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總工解讀防排煙新規對建築影響

新版《建築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51251-2017)今天(8.1)實施,建築總工受邀連夜加班淡定解讀本規範對建築專業影響。

1

一、首先建築專業的設計師要從“術語”開始瞭解新規:

(建築專業需要了解的內容如下)

1.(2.1.1)防煙系統

通過採用自然通風方式,防止火災煙氣在樓梯間、前室、避難層(間)等空間內積聚,或通過採用機械加壓送風方式阻止火災煙氣侵入樓梯間、前室、避難層(間)等空間的系統,防煙系統分為自然通風系統和機械加壓送風系統。

2.(2.1.2)排煙系統

採用自然排煙或機械排煙的方式,將房間、走道等空間的火災煙氣排至建築物外的系統,分為自然排煙系統和機械排煙系統。

3.(2.1.3)直灌式機械加壓送風

無送風井道,採用風機直接對樓梯間進行機械加壓的送風方式。

4.(2.1.4)自然排煙

利用火災熱煙氣流的浮力和外部風壓作用,通過建築開口將建築內的煙氣直接排至室外的排煙方式。

5.(2.1.5)自然排煙窗(口)

具有排煙作用的可開啟外窗或開口,可通過自動、手動、溫控釋放等方式開啟。

6.(2.1.10)擋煙垂壁

用不燃材料製成,垂直安裝在建築頂棚、梁或吊頂下,能在火災時形成一定的蓄煙空間的擋煙分隔設施。

7.(2.1.12)清晰高度

煙層下緣至室內地面的高度。

8.(2.1.16)排煙口

機械排煙系統中煙氣的入口。

9.(2.1.17)固定窗

設置在設有機械防煙排煙系統的場所中,窗扇固定、平時不可開啟,僅在火災時便於人工破拆以排出火場中的煙和熱的外窗。

10.(2.1.19)獨立前室

只與一部疏散樓梯相連的前室。

11.(2.1.20)共用前室

(居住建築)剪刀樓梯間的兩個樓梯間共用同一前室時的前室。

12.(2.1.21)合用前室

防煙樓梯間前室與消防電梯前室合用時的前室。

以上“術語”重點解釋一下“共用前室”該術語必須瞭解《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內第5.5.10及5.5.28規定內的要求,內容如下:

5.5.10高層公共建築的疏散樓梯,當分散設置確有困難且從任一疏散門至最近疏散樓梯間入口的距離不大於10m時,可採用剪刀樓梯間,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樓梯間應為防煙樓梯間;

2 梯段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的防火隔牆;

3 樓梯間的前室應分別設置。

5.5.28住宅單元的疏散樓梯,當分散設置確有困難且任一戶門至最近疏散樓梯間入口的距離不大於10m時,可採用剪刀樓梯間,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採用防煙樓梯間。

2 梯段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的防火隔牆。

3 樓梯間的前室不宜共用;共用時,前室的使用面積不應小於6.0m2。

4 樓梯間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與消防電梯的前室合用;樓梯間的共用前室與消防電梯的前室合用時,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積不應小於12.0m2,且短邊不應小於2.4m。

以《建築設計防火規範》要求為依據,就可以很清楚,公共建築剪刀樓梯應分設前室,合用前室情況僅指“居住”建築。

這裡還要多講幾句,不同的地區對於公共建築使用剪刀樓梯共用前室會有不同的要求。如果業主方強行使用,就要提前諮詢當地的消防部門,在認可同意情況下方可使用。本人建議,最好按照國家規範要求進行執行。

2

二、建築設計師需要了解的“防煙系統一般規定”設計要求:

1)(3.1.2):建築高度大於50m的公共建築、工業建築和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住宅建築,其防煙樓梯間、獨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電梯前室應採用機械加壓送風系統。

注意:該條為強制性要求,注意前面的高度條件要求均應採用機械加壓送風系統。

2)(3.1.3):建築高度小於或等於50m的公共建築、工業建築和建築高度小於或等於100m的住宅建築,其防煙樓梯間、獨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除共用前室與消防電梯前室合用外)及消防電梯前室應採用自然通風系統;當不能設置自然通風系統時,應採用機械加壓送風系統。防煙系統的選擇,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獨立前室或合用前室滿足下列條件之一時,樓梯間可不設置防煙系統:

1)採用全敞開的陽臺或凹廊;

2)設有兩個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開啟外窗,且獨立前室兩個外窗面積分別不小於2.0m2,合用前室兩個外窗面積分別不小於3.0m2。

2.當獨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機械加壓送風口設置在前室的頂部或正對前室入口的牆面時,樓梯間可採用自然通風系統;當機械加壓送風口未設置在前室的頂部或正對前室入口的牆面時,樓梯間應採用機械加壓送風系統。

3.當防煙樓梯間在裙房高度以上部分採用自然通風時,不具備自然通風條件的裙房的獨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應採用機械加壓送風系統,且獨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送風口的設置方式應符合本條第2款的規定。

注意:該條要注意可不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標準要求,及設置機械加壓送風口的位置(這條舊規範沒有要求)。同時仔細閱讀1、2、3條標準,裙樓同主樓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區別。內部“(除共用前室與消防電梯前室合用外)”就是指“三合一前室”,表明“三合一前室”必須採用“機械加壓送風系統”。

3)(3.1.4):建築地下部分的防煙樓梯間前室及消防電梯前室,當無自然通風條件或自然通風不符合要求時,應採用機械加壓送風系統。

注意:該條要注意地下防煙樓梯間前室及消防電梯前室的機械加壓送風的要求。

4)(3.1.5):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的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築高度小於或等於50m的公共建築、工業建築和建築高度小於或等於100m的住宅建築,當採用獨立前室且其僅有一個門與走道或房間相通時,可僅在樓梯間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當獨立前室有多個門時,樓梯間、獨立前室應分別獨立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

2.當採用合用前室時,樓梯間、合用前室應分別獨立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

統。

3.當採用剪刀樓梯時,其兩個樓梯間及其前室的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應分別獨

立設置。

注意:該條2、3為強制性要求,注意前室設門數量及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設置情況。“合用前室”及“剪刀樓梯”時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設置要求。

5)(3.1.6):封閉樓梯間應採用自然通風系統,不能滿足自然通風條件的封閉樓梯間,應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當地下、半地下建築(室)的封閉樓梯間不與地上樓梯間共用且地下僅為一層時,可不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但首層應設置有效面積不小於1.2m²的可開啟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門。

注意:該條“僅為一層”時的設防要求。一層(半地下)首層設有效面積不小於1.2m²的可開啟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門時,可不設機械加壓送風系統。其它均要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

6)(3.1.7):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場所,樓梯間應設置常開風口,前室應設置常閉風口;

注意:該條內的“常開風口”及“常閉風口”設置位置。

7)(3.1.9):避難走道應在其前室及避難走道分別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但下列情況可僅在前室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

1、避難走道一端設置安全出口,且總長度小於30m;

2、避難走道兩端設置安全出口,且總長度小於60m。

注意:避難走道的長度及安全出口的位置要求,可以僅在前室內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

3

三、建築設計師需要了解的“自然通風設施”設計要求:

1)(3.2.1):採用自然通風方式的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應在最高部位設置面積不小於1.0m2的可開啟外窗或開口;當建築高度大於10m時,尚應在樓梯間的外牆上每 5層內設置總面積不小於2.0 m2的可開啟外窗或開口,且佈置間隔不大於 3層。

注意:該條為強制性要求,文字內的最高部位,建議樓梯間頂部的結構梁設置反梁,最高處窗的上邊距結構板底100高設置“1.0m2的可開啟外窗或開口”,有條件設置在梯屋頂(但是,要注意防水及可開啟的要求),該窗設置可參考本標準內“4.3.3.1”條要求設防。

2)(3.2.2):前室採用自然通風方式時,獨立前室、消防電梯前室可開啟外窗或開口的面積不應小於2.0 m2,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不應小於3.0 m2。

注意:該條為強制性要求,同原消防規範相同。

3)(3.2.3):採用自然通風方式的避難層(間)應設有不同朝向的可開啟外窗,其有效面積不應小於該避難層(間)地面面積的 2%,且每個朝向的面積不應小於2.0㎡。

注意:該條為強制性要求,文字內的“不同朝向”要求及面積要求。

4)(3.2.4):可開啟外窗應方便直接開啟,設置在高處不便於直接開啟的可開啟外窗應在距地面高度為1.3m〜1.5m的位置設置手動開啟裝置。

注意:開啟窗距地面高度的要求。

4

四、建築設計師需要了解的“機械加壓送風設施”設計要求:

1)(3.3.1):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建築,其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應豎向分段獨立設置,且每段高度不應超過 100m。

注意:該條為強制性要求,超過100米的建築必須要豎向分段加壓送風要求。

2)(3.3.4):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樓梯間的地上部分與地下部分,其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應分別獨立設置。當受建築條件限制,且地下部分為汽車庫或設備用房時,可共用機械加壓送風系統,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按樓梯間或前室的機械加壓送風量分別計算地上、地下部分的加壓送風量,相加後作為共用加壓送風系統風量;

2.應採取有效措施分別滿足地上、地下部分的送風量的要求。

注意:該條表達的內容,是地上與地下如何合併設置風井及獨立分設風井要求。

3)(3.3.5):機械加壓送風風機宜採用軸流風機或中、低壓離心風機,其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送風機的進風口應直通室外,且應採取防止煙氣被吸入的措施。

2.送風機的進風口宜設在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下部。

3.送風機的進風口不應與排煙風機的出風口設在同一面上。當確有困難時,送風機的進風口與排煙風機的出風口應分開佈置,且豎向佈置時,送風機的進風口應設置在排煙出口的下方,其兩者邊緣最小垂直距離不應小於6.0m;水平佈置時,兩者邊緣最小水平距離不應小於20.0m。

4.…………

5.…………

6.…………

注意:該條要求明確“進風口”的具體位置,前三條建築設計師必須瞭解。

4)(3.3.9):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管道井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的隔牆與相鄰部位分隔,當牆上必須設置檢修門時應採用乙級防火門。

注意:該條隔牆的防火要求及設置檢修門的防火級別。

5)(3.3.10):採用機械加壓送風的場所不應設置百葉窗,且不宜設置可開啟外窗。

注意:該條明確了百葉窗不可使用,可開啟窗如果使用必須聯動,建議不要設置手動可開啟窗。

6)(3.3.11):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尚應在其頂部設置不小於1m2的固定窗。靠外牆的防煙樓梯間,尚應在其外牆上每5層內設置總面積不小於2m2的固定窗。

注意:該條為強制性要求,同時注意同“3.2.1”條區別設防。一個是“自然通風”、一個是“機械送風”。

7)(3.3.12):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避難層(間),尚應在外牆設置可開啟外窗,其有效面積不應小於該避難層(間)地面面積的1%。

注意:該條表達的內容,在超高層建築內避難層設置的可開啟窗面積與可避難區域的面積比值。

5

五、建築設計師需要了解的“排煙系統一般規定”設計要求:

1)(4.1.4):下列地上建築或部位,當設置機械排煙系統時,尚應按本標準第4.4.14條—第4.4.16條的要求在外牆或屋頂設置固定窗:

1.任一層建築面積大於2500m2的丙類廠房(倉庫);

2.任一層建築面積大於3000m2的商店建築、展覽建築及類似功能的公共建築;

3.總建築面積大於1000m2的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

4.商店建築、展覽建築及類似功能的公共建築中長度大於60m的走道;

5.靠外牆或貫通至建築屋頂的中庭。

注:當符合本標準第4.4.17條規定的場所時,可採用可熔性採光帶(窗)替代作固定窗。

注意:該條表達的內容,是需要設置“機械排煙系統”的建築、面積、走道長度等要求,配合本標準第4.4.14條—第4.4.16條的要求同時需要設置的設施。

6

六、建築設計師需要了解的“防煙分區”設計要求:

1)(4.2.1):設置排煙系統的場所或部位應採用擋煙垂壁、結構梁及隔牆等劃分防煙分區。防煙分區不應跨越防火分區。

(4.2.2):對於有吊頂的空間,當吊頂開孔不均勻或開孔率小於或等於25%時,吊頂內空間高度不得計入儲煙倉厚度。

(4.2.3):設置排煙設施的建築內,敞開樓梯和自動扶梯穿越樓板的開口部應設置擋煙垂壁等設施。

注意:該三條標準表達的內容,設置“防煙分區”採用材料及要求。

2)(4.2.4):公共建築、工業建築防煙分區的最大允許面積及其長邊最大允許長度應符合表4.2.4的規定,當工業建築採用自然排煙系統時,其防煙分區的長邊長度尚不應大於建築內空間淨高的8倍。

建築總工解讀防排煙新規對建築影響

注:1公共建築、工業建築中的走道寬度不大於2.5m時,其防煙分區的長邊長度不應大於60m。

2當空間淨高大於9m時,防煙分區之間可不設置擋煙設施。

3汽車庫防煙分區的劃分及其排煙量應符合現行國家規範《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範》GB 50067的相關規定。

注意:該條明確了配合空間淨高的“防煙分區”最大允許面積及“長邊最大允許長度”。

7

七、建築設計師需要了解的“自然排煙設施”設計要求:

1)(4.3.1):採用自然排煙系統的場所應設置自然排煙窗(口)。

注意:該條明確“自然排煙”必須設置“自然排煙窗(口)”。

2)(4.3.2):防煙分區內自然排煙窗(口)的面積、數量、位置應按本標準第4.6.3條規定經計算確定,且防煙分區內任一點與最近的自然排煙窗(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大於30m。………當公共建築空間淨高大於或等於6m,且具有自然對流條件時,其水平距離不應大於37.5m。

注意:該條省略部分為工業建築要求,明確了同一個“防煙分區”內“排煙窗(口)”之間的距離要求,注意高度大於6.0米時距離的增加值。

3)(4.3.3):自然排煙窗(口)應設置在排煙區域的頂部或外牆,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設置在外牆上時,自然排煙窗(口)應在儲煙倉以內,但走道、室內空間淨高不大於3m的區域的自然排煙窗(口)可設置在室內淨高度的1/2以上;

2.自然排煙窗(口)的開啟形式應有利於火災煙氣的排出;

3.當房間面積不大於200m2時,自然排煙窗(口)的開啟方向可不限;

4.自然排煙窗(口)宜分散均勻佈置,且每組的長度不宜大於3.0m;

5.設置在防火牆兩側的自然排煙窗(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2.0m。

注意:該條標準內的“自然排煙窗(口)”的取值及形式,建築設計師需要清晰瞭解。

4)(4.3.5):自然排煙窗(口)開啟的有效面積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採用開窗角大於70°的懸窗時,其面積應按窗的面積計算;當開窗角小於或等於70°時,其面積應按窗最大開啟時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2.當採用開窗角大於70°的平開窗時,其面積應按窗的面積計算;當開窗角小於或等於70°時,其面積應按窗最大開啟時的豎向投影面積計算。

3.當採用推拉窗時,其面積應按開啟的最大窗口面積計算。

4.當採用百葉窗時,其面積應按窗的有效開口面積計算。

5.當平推窗設置在頂部時,其面積可按窗的1/2周長與平推距離乘積計算,且不應大於窗面積。

6.當平推窗設置在外牆時,其面積可按窗的1/4周長與平推距離乘積計算,且不應大於窗面積。

注意:該條詳細的明確了各種窗及開啟方式的面積計算。

5)(4.3.6):自然排煙窗(口)應設置手動開啟裝置,設置在高位不便於直接開啟的自然排煙窗(口),應設置距地面高度1.3m—1.5 m的手動開啟裝置。淨空高度大於9m的中庭、建築面積大於2000m2的營業廳、展覽廳、多功能廳等場所,尚應設置集中手動開啟裝置和自動開啟設施。

注意:該條明確了“手動開啟裝置”設置距地面的高度要求,強調了營業廳、展覽廳、多功能廳等場所設置“開啟裝置”的要求。

8

八、建築設計師需要了解的“機械排煙設施”設計要求:

1)(4.4.1):當建築的機械排煙系統沿水平方向佈置時,每個防火分區的機械排煙系統應獨立設置。

注意:該條為強制性要求,明確“機械排煙”的水平佈置形式及設置要求。

2)(4.4.2):建築高度超過50m的公共建築和建築高度超過100m的住宅,其排煙系統應豎向分段獨立設置,且公共建築每段高度不應超過50m,住宅建築每段高度不應超過100m。

注意:該條為強制性要求,明確了“機械排煙”的豎向佈置形式及設置要求。

3)(4.4.11):設置排煙管道的管道井應採用耐火極限不小於1.00h的隔牆與相鄰區域分隔;當牆上必須設置檢修門時,應採用乙級防火門。

注意:該條明確了“排煙管道井及檢修門”的設置要求。

4)(4.4.12):排煙口的設置應按本標準第4.6.3條經計算確定,且防煙分區內任一點與最近的排煙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大於30m。除本標準第4.4.13條規定的情況以外,排煙口的設置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排煙口宜設置在頂棚或靠近頂棚的牆面上。

2.排煙口應設在儲煙倉內,但走道、室內空間淨高不大於3m的區域,其排煙口可設置在其淨空高度的1/2以上;當設置在側牆時,吊頂與其最近邊緣的距離不應大於0.5m。

3.對於需要設置機械排煙系統的房間,當其建築面積小於50㎡時,可通過走道排煙,排煙口可設置在疏散走道;排煙量應按本標準第4.6.3條第3款計算。

4.…………

5.排煙口的設置宜使煙流方向與人員疏散方向相反,排煙口與附近安全出口相鄰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1.5m。

6.…………

7.排煙口的風速不宜大於10m/s。

注意:該條明確了防煙分區內距排煙口之間的距離要求及一些設置規定,標準內關於通風專業需要計算的內容可以簡單瞭解。

5)(4.4.14):按本標準第4.1.4條規定需要設置固定窗時,固定窗的佈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非頂層區域的固定窗應佈置在每層的外牆上;

2.頂層區域的固定窗應佈置在屋頂或頂層的外牆上,但未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以及採用鋼結構屋頂或預應力鋼筋混凝土屋面板的建築應佈置在屋頂。

(4.4.15):固定窗的設置和有效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設置在頂層區域的固定窗,其總面積不應小於樓地面面積的2%。

2.設置在靠外牆且不位於頂層區域的固定窗,單個固定窗的面積不應小於1㎡,且間距不宜大於20m,其下沿距室內地面的高度不宜小於層高的1/2。供消防救援人員進入的窗口面積不計入固定窗面積,但可組合佈置。

3.設置在中庭區域的固定窗,其總面積不應小於中庭樓地面面積的5%。

4固定玻璃窗應按可破拆的玻璃面積計算,帶有溫控功能的可開啟設。施應按開啟時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4.4.16):固定窗宜按每個防煙分區在屋頂或建築外牆上均勻佈置且不應跨越防火分區。

注意:該三條明確了“固定窗”設置的位置、面積、不同防火分區的要求。

9

九、建築設計師需要了解的“補風系統”設計要求:

1)(4.5.1):除地上建築的走道或建築面積小於500m2的房間外,設置排煙系統的場所應設置補風系統。

注意:該條為強制性要求,明確“補風系統”的設置要求。

2)(4.5.4):補風口與排煙口設置在同一空間內相鄰的防煙分區時,補風口位置不限;當補風口與排煙口設置在同一防煙分區時,補風口應設在儲煙倉下沿以下;補風口與排煙口水平距離不應少於5m。

注意:該條明確了“補風口”與“排風口”之間的設置要求。

以上內容僅為該標準內建築專業需要注意的基本事宜,不是全部標準內容,想了解全書內容的設計師可以自行仔細閱讀。建築設計時單體平面內所需風量及風井面積必須以通風專業計算為依據進行設計表達。同時結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內相關要求進行消防配套設防。

2018年7月31日星期二

建築總工解讀防排煙新規對建築影響

萬毅,國家一級註冊建築師,現仼廣州某甲級設計院建築總工

1988年參加工作,從事建築設計工作三十年,平時喜歡和行內朋友交流討論規範問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