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調解書分期履行義務人不按期履行,權利人可主張履行全部嗎?

民事調解書分期履行義務人不按期履行,權利人可主張履行全部嗎?

【案件介紹】

李某和張某、洪某在法院達成分期給付購房款的民事調解書,張某、洪某當年7月31日給付10萬元,當年12月31日支付10萬元,次年6月30日給付20萬元及訴訟費4000元。張某、洪某未履行第一期10萬元,李某向法院申請執行。


【法學界的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只能申請執行首期,理由是調解書有明確規定,權利人在義務人不履行的情況下仍要受民事調解書的約束,分二期來申請執行。

第二種意見,認為可以申請執行全部,理由是如分期多,申請執行人將需多次申請執行,對申請執行人帶來的訴累顯而易見,而對首先違反調解書的給付義務人未承擔不利的後果,在民事權利的均衡上顯失公平。民事調解書在性質上具有民事合同性質。人民法院雖然在現行法律框架內賦予民事調解書以強制執行效力,但不改變性質。被執行人不履行第一期,申請執行人有理由懷疑和相信其也不會履行此後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67條“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之規定。

【律師個人意見】

本律師認為只可以申請首期,理由如下:

第一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8條第一款對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的條件作出了詳細的規定,其中第五項規定:義務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二點,理由被執行人不履行第一期,申請執行人有理由懷疑和相信其也不會履行此後的義務。從合同法上來說已構成根本違約,根本違約行為可以導致合同解除,卻不能否認生效法律文書的既判力。

為避免訴累,其實可以有規避的方法,可以在調解書上約定:如果到期後不履行首期,申請人可以就全部金額申請強制執行,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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