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聚焦|海關估價中的「協助」費用

关税聚焦|海关估价中的“协助”费用

大家好!今天我們要介紹的主題,是成交價格調整項目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協助。

我們知道,成交價格只是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確定基礎,除成交價格本身以外,還包括調增的項目和調減的項目。在各類調增項目中,雖然不如容器費用、包裝材料和勞務費用那麼常見,也不如特許權使用費名氣那麼大,但協助費用認定和分攤的難度在海關估價中始終居於前列。那我們就來看看協助的“前世今生”。

一、協助的定義

海關估價意義上的協助,是指當買方從賣方處進口貨物時,為了協助賣方生產進口貨物或協助賣方銷售進口貨物,由買方直接或間接免費提供或以低於成本價方式提供給賣方或有關方的貨物或服務的價值。

說到這裡很多同學要問了:既然我們是把原材料免費提供給賣方用於生產的,都是國內採購的,那為什麼還要把這些國內採購的貨物的價值計入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中,再徵一次進口環節稅呢?估價實踐中,確實也有很多企業對此表示不解。

关税聚焦|海关估价中的“协助”费用

其實,與其他估價規定相同,對協助的估價原則同樣援引自中國海關對《WTO估價協定》的國內立法轉化。換而言之,對協助的認定是WTO成員國共同遵循的估價原則。根據這一原則,海關估價針對的是每票進口貨物,其目的是確定每個進口貨物的實際成交價格。在這一成交價格中,應當包含生產和銷售該貨物的所有成本和費用。然而在存在上述協助的情況下,由於進口貨物的部分材料、耗材、工具或設計是由買方免費或低於成本提供的,賣方在計算這些貨物的價格時,一般不會把協助的金額計入貨物的銷售價格內,由此導致貨物在進口時雖然包含有此類協助,但其價值並未體現在進口的申報價格中。因此,海關需對這類協助實施估價調整,把協助的價值計入到完稅價格之中。

二、滿足計徵的條件

瞭解了海關為什麼要對協助實施估價調整,接下來也必須要說明,並非所有商業活動中的協助都需要計入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作為海關估價調整對象的協助,通常滿足以下條件:

第一,該協助所提供的貨物或服務,必須與進口貨物的生產和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有關,該協助既可以是直接提供給賣方的,也可以是提供給第三方的。

第二,該協助由買方以免費或低於成本的方式提供。如果買方是以“銷售”的方式將協助提供給賣方,並收取了對應的費用,則進口貨物的發票價格中通常已包含協助的價格,不應另行調整。只有在買方以免費或者以低於成本的方式提供時,海關才需按規定確定應稅協助的價格。

第三,該協助的金額可以按照適當的比例分攤,即可以按照公認的會計準則,將一筆完整的協助費用,分攤到每一個進口貨物的價格中去。

那麼另外一個問題來了:是不是所有形式的協助,都是海關估價管理的對象呢?

关税聚焦|海关估价中的“协助”费用

也不是。根據相關估價規定,只有以下四種類型的協助,在滿足上述條件後,才需要計入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一是進口貨物包含的材料、部件、零件和類似貨物;

二是在生產進口貨物過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類似貨物;

三是在生產進口貨物過程中消耗的材料;

四是在境外進行的為生產進口貨物所需的工程設計、技術研發、工藝及製圖等。

可見,除了上述四種類型外,其他形式的協助並不是海關估價調整的對象。

最後,用一個虛擬範例、一個小計算題,結束今天的介紹。我們只給出題目和答案哦,具體解題思路,還請大家參照相關法條去分析尋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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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買方將自行加工的零件提供給賣方,用於生產進口貨物。其中零件的生產成本是100萬元,提供給賣方的價格是40萬元,同樣零件的公開市場銷售價格是120萬元。則應予以估價調整的“協助”的金額時多少?

100萬元-40萬元=60萬元

下次再見!

供稿:海關總署上海商品價格信息處

審核:海關總署關稅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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