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說2018新勞動法規定了,公司搬遷員工上班只要騎自行車超出1小時範圍就有賠償,是真的嗎?你怎麼看?

劉國雲204


據我所知,2018年並沒有新的勞動法。我國現行《勞動法》是2009年生效的,現行《勞動合同法》是2013年生效的。

現行的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沒有你說的這個規定。而且從常識判斷,也不可能有這個規定。因為每個人騎車速度並不一樣。如果規定騎車超過1小時就有賠償,那我100米距離磨蹭2小時,是不是也可以要求賠償了?

但是,如果單位真的搬遷,並且給員工上班帶來較大困難,員工可以看看自己當初所籤的勞動合同裡面有沒有關於工作地點的條款(依法是應該有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7條第一款第(四)項)。

如果有的話,員工可以以單位擅自變動工作地點屬於“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為由辭職,同時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和第40條,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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