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企業不發工資條,員工可離職時會有補償嗎?有何依據?

醉街拍檔4


企業不發工資條肯定是違法行為。我們為單位工作,工作一個月,發了工資,不知道發的是什麼?這不合理,也不合法。

根據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要求,用人單位應當提供工資條。

具體的條目依據是什麼呢?

1995年1月1日起執行的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實際上是勞動部為了配套勞動法,而出臺實施的一系列規章制度。

其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可是時代在不停的發展和進步,1995年的時候,通過銀行代發的很少,後來隨著銀行電子系統的不斷完善和發展,多數用人單位是通過銀行直接將工資發放到勞動者銀行卡內。現在直接去單位領取現金的反而成了少數。

既然通過銀行代發工資,讓職工者發領取工資條的方式,反而不合時宜了。畢竟我們經常會有在深圳工作,但是上海發工資的情況。

十多年後,地方性的一些法律法規,對這些要求進行了鬆綁。比如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

第十九條,規定企業應當在支付工資時向勞動者提供工資支付單,工資支付單應當載明工資支付表中的事項。勞動者有權查詢本人的工資支付記錄,企業應當及時為查詢人提供相關資料。

所有的規定變成了應當,而且並沒有規定簽字,這一硬性要求。

一般勞動監察大隊等執法部門,對於企業不發放工資條這一行為會怎樣處理呢?幾乎所有執行的第一步就是責令改正。要求用人單位自覺改正違法行為。

當然就是補發工資條這種形式了。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情況下,才能夠依法進行處罰或者處理。

不發工資條,是一種違法行為輕微,處罰並不嚴重的違法行為。並不是超時36小時加班、使用童工這樣的嚴重明確違法事項,可以直接進行處罰。

其實,勞動者可以等待用人單位提供工資條後,跟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社保扣繳金額和實際發放工資做好對比,找出用人單位在執行工資方面的問題,才可以申請進一步維權。

基本上,90%以上的用人單位尤其是個體私營企業,一般會存在剋扣工資、不按交費基數交納社保、不足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行為。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可以一條一條的進行維權了。


暖心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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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解憂君曾是人力資源部的薪酬專員,所以也經常回答一些關於薪酬方面的問題。今天我來給問主解憂,分享一些自己的觀點。

如果企業不發工資條,員工可離職時會有補償嗎?

這個是沒有相關法規依據的。

但是,關於工資條的發放是有規定的。

勞動部在1994年12月6日發佈的通知《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可委託銀行代發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
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時發放和提供工資明細,員工可向所在地的勞動保障監察大隊舉報。

這時候就要分情況對待了。

  • 如果工資都正常發,工資額也正常,只是沒發工資條,可能當地的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只是給予企業警告、提醒。
  • 如果工資沒有正常發放,工資額不正常,這時候你就可以要求企業給予補償。
最後,我接觸過的企業是都沒發過工資條的,但是可以向人力資源部索取工資明細,人力資源部同事都是會給的。

所以,有沒有工資條,好像沒那麼重要,如果企業不給,可以問相關人員要的嘛,如果不給可能就有問題了。

希望這個回答對你有幫助~


職場解憂君


置頂解答純屬扯淡,回答違法,又舉不出違的哪條法,只是引用的一條部委規定。連規定和法律都分不清,違規和違法都分不清,瞎解答什麼。

工資拿夠了,沒有工資條,企業只能說做的不嚴謹,不規範。要是隻是因為沒工資條就想要離職補償,只能說心太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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