行為人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過失不構成此種行為。

(3)客體特徵。本行為侵害的客體為他人正常生活秩序。所謂正常生活秩序,是指由法律和道德規範化了的生活秩序,是被社會公眾所接受並自覺遵守的生活秩序。所謂“他人”,是指行為人以外的任何人,包括行為人的親屬。隨著通信技術的不斷髮展,人們可以通過信件、電話、手機和網絡等多種途徑加強聯繫,增進友誼。但是,實際生活中有些人利用先進的通信工具,發送一些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對這種行為應當予以嚴厲地打擊。

(4)客觀特徵。本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行為。

第一,行為人通過信件、電話、手機、網絡等途徑實施了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的行為。這裡的“淫穢”信息,是指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信息;“侮辱”信息,是指詆譭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信息;“恐嚇”信息,是指威脅或要挾他人,使他人精神受到恐慌的信息;“其他信息”既包括違法信息,如虛假公告、虛假中獎、倒賣違禁品等違法信息,也包括合法信息,如商品、服務廣告等;“多次”一般是指3次以上。

第二,行為人發送的信息必須是已經干擾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即行為人發送的信息足以使他人由於收到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影響了正常的工作和生活。通常表現為:行為人反覆、經常發送淫穢、侮辱、恐嚇等信息或其行為遭到斥責、拒絕後仍然不停地發送,或者在夜間他人入睡以後發送等情形。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釋解》,吳高盛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出版)

3.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的行為特徵

隨著通信技術的不斷髮展,人們可以通過信件、電話、手機和網絡等多種途徑加強聯繫,增進友誼。但是,實際生活中有些人利用先進的通信工具,發送一些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對這種行為應當予以嚴厲地打擊。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是指通過信件、電話、網絡等途徑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行為。其行為特徵是:

(1)行為人通過信件、電話、手機、網絡等途徑實施了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的行為。這裡的“淫穢”信息,根據《刑法》的規定,是指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信息;“侮辱”信息,是指詆譭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信息;“恐嚇”信息,是指威脅或要挾他人,使他人精神受到恐慌的信息;“其他信息”既包括違法信息,如虛假廣告、虛假中獎、倒賣違禁品等,也包括合法信息,如商品、服務廣告等;“多次”一般是指三次以上。

(2)行為人發送的信息必須是已經干擾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即行為人發送的信息足以使他人由於收到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影響了正常的工作和生活。通常表現為:行為人反覆、經常發送淫穢、侮辱、恐嚇等信息或其行為遭到斥責、拒絕後仍然不停地發送,或者在夜間他人入睡以後發送等情形。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釋義》,安建主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法律出版社2005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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