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不履行公示職責將追責!惠州出台新規推進行政執法公示

如何增強行政執法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和監督權,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惠州推出新動作。

近日,惠州市政府辦公室正式出臺《惠州市行政執法公示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推進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其中明確了行政執法事前、事中、事後環節應當公開的信息,還強調行政執法信息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執法信息公示統一平臺公佈。

值得一提的是,行政執法公示情況納入各級人民政府開展法治政府建設相關考評的範圍。《辦法》自2018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不履行行政執法公示職責將按規定追責

所謂行政執法公示,是指行政執法主體通過一定載體和方式,在行政執法事前、事中和事後環節,主動向當事人或者社會公眾公開、公佈有關行政執法信息的活動。《辦法》明確,各級行政執法主體應當按照“誰執法、誰公開”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單位行政執法公示信息的錄入、審核及管理制度,及時準確完整地記錄並公開行政執法信息。

如果行政執法部門不按規定進行信息公示,會有什麼後果?《辦法》明確,行政執法主體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行政執法公示職責的,按照《廣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值得一提的是,行政執法結果有5種情形之一的,不予公開。包括當事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主要事實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的;公開後可能危及系列案件調查處理的;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不得公開的其他情形。

此外,對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行政執法案件信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執法主體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行政執法主體可以公開。

信息形成或變更20個工作日內要公開

行政執法信息具體如何公開,通過什麼途徑公開,有何時限要求?《辦法》規定,行政執法結果公開可以採取公開行政執法信息摘要或者公開行政執法決定書全文的方式。

對於公開的方式,《辦法》明確,全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確定本級行政執法信息公示的統一平臺,歸集本級行政執法主體的行政執法信息。行政執法信息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執法信息公示統一平臺公佈。

在此基礎上,行政執法信息同時可以通過發佈公告、通過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本單位網站公佈、通過辦公場所設置的公示欄或者電子顯示屏公佈、通過辦公場所放置的公示宣傳資料公佈、通過新聞媒體公佈、通過其他方便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監督的方式公佈。

《辦法》還強調,事前公開、事後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時限,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並及時對已公開的相關信息進行調整更新。

公示信息內容不準確可申請更正

如果發現與自己相關的行政執法公示信息有誤,如何處理?南方日報、南方+記者留意到,《辦法》對此有明確的規定。其中提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公示的與其自身相關的行政執法信息內容不準確的,可以向發佈該信息的行政執法主體申請更正。

具體來說,更正申請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執法主體代為填寫更正申請。

按照規定,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對更正申請進行核實。信息公示內容不準確的,行政執法主體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正並告知申請人;信息公示內容準確,不予更正的,行政執法主體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和救濟途徑。

此外,《辦法》還明確,申請更正的信息涉及第三方職責或權益的,行政執法主體向第三方徵求意見或者核實情況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三款規定的期限內。

【記者】周歡

【作者】 周歡

【來源】 南方報業傳媒集團南方+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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