歹徒正在行兇,路人衝過去在他的後腦勺上拍了一轉頭導致其死亡,會怎麼判?

兔子630401


大實話:如果歹徒對受害人造成的威脅比較嚴重,那就判的輕,如果對受害人造成的威脅輕,那就判的重。

一直以來,見義勇為都是我們這個社會所提倡的事情,所以,通常情況下因為見義勇為而導致歹徒受傷或者死亡的,都不會按照一般的刑事案件處理,畢竟本質上我們是屬於正義之舉,不過,如果這個行為明顯的傷害意圖已經超越了見義勇為的範疇,那麼一樣會從嚴處理。

可能這麼說有人會感覺,憑什麼我是做好事的還要被嚴懲,那以後誰還做好事,這種想法就屬於想得太片面了。

我們可以舉一個例子,比如說一個徒手搶劫的人正在搶劫一個女士,基本上也就是屬於暴力拉扯,那麼,你說你這時候直接上去一板磚把歹徒拍死了,這你能算是見義勇為嗎?很明顯是屬於過度見義勇為了吧。

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很明顯你是有其他更好地方式方法去解決這個事情的,畢竟,歹徒也是徒手,並不能說對受害人造成什麼致命的傷害。但是,你卻用一個致命的1行為結束了歹徒的生命,這肯定是不行的。

說現實一點,如果這樣都可以的話,那警察在面對一些犯罪分子時還跟他們談判什麼啊,直接開槍擊斃不就行了嘛。就是因為犯罪分子也是有人權的,並且很可能因為一些犯罪分子掌握著很多更有價值的線索,所以才需要留其性命。

不過,如果是在一些明顯歹徒已經對受害人的生命造成威脅,比如所歹徒情緒激動,並且手裡還拿有致命性武器,比如槍支,刀具等,很肯能對受害人的生命造成威脅,亦或者說是已經對受害人形成威脅了。

那麼,這時候我們如果有能力的話則是應該及時出手的。在這種情況下,就算是因為施救不當,對犯罪分子造成了傷害,甚至是導致犯罪分子死亡,那麼也是可以被原諒的。畢竟,在好人和壞人的生命之間必須要做出選擇的時候,我們是應該毫無保留地選擇先救好人的生命。

因此,綜合來說,我們還是要根據歹徒的行兇性質來對見義勇為者的行為進行評判,而不能在不考慮實際情況的前提下,單純地說有罪或者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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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很佩服你,但事實告訴我們,見義勇為是要付出代價的。為什麼這麼說,我們來看個差不多的例子:

2015年的時候,在綿陽就發生了一個路人見義勇為的事件:

胡奶奶帶著自己孫女在廣場看演出,一時不慎,孩子被李某搶走。路人王某氣憤,便上去追趕李某救孩子,然後在拉扯中,王某出於氣氛就打了李某一拳,結果悲劇了,這一拳讓原本有心臟病的李某當場病發死亡。

並且更悲劇的是,這個李某還是孩子媽媽賈某的男朋友。因為賈某對丈夫未經自己同意將女兒帶走不能釋懷。於是在新男友李某的提議下,便想用同樣的辦法把孩子偷回來。結果李某在偷的過程中遇到了見義勇為的王某,悲劇就這樣產生了。

隨後公安機關指控王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而死者李某的家屬還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在庭審期間,王某和李某的家屬達成了民事賠償協議,拿出了8萬作為賠償取得了諒解。

最後案件在審了一年之後,於2016年9月17日,法院才做出最後審判,認定王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免於刑事處罰。雖然免了刑事處罰是好事,但是王某也至此背上了一個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罪名,還賠了8萬塊,不得不說這個教訓也是刻骨銘心了。

所以說見義勇為雖然是好事,但是大家在見義勇為時一定要注意分辨和把握行為尺度,否則有可能行為就會由正當變為非法了。

那大家如何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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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真真正正的見義勇為行為,不光無需承擔任何責任,還應受到嘉獎和表彰,此人也是非常有正義感,敢於果斷對正在實施犯罪的人給予打擊,同時也等於挽救了他人的生命。




我從下面幾點說一下必須給予嘉獎的理由:

第一,歹徒正在行兇,意味著他正在威脅著他人的生命安全,這時出手絕對是以救人為目的,而不是用磚拍死對方為目的。

第二,歹徒既然行兇,意味著手裡有傷人的武器,所以必須一擊制服,自己用磚偷襲其後腦,主要為保障他人和自己的生命安全不再因為歹徒被打後變得更加窮兇極惡,而至使現場所有人生命安全再次受到更大威脅。


第三,其死亡只是一擊致死,沒有進行再次擊打,這樣就不存在過當行為,所以無需承擔額外過當責任。

第四,打人者與死者毫無關聯,只是路人經過,遇見歹徒行兇,勇敢挺身而出將其拍倒,所以與歹徒沒有任何恩怨關係,更談不上故意謀殺。

無論怎樣,這種情況下都是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的,並且必須由公安部門給予獎勵,讓更多的見義勇為者的權益得到保障,讓正義者見義敢為,見危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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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屬於典型的見義勇為啊,也可以理解成對他人的正當防衛,不僅不會追究刑事責任,甚至可以獲得相關表彰。

為什麼呢?因為對方正在行兇,並且手上有刀具,代表了當時的情況非常緊迫,如果你不一磚過去,可能他人就有危險。

並且你也用的是歹徒這一詞,所謂歹徒就是僅僅依靠勸說,或者輕微武力是很難控制住對方,甚至還會給自己帶來危險。

因此選擇磚本身也是一種自保的手段。

因此,這樣做非常正當合理。因為當時的情況歹徒正在砍人已經很緊迫,並且由於是嚴重暴力行為,可以使用的是無限防衛權。

那麼在什麼情況下,才可能面臨防衛過當或者故意傷害呢?

當時情況並不是很緊迫,比如對方沒有武器,僅僅可能是偷竊,也沒有表現出攻擊行為,不存在威脅性,比如他一直在求饒了,但是你依然選擇了毆打對方,甚至聯合眾人活活把對方打死。那麼可能就會面臨故意傷害。

比如下圖這個新聞

案例分析

就是因為,當時李某發現自己車有個男子正在用竹棍敲打自己副駕駛的玻璃。

李某懷疑對方是小偷,男子否認,但是李某認為男子沒有說實話,於是就找了其他三名男子,毆打該“小偷”,最終該“小偷”被活活毆打致死。

因此才最終終審,四人分別被判刑故意傷害罪。並且最重的有十年多。

為什麼會這麼重呢?就是因為李某一行人其實並沒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對方是小偷,並且即使有針對財物的偷竊行為,也應該是在控制後報警處理,而不是在對方否認並且未任何反抗情況下,持續性毆打,把對方毆打死亡。

如果這樣的行為被定義成正當防衛,豈不是每次毆打人都可以說因為我懷疑對方如何,因此我就可以毆打死對方。

因此,正當防衛,當時情況有多緊迫,對方有沒有武器,反抗力度,這些都非常關鍵。


廖彩琳律師


站在法的角度看:可過當!

站在情的角度看:衝動了!

站在義的角度看:夠哥門!



學民思考


見義勇為,英雄啊!討論這個問題還有什麼意義嗎?怕是越討論越糊塗了。



土眼鉄睛二五嘴


這個當然是屬於無罪啊。你這個行為就是在拯救他人,為什麼會有罪。


這個情況其實很簡單,歹徒正在對一個人施暴,可能用刀子在砍人,剛好背對著你,而你為了救被害人,只能出此下策,否則只會出現兩種解決,要麼被害人被歹徒活活砍死,然後歹徒回頭來砍你,你也被砍死。要麼是趁著歹徒沒有發現,趕緊用磚頭制服他,讓他別再傷人了,否則後患無窮。


在那樣危機的關頭,你不可能想著我用磚頭打頭還是打腿。這時候你肯定想的是,我砸腿,萬一力度不夠,歹徒沒有什麼傷害,轉而攻擊我,那我就完蛋了,所以這種境況下就只能攻擊頭部了。而且必須一下讓歹徒昏過去,這樣才有機會救他人或者活命。


這樣情況被誰遇到了都會這麼做,不然這個歹徒行兇結束了,那你就凶多吉少了。另外我們可以從跟受害人關係的角度分析。如果歹徒砍的這個人是你的朋友,那麼出於朋友的義務,你必須幫助,這一點毫無疑問,不然你的良心會一輩子遭到譴責,同時你也要承擔見死不救的責任。如果這個被砍的人是路人,你大可不動聲色的離開,然後報警。但是這樣等警察來了,這個受害人就已經死掉了,那麼你良心上肯定受譴責。所以不管哪種情況,首要的是先把這個歹徒放倒,其他再說。


這屬於見義勇為,支持。


老王偵查記


扶一個跌倒的老人有可能被訛詐,拍一個行兇的壞人有可能牢底坐穿……。本是想弘揚正氣才管管閒事,可這管閒事的成本實在讓人承受不了,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所以壞人越來越猖獗,好人越來越憋氣。這究竟是誰的錯!立法者們是否該深思一下?


用戶5718046991167


歹徒正在行兇,路人衝過去在他的後腦勺上拍了一磚頭導致期死亡,會怎麼判?他的行為是為了他人的財產和生命免於受到兇手的傷害,所以這是標準的見義勇為,完全的社會正能量,民警和相關部門應該對這種行為給予肯定並大力表彰。

這個社會從來不缺少有正義感的好人,面對邪惡,不是不好出手,而是太多的例子讓人覺得好人難做,做了好事被訛詐,或者出手相助之後受害人卻逃之夭夭,連出來做個證都不願意,害怕受到賠償和牽連,又或者見義勇為造成兇手致死還要負擔民事賠償與刑事責任等等的例子,讓很多有正義感的人不敢出手,因為有時候做好事見義勇為的成本太大了。

好在如今這種情況正在慢慢的得到改觀,從崑山龍哥死後,當地檢察院迅速出擊,宣佈殺死龍哥的白衣男子為正當防衛,再到某地男子扶起老人後被訛詐,男子準備起訴老人家屬並索賠一元等等,說明我們的法律在不斷的完善,我們的人民法律意識在不斷的提高,我們有理由相信,在任何時候任何時代,見義勇為的好人好事都會有很大的市場並且得到法律和人民的支持。


詩詞公寓


怪不得現在的社會烏煙瘴氣,原來是專家在這裡胡作非為。打個壞人也得先諮詢專家,他們都是天王老子嗎?專家正在成為各種壞分子的幕後策劃人,正在搗亂我們的正常的思維,正在破壞正確的社會人倫。高鐵霸座的博士男,就是極具典型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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