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規範全國性競賽活動 要求「零收費」

教育部规范全国性竞赛活动 要求“零收费”

9月21日電 (記者林露)近日,教育部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試行)》,對中小學生競賽活動作出了具體的規定。教育部基礎教育司負責人表示,將建立健全規範管理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工作機制,為中小學生健康成長全面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近年來,一些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面向中小學生開展了諸多不同層次、不同類型的競賽活動,由於缺乏規範和管理,有的違反規定擅自組織進行,有的存在嚴重“應試”傾向,有的與招生入學掛鉤,有的名為發展教育實為謀取利益,各類競賽造成了中小學生過重的課外負擔,嚴重影響了中小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

此前,教育部研究制定並面向社會公開發布了《關於規範管理面向基礎教育領域開展的競賽掛牌命名錶彰等活動的公告》,要求現有面向中小學生的競賽活動一律按管理權限進行重新核准,未經重新核准的,不得再組織開展活動。公告下發後,教育部以及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加強了對中小學生競賽活動的清理整頓,查處了一批違規競賽活動。

為進一步建立規範管理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長效機制,在充分調研、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教育部制定印發了《辦法》,對競賽活動的受理研究、組織舉辦、日常監管等作出明確規定,建立健全規範管理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工作機制。同時,《辦法》也明確要求,各省(區、市)教育部門要參照《辦法》制定區域內中小學生競賽活動管理辦法,切實加強對各類中小學生競賽活動規範管理,為中小學生健康成長全面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申請舉辦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應具備哪些條件?為了從源頭上嚴格規範競賽活動,《辦法》提出:競賽組織主體應為在中央編辦、民政部登記註冊的正式機構,必須具有法人資格。主辦方必須信譽良好,無不良記錄。競賽依據文件的效力等級不得低於國務院部門規章或部級規範性文件。競賽申報材料必須包括申報單位法人登記證書、競賽具體實施辦法以及有關承諾書等材料。

為了切實整治一些競賽亂象,《辦法》明確規範了具體辦賽行為。一是在競賽屬性方面,強調競賽應堅持公益性,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主辦方、承辦方不得向學生、學校收取成本費、工本費、活動費、報名費、食宿費和其他各種名目的費用,做到“零收費”,不得以任何方式轉嫁競賽活動成本。二是在辦賽原則方面,強調組織競賽應堅持自願原則,不得強迫、誘導任何學校、學生或家長參加競賽活動;競賽應對符合條件的中小學生平等開放,不得設置任何歧視性條件;舉辦競賽過程中,不得面向參賽者開展培訓,不得推銷或變相推銷資料、書籍、商品等。三是在結果使用方面,強調競賽產生的結果不作為中小學招生入學的依據,在競賽產生的文件、證書、獎章顯著位置,要標註教育部批准文號以及“不作為中小學招生入學依據”等字樣。

教育部基礎教育司負責人表示,過去競賽活動的亂象,與監管機制不健全有很大關係。《辦法》建立、完善了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全過程監督管理機制。一是實行清單管理制度。經研究認定同意舉辦的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將列入清單,每年動態調整一次,在教育部門戶網站公佈並正式印發給地方教育行政部門,清單之外的面向中小學生的所謂全國性競賽活動均不合規。二是壓實地方教育部門和學校責任。《辦法》明確要求,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中小學校、各類教育機構不得組織承辦或組織中小學生參加清單之外的冠以“全國”“國家”“大中華”等字樣面向中小學生的競賽活動,不得為違規競賽提供場地、經費等條件,一經發現,將予以嚴肅處理。三是廣泛接受社會監督。教育部設立了專門的舉報投訴電話(010-66092315),同時要求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公佈投訴舉報電話,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據瞭解,今後,教育部將通過調研、巡查等方式,強化對競賽活動的監督檢查,對違規舉辦的,將嚴肅處理,有關處理情況及時通過教育部官方渠道向社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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