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容易引起糾紛的3大事項,企業要特別注意!

試用期是勞動合同中的一部分,旨在給企業考察勞動者是否與錄用要求相一致的時間,為企業的每個工作崗位找到稱職的勞動者,避免用人單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但是,相關實踐經驗表明,試用期是勞動爭議糾紛多發的階段。那麼,企業在試用期方面要注意哪些事項呢?

1、試用期的期限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1款規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1年以上3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試用期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同時,該條規定第2、3款表明,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之間只能約定1次試用期,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期限不滿3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容易引起糾紛的3大事項,企業要特別注意!

由此可知,企業和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期限超過或者違反了上述規定的,超過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時間部分,應視為勞動合同的正式期限。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試用期是勞動合同的一部分,若企業與勞動者單獨簽訂試用期合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應認定為勞動合同期限。

2、試用期的工資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0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因此,企業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工資時,只需把握2個標準:

(1)不低於企業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如深圳的最低工資標準為2130元/月,故深圳企業在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工資時,不得低於2130元/月;

(2)不得低於企業相同崗位的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

3、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具備以下情形之一,企業在試用期內方可解僱勞動者:

(1)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本合同或者變更協議無效的;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也即,除上述情形之外的,企業不得在試用期內以其他理由解僱勞動者,否則需向勞動者支付一定的賠償金。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單位以上述第(7)(8)項的理由解僱勞動者的,需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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