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發生重刑犯逃獄案,其中一人爲死緩犯,他被抓回後會被執行死刑嗎?

藍色空間號2018


據監獄裡的工作人員說,如果他在外沒有重大的犯罪行為,那麼被抓回去之後基本還是判為無期徒刑。


這兩個重刑犯一個是因為綁架罪被判死緩,一個是搶劫被判無期。在我國死刑基本就是最高量刑了,一般情況下如果沒有罪大惡極的也很少判處死刑,因此死緩其實和無期徒刑差不多,如果被判為死緩,緩刑幾年執行,在這幾年內你沒有什麼其他的行為,基本就是無期徒刑。而無期徒刑如果再執行期間表現好,那還可能減刑,就如同這兩個犯罪嫌疑人一樣。


但對於這兩人來說,他們在服刑期間,竟然逃跑了。那麼第一個被判死緩的人基本就是不可能減刑了,或者說他就算減刑也不會減刑到有期徒刑,一輩子無期了。而第二個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因為在服刑期間也觸犯了不法行為,因此他也沒有希望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個人都在監獄裡呆一輩子吧。


其實這樣的人,他們被判處無期徒刑之後,內心是很崩潰的。尤其是在服刑了一段時間之後,每天過著一樣的生活,雖然有人管吃住,但是不自由,他們內心渴望自由,就出現了這樣的越獄行為。


但是,渴望自由那就別犯罪啊,時間沒有後悔藥,在監獄裡度過餘生吧。


老王偵查記


首先被判處死緩的脫逃罪犯叫王磊,該犯因綁架罪被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緩,

2017年12月減為無期徒刑。礙於篇幅,我僅就王磊被抓回之後是否可能被執行死刑做個分析,供各位參考:

王磊犯有脫逃罪並不屬於死緩執行期間,所以可能無法按照死緩期間故意犯罪對其進行變更為死刑立即執行。

首先根據《刑法》第五十條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基於這段表述可以看得出來,在死緩期間可能被核准執行死刑的條件是:死緩執行期間+故意犯罪+情節惡劣+最高院核准。而本案中王磊已經於2017年12月依法減為無期徒刑,故而本案中王磊犯有脫逃罪時並不屬於死緩執行期間!

所以在已經依法核減為無期徒刑的情況下,對於王磊自然不能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中關於死緩並更為死刑立即執行的規定來進行懲處。

王磊歸案後可能出現的結果是:數罪併罰還是執行無期徒刑但是肯定限制其減刑!

目前得知的信息是王磊被核減為無期徒刑,很多人肯定疑問,如果抓回來還是無期徒刑,那麼不就是相當與王磊並沒有收到懲處,其實並不是如此。

按照《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可以知曉,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的,自新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三年內不予減刑;新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的,自新罪判決確定之日起四年內不予減刑。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刑後,在刑罰執行期間又故意犯罪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而本案中王磊犯有脫逃罪的刑罰如何,按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條規定,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脫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t

據此我推測,王磊到案之後因為其犯有脫逃罪目前瞭解到的信息是王磊身穿獄警制服逃出監獄並未出現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的情況下,王磊的脫逃罪懲處可能並不會導致其被判處死刑的情況下,即使還是新罪加上之前的武器徒刑可能還是判處無期徒刑,只是肯定會嚴格限制其減刑。

因為通過王磊越獄的事件至少可以看得出來,王磊本身在死刑緩期改為無期徒刑之後,其並沒有改過自新的態度,據此對於其今後的刑罰過程當中應當慎用減刑甚至是不予減刑才是。

後言,本案當中關於兩名服刑人員的脫逃細節並未做過多披露,例如如何取得獄警的制服?如何成功脫離監獄,路線是什麼?讓我們拭目以待吧。




麋鹿說法


重刑犯逃獄,罪上加罪!

肯定會被重判的!對於這樣的重刑犯逃獄犯罪絕對是是不會客氣的。罪犯逃獄抓獲後罪加一等,兩名罪犯被判死刑可以說概率非常大。目前最關鍵的還是爭取早日將這兩名重刑犯抓獲歸案!

10月4日,遼寧凌源第三監獄在押罪犯兩犯脫逃,這兩名罪犯屬於重刑犯,王磊因綁架罪被判死緩兩年,張貴林因搶劫罪被判無期。這兩名罪犯進監獄後,不思整改,竟然膽敢逃獄。也是罪不可恕!

這兩名罪犯都是重刑犯,逃獄後社會危害極大,有可能再度犯罪,因此,當務之急就是要竭盡全力將兩名案犯抓獲歸案。重重懲處。

監獄方面也要認真總結教訓。加強預防罪犯逃獄,必須加強警戒,對於監獄服刑人員也要強化監管和教育,促使服刑人員認真悔改,不敢逃獄。

對這兩名重刑犯,也要抓緊事間緝捕,必要時遇到兩人反抗時,鑑於他們兩個社會危害巨大,又是越獄出逃,應該可以採取強制措施,緊要關頭應該可以直接擊斃。

綜上所述,兩名重案犯逃獄被抓獲後,罪加一等,因此被判處死刑的可能性非常大。


睿思天下


2018年10月4日,遼寧朝陽凌源市第三監獄發佈協查通報,稱該監獄兩名罪犯脫逃。經瞭解,兩名犯人逃走時偷走了獄警衣服,利用衣服裡的門禁卡逃出,初步判斷並未攜帶武器。

據有關通報,兩個逃犯中的王磊因綁架罪被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2017年12月28日減為無期徒刑。因此,嚴格來說他並非如題目中所述尚處於死緩考驗期。


顯然,王磊越獄的惡劣行為已經構成脫逃罪,應當另行受到法律制裁。那麼,如果王磊一旦落網,他會不會被執行死刑呢?

首先,雖然法律規定被判死緩的犯罪分子,如果在死緩考驗期內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話就會執行死刑。但王磊的死緩考驗期已經結束,所以不能再根據這條規定對他執行死刑。也許他正式瞅準這一點,才有恃無恐地越獄脫逃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死緩變更】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

其次,既然王磊已經依法減為無期徒刑,那麼在他服刑期間犯有新罪,就應當對他的新罪再次審判,最後通過“先減後並”的規則重新確定他的刑罰。根據法律規定,脫逃罪的最高刑是五年有期徒刑,五年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合併執行,最後也是無期徒刑。因此,從這個意義上來說,王磊被抓以後其實刑期也沒什麼變化,怪不得他會有恃無恐。當然,很有可能的是,他今後不要想獲得減刑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一條【判決宣告後又犯新罪的並罰】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不過,這樣的亡命之徒,還是早些給抓回去關著吧。


冰焰


這個國慶假期除了到處擁擠的交通外,最引人注意的就是遼寧這兩個重刑犯越獄的消息,首先我們來回顧下情況:

王磊綁架罪被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2017年12月28日減為無期徒刑,2016年12月22日調入凌源第三監獄服刑;

張貴林因搶劫罪被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2014年6月12日調入凌源第三監獄服刑。

那他們是怎麼逃出去的呢?

據悉兩名犯人逃走時偷走了獄警的衣服,利用衣服中所夾帶的門禁卡逃出監獄。目前,全市街道已經布卡,抓捕仍在進行中。相關部門將對提供線索抓獲二犯者給予獎勵。

後續:

這樣的情況,要是被抓回來加重刑罰是一定的了,但是改判死刑的概率不是太大,此案件與當年延壽越獄案件相比,目前惡果還未表現出來。但是也不能說就一定不是死刑,畢竟現在還未抓到,期間什麼事情都有可能發生。以最好的情況來看,抓住之後肯定是要加刑,估計加刑之後這輩子是很難在出來了,在坐牢期間肯定是以最為嚴厲的方式看守,最後也就老死監獄(除非在牢中有重大立功機會)。

再次就是在抓捕過程中也有可能會被擊斃。因為抓捕過程中什麼事情都有可能發生。

至於看守:

這次事件之後凌源、遼寧整個政法系統估計都會震動,看守獄警會背上嚴重後果。值班看守獄警估計就是下課後續有可能被問責,這輩子估計玩了,監獄長、指導員等等一批監獄指揮官都會受到問責,至於處理結果怎麼樣現在我們還不知道,但是現在是法治社會,全國從上到下都在以依法治國為目標,而且現在紀檢監察這麼嚴,量刑方面都會加重。甚至於凌源政法委書記、公安局長都是背鍋俠,一個是統領政法工作的主要負責人,一個是政府分管政法工作的公安局長(凌源市副市長)。在這樣嚴明的紀檢監察之下出了這麼大的事情,被問責是肯定的了。

至於其餘犯人:

或許本原來計劃在這段時間內有什麼好的活動或者自由活動什麼的,估計也就泡湯了,除了這麼大的事情,還想自由?

不僅凌源全國來說在服刑的犯人都是一樣的對待,那個敢在這個時候放鬆警惕,估計整個國慶期間全國政法工作部門(特別是公安系統的)估計沒什麼假期了。

最後:

一個人活著最在乎的是尊嚴的自由,但尊嚴和自由不是建立在別人的尊嚴和自由之上的,近幾年偶爾都會爆發出越獄案件,這其實在全世界都是一樣的,這是不可避免的,只不過我們很少關注國外事件而已,沒必要抓住這樣一個案件就開始隨便發表錯誤言論,現在我國正在健全法治化,其中或多或少都存在一定的問題,這是不可避免的,不能因為現在建設過程中存在問題就開始看地我們自己的國家,從而被別有用心的人利用。我們應當從自己國家角度去看待問題,而不是以國外標準來衡量自己的國家法治制度。

當然但願我們都是奉公守法的好公民,日子越過越好、國家越來愈好。


每日最資訊


罪犯越獄,罪上加罪,肯定會加重自己的罪責,遼寧重刑犯逃獄案,其中一人被死緩,他被抓回後有很大的概率執行死刑,但是,當前最為重要的不是討論他們抓回該不該執行死刑,而是要考慮他們越獄後會不會二次犯罪,會不會傷害無辜的人,這是關鍵,希望對於這兩名重刑犯能立即抓獲,免得造成其他不必要的犯罪,對於他們的逃獄,假如發現拘捕,可以立即擊斃,因為他們是特別危險的犯罪分子,這種人現在就是一個潛在的定時炸彈。稍有不慎都可能造成其他無辜的傷害。




今日凌晨時分,遼寧凌源第三監獄兩名重刑犯逃脫。其中一人是因綁架罪被判死緩,另一個人此前因逃脫罪被判刑。公安機關正在追捕二人。根據凌源第三監獄的協查通報稱:逃脫罪犯王磊以及逃脫罪犯張貴林。王磊因綁架罪判處死緩緩期兩年執行,張貴林因搶劫罪判處無期徒刑。目前為止,二人逃獄,正在搜捕中,公安機關稱,如有群眾發現二人線索,立即聯繫公安機關,提供線索抓獲二犯凌源第三監獄將給予獎勵。具體通報詳見下圖通報。


希望大家有發現二人蹤跡的,立即聯繫當地公安機關,家屬及親友且不可包庇,如有聯繫一定要及時聯繫公安機關。

該二犯的逃獄行為,明顯是有預謀的行為,可是監獄管理應該很嚴格,此二人又是如何逃脫的,第三監獄的管理還是存在漏洞,希望加強罪犯的管理,他們的逃獄,有可能造成二次犯罪。當然此次的逃獄事件,該監獄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相信此事件會有一個詳細的調查,相信法律的公正無私。

最後,希望有相關信息的人,及時聯繫公安機關,且莫私自做主,避免造成傷害。


珞珈評論社


根據這個案子的具體情況看,逃獄的死緩犯不會再被死刑立即執行了。下面我具體分析一下:

這次逃獄犯中的王磊,曾經以綁架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2017年12月28日被減為無期徒刑。這是因為根據刑法的規定,死緩犯在兩年的考驗期內,沒有新的故意犯罪,在考驗期滿就會減為無期徒刑。

所以現在王磊已經是無期徒刑,即使他再有新的犯罪,例如逃獄被抓回來後還會被判處三到五年有期徒刑,他的刑罰綜合起來還是無期徒刑,不會執行死刑。只有在死刑考驗期內重新犯罪的,才會被撤銷死緩考驗,直接執行死刑。

但是王磊的逃獄絕對不是對他毫無影響。本來他的無期徒刑經過一定時間,就可以減為15年有期徒刑。這樣新加上犯罪,其減為有期徒刑的時間就會推後。


律師獨角獸


大實話:這種情況下被判死刑的可能性還是很大的。

首先我們先來看這兩個越獄的犯罪分子之前是什麼的罪名,其中一個是因為綁架罪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另一個人則是因為搶劫罪被判無期徒刑。也就是說,兩個人的罪名都不輕,基本上可以說是說僅次於死刑。

然後,我們分別來對這兩個人的罪名進行分析,就死緩來說,其實也就是死刑,但是,為什麼會緩期兩年執行呢,這主要就是因為感覺這個人還有被原諒的可能性,比如說,如果這兩年內表現良好,那麼就可能減刑為無期徒刑,然後再減刑為有期徒刑。

而對於被判無期徒刑的那個人來說,其實就相當於到死之前都是有減刑機會的,並且很大程度上來說,只要在監獄表現良好,無期被減刑為有期徒刑都是正常的。

而所謂的表現良好其實就是遵守監獄的規章管理制度,不找事,不鬧事,服從監獄的安排,當然,不越獄也很重要的一個考核指標,甚至可以說是關鍵性考核標準。說現實一點,就算是監獄的大門開著,那你也不能私自跑出去。一旦你跑出去了,就要按照越獄處理,這就是認罪態度不好。畢竟,監獄的宗旨就是真的悔過了,能做個好人了再放出去,而現在說白了,這兩個人就是沒有悔過態度,這種情況下是肯定不會減刑的,並且現在因為這兩個人已經是越獄逃跑了,那就更是罪加一等了。

所以,那個之前被判死緩的犯人應該會在被抓之後判死刑,而那個之前被判無期徒刑的,應該就會被判死緩。

因為,從現實角度來說,如果越獄後不在之前的基礎上加重懲罰,那麼對於其他犯人來說就起不到震懾作用,勢必會引起破窗效應。說現實一點,既然越獄不受懲罰,為什麼不博一把呢,弄不好就出去自由了。

當然,現實情況下也會根據犯罪分子越獄的手段做實際考量,比如說他是通過暴力手段威脅獄警那麼罪名肯定就更重了,而如果是監獄裡面有人配合其越獄那麼還會追究內部人員的刑事責任,而如果是因為監獄本身的管理疏忽造成犯人逃跑,那麼這種情況下越獄相對來說懲罰最輕。但是,就算是最輕的處罰,放到這兩個人身上,那估計也離死刑不遠了。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遼甯越獄的兩名重刑犯,一個之前被判無期徒刑,一個之前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但已經過了緩期兩年的安全期,因此就算二人被抓獲,在脫逃期間沒有傷害他人生命再次犯罪的情況下,二人最終的判決依然是無期徒刑並且限制減刑,這是大概率結果。



如果二人在逃跑期間,為了更穩妥而再次犯罪,比如搶劫殺人等行為,那被抓住後會根據他們再次犯罪的惡劣程度再次判決,加上脫逃罪數罪併罰,就很有可能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所以這取決於他們在逃跑期間的行為來決定。


而因為監獄的管理疏忽導致二人逃跑,從小到看守犯人的獄警,大到分管監獄安全的一連串的領導受到紀律處分或者被免職等處理行為這是跑不了了。所謂亡羊補牢,為時不晚,以此為鑑堵住監獄各個環節的安全漏洞是下一任領導的當務之急必須要去做的。


詩詞公寓


看到這個案件,我腦子裡首先想到了2017年雲南越獄者張林倉,他也是在被無期的情況下成功越獄,在逃亡八天之後再次被擒,最終的判決還是獲刑無期。

凌源的這兩名重刑越獄罪犯,一個是死刑緩二,一個是無期徒刑,可以說是除了死刑之外的最高處罰。如果這兩名逃犯在越獄期間沒有發生兇殺致死或者其它重大傷害案的話,我認為他倆被抓回後判決死刑的可能性並不大。具體的判決可以參考雲南張林倉案,他們的性質有很大的相似性,都沒有采取暴力越獄,未造成監獄人員的傷亡。當然,這還要看他們倆在後期逃亡中是否會再次犯罪。

能夠幹出越獄這種事兒的人,往往都是被判重刑的人,因為在他們的心中已經對未來徹底喪失信心,反正已經是最底谷了也就不怕了,不妨提著腦袋賭一把,能跑出去算撿條命,跑不出去被逮回來大不了也是一死。

遼寧這兩名越獄犯,如果他們不越獄,在監獄好好表現的話,緩刑慢慢會改為無期,無期也有可能減為有期,有生之年還有走出牢門的希望。但是越獄之後,他們被判極刑的可能性很小,但在現行的法律判決下,他們倆以後減刑的希望我認為幾乎破滅了,雖然判不了死刑,但會終死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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