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如何確定實際履行合同?

作者:王道勇 律師 高工 造價師 浙江和義觀達律所

一、案例索引

最高院《青島同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案號(2018)最高法民申542號,審判長劉銀春,裁判日期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二、案情簡介

當事人法律關係:案涉工程發包方青島同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簡稱同泰公司),施工方為青島泰華集團有限公司(簡稱泰華公司)。

爭議的焦點:多份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如何確定實際履行合同?即以哪方合同作為結算依據?

三、最高院裁判摘要

在同泰公司和泰華公司簽訂的多份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如何確定哪一份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實際履行的合同,並作為工程款結算的依據,雙方當事人各執一詞,同泰公司認為應該以備案的簽訂日期為2012年9月29日的合同作為工程款結算的依據,泰華公司認為雙方當事人實際履行的合同是簽訂日期為2012年9月28日的合同。本院認為,泰華公司在一、二審期間始終主張2012年9月28日簽訂的合同為雙方實際履行的合同。同泰公司先期委託的訴訟代理人翟震、王俊生在證據交換時對此並無異議,並在一審審理期間提交證據、提出反訴、提交委託鑑定所用預算書時均依據9月28日的合同,2015年3月26日庭審中亦明確確認合同簽訂時間為2012年9月28日。

同泰公司提出本案應適用《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以備案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本院認為,《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關於”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之規定針對的是當事人在中標合同之外另行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架空中標合同、規避中標行為和行政部門監管的情形,適用前提是備案的中標合同為有效合同,而如前所述,本案中標合同應認定無效,故本案不適用該條規定。綜上,一、二審法院認定2012年9月28日合同為雙方當事人實際履行的合同,並據此結算泰華公司施工工程款,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四、啟示與總結

多份合同無效的情況下,以實際履行合同作為結算依據,那麼如何確定實際履行合同?通過當事人的工程管理行為和訴訟行為來確定。工程管理行為如申報進度款、申報結算、請款單等;訴訟行為如起訴、答辯、反訴、舉證、質證等環節所援引或指向哪份合同。

本案發包方同泰公司在一審審理期間提交證據、提出反訴、提交委託鑑定所用預算書時均依據9月28日的合同,2015年3月26日庭審中亦明確確認合同簽訂時間為2012年9月28日,故此法院認定“9月28日合同”為實際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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