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兆彬:《「用筆」與「用筆的法式」》

劉兆彬:《“用筆”與“用筆的法式”》

最近幾年,一直思考趙孟頫“用筆千古不易”的說法,這個說法究竟在哪裡出錯了?現在在我心中已經有個比較清晰的思路,這就是:趙孟頫將“用筆的理想法式”和現實的、活生生的“用筆”現象混為一談,從而造成了混亂。

劉兆彬:《“用筆”與“用筆的法式”》

延伸閱讀:

(1)“法”有“物”的內容,但歸根結底是一種“筆式”和“字式”——一種“心相”,因此,它在古代法帖中有其形式的表現,但不僅僅在法帖中。換言之,它在物也在心,既不僅僅在物也不僅僅在心,而在心物關係、主客觀關係。所以,“法”是要用一定的“心眼”看出的,且不同的人看同一個法帖,所得之“法”並不完全相同——直觀洞見到的“式”是有差異的,個體化的表現更不同。因此,“法”永遠隨著心物關係(人與法帖關係)的變易而變易,有人說“法”在法帖中,有人說“法自我立”,但都不全面,“法”是人類所發現的“筆式”和“字式”,“人”的認識形式是“法”的組成部分,字帖的形式是“法”的又一組成部分。

(2)歷史事實是這樣:

(A)千古不易、高高在上的法,從來沒有人找到,更別說講清楚。

(B)現世的法,不管是王羲之法、顏真卿法還是某某人的法,只要的具體的,就在歷史變遷中。因此現世的“法”只是相對穩定的,舉個例子說:起筆無非是方、圓、藏、露之法,這是穩定的,是類型,算是“普遍規則”,但具體落實到每個人的手底,則各有個性、偶然性、變易性。我的思路是:多學經典,但不必認為經典就是一成不變的。至於個人怎麼處理,那隻能由個人根據自己的理解去決定了。

(3)有人說“用筆”是“萬變不離其宗”的,我的回答是:萬變不是其宗,這個“宗”不是具體的“用筆”,而是用筆的類型和法式。趙孟頫說的是“用筆”,是一種具體活動、具體現象,沒有什麼千古不易可言,他所謂“千古不易”的東西,是用筆現象中的類型和法式。但他表達的不準確。

(4)我曾說過“千古不易的用筆”是一種彼岸存在,是一種“絕對的否定性”,現在補充說明如下:所謂“否定性”,指的是“用筆”的理想性,因為它是理想,所以是當前用筆的一種否定力量,它指引著當前書家的現實用筆活動,使書家不斷否定當前狀態,奔向那個北極星一樣的用筆理想。它存在於彼岸,所以永遠不能徹底達到,因此書家才在用筆上不斷追求,奔向那個理想。如果它不是“理想”,不是“否定性”,反而沒有引導作用了,就像“大同社會”一樣,人們得不到,但奔著它去,這就是否定性的引導力量。

(5)“用筆的法式”是一種形而上的東西,是“用筆”的“知覺圖形”(一種心理定型),現實的“用筆”總要“表現”、“遵循”這個“知覺圖形”進行,因此二者具有一定程度的一致性,但二者又絕不等同,差異是:用筆的知覺圖形是形而上的,穩固的,現實的“用筆”作為一種現象,一種具體的、歷史的活動,總是不斷地變遷。

(6)趙孟頫錯誤的根源在於:將心中不變的“法式”和現實中不斷變化的“用筆”混為一談,從而導致了混亂。

(7)打個不恰當的比方:“用筆法式”猶如“行為準則”,“用筆”猶如“行為”,“行為”是按照理想的“行為準則”作出的,但“行為”絕不是“行為準則”,在執行中總是有一定程度的變樣。

(8)而且,“行為準則”也具有歷史的變遷性。“用筆法式”與預設的“書寫結果”(字形)有關,當書體變換或同一書體的字形變換時,便有不同的“用筆法式”作為一種客觀要求在起作用。

(9)趙孟頫所謂的那個“千古不易”的東西,是“本質直觀”下的“知覺圖形”——“用筆法式”,這就是它的本質。它不是、絕不可能是現實的用筆,而是視知覺對“用筆機制”進行“概括性勾勒”的結果。

(10)作為具體現象的現實的“用筆”不是“千古不易”的。

(11)在一切同類事物、活動、事件……中恆定不變的、千古不易的、為所有個別所共有的東西,就叫“共相”。“共相”作為所有個別都共有的東西,是普遍性、一般性、類性,而所有“用筆之法”共有的東西(共相),便是它們的類型。我選擇用“用筆法式”來概括所有個別用筆方法中的“共相”或類型,來指代“筆法的理式”(Idea,eidos)和本質。

(12)趙孟頫《定武本蘭亭十三跋》全文如下:

《蘭亭》墨本最多,惟“定武”刻獨全右軍筆意。昔人得古刻數行,專心而學之,便可名世。況《蘭亭》是右軍得意書,學之不已,何患不過人耶?學書在玩味古人法帖,悉知其用筆之意,乃為有益。右軍書《蘭亭》是已退筆,因其勢而用之,無不如志,茲其所以神也。書法以用筆為上,而結字亦須用工,蓋結字因時相傳,用筆千古不易。右軍字勢,古法一變,其雄秀之氣,出於天然。故古今以為師法。齊梁間人,結字非不古,而乏俊氣,此又存乎其人,然古法終不可失也。廿八日濟州南待閘題。《蘭亭》與《丙舍帖》絕相似。東坡詩云:“天下幾人學杜甫,誰得其皮與其骨?”學《蘭亭》者亦然。黃太史亦云:“世人但學《蘭亭》面,欲換凡骨無金丹。”此意非學書者不知也。大凡石刻,雖一石而墨本輒不同。蓋紙有厚薄、粗細、燥溼,墨有濃淡,用墨有輕重,而刻之肥瘦、明暗隨之,故《蘭亭》難辨,然真知書法者,一見便當瞭然,正不在肥瘦、明暗之間也。十月二日,過安山北壽張書。右軍人品甚高,故書入神品。奴隸小夫,乳臭之子,朝學執筆,暮已自誇其能,薄俗可鄙!可鄙!臨帖之法欲肆不得肆,欲謹不得謹,然與其肆也,寧謹。非善書者莫能知也。廿年前為季博臨《樂毅》殆過於謹。《保姆碑》雖近出,故是大令當時所刻,較之《蘭亭》,真所謂“因應不同”,世人知愛《蘭亭》,不知此也。丙戍冬,伯凡得一本,繼之公餘丈得此本,令諸人賦詩,然後朋識中知有此文。丁亥八月,僕自燕未還,亦得一本,又有一詩僧許僕一本,雖未得,然已可擬。世人若欲學書,不可無此。僕有此,獨恨驅馳南北,不得盡古人臨池之工,因公餘出示,令人重嘆。凡作字雖戲寫,亦如欲刻金石。書貴紙筆調和,若紙筆不稱,雖能書亦不能善也。譬之快馬行泥滓中,其能善乎?學書有二:一曰筆法,二曰字形。筆法弗精,雖善猶惡;字形弗妙,雖熟猶生。學書能解此,始可以語書也已。

劉兆彬:《“用筆”與“用筆的法式”》

劉兆彬:《“用筆”與“用筆的法式”》

劉兆彬:《“用筆”與“用筆的法式”》

劉兆彬:《“用筆”與“用筆的法式”》

劉兆彬:《“用筆”與“用筆的法式”》

劉兆彬:《“用筆”與“用筆的法式”》

劉兆彬:《“用筆”與“用筆的法式”》

劉兆彬:《“用筆”與“用筆的法式”》

劉兆彬:《“用筆”與“用筆的法式”》

劉兆彬:《“用筆”與“用筆的法式”》

劉兆彬:《“用筆”與“用筆的法式”》

趙孟頫提到的關於用筆的東西包括:

(A)右軍筆意;

(B)古人法帖……用筆之意;

(C)因退筆之勢而用之;

(D)用筆為上……千古不易;

(E)“朝學執筆”不能“暮誇其能”;

(F)書貴紙筆調和;

(G)學書有二:一曰筆法,二曰字形。筆法弗精,雖善猶惡。“筆意”是審美感受,因人因時代而異,不是“千古不易者”;“筆勢”是受工具、環境等條件的變化變化,不是“千古不易者”;“用筆為上……千古不易”指什麼,是我們正在討論的對象;“朝學執筆”不能“暮誇其能”是說要深入學習;“紙筆調和”是個規律性要求,可說是“千古不易”的要求之一,但可以包括在“用筆之法”的範疇中;“學書有二:一曰筆法,二曰字形”一語與“書法以用筆為上,而結字亦須用工,蓋結字因時相傳,用筆千古不易”一語對應【這種“對應性”似乎體現了趙孟頫的思維模式】,可作為判定趙所謂“用筆”是指“筆法”(即“用筆法式”)的根據之一。他的另一句話——“古法終不可失也”,這個“古法”當指“學書有二”所謂的“筆法和字形”,是判斷趙孟頫所謂“用筆”係指“筆法”(即“用筆的法式”)的根據之二。

(13)我判定:趙孟頫所謂“千古不易”的東西,實際是“筆法”,作為“法式”、“類型”、“共相”,“筆法”確實具有恆定性。但是他的另一句話——“用筆千古不易”卻省略了“之法”二字,將現實的“用筆”(一種具體活動)說成千古不易的,這就錯了。所以,趙應該說“筆法千古不易”或“用筆法式千古不易”,但他沒有這樣說,這是表達問題。

如果他說“筆法”或“用筆法式”千古不易,那麼進一步的問題是:具體的“古法”是不是這個普遍有效的法式(共相)?當然不是!“普遍有效的法式”是一種概括化的存在,一旦落實就成為個別性的東西(包含了共性,但已經與共性有差異),所以,一切個別都在變化,都不是“千古不易”的,這就是書法不斷演變的實質。

(14)總之,趙孟頫意識到的“千古不易”的東西,是用筆的一些“半抽象”的、知覺整理後的運動模型,不是任何某家某派的具體“用筆”,說它是“用筆”,是用錯了概念。

(15)周師道老師用“劇本中的哈姆雷特”與“演員所演的哈姆雷特”來替換我所謂的“用筆法式”和“用筆”,是極其高明的思考方式,這一理路使問題變得更加容易理解,但是相關的具體論述所切中的對象與我所指示的對象似乎仍非同一個。

(A)“千古不易者”是一個“被尋找的東西”而不是“已被發現的東西”,作為“千古不易者”的“筆式”實質上是一個邏輯上的設定——邏輯上設定了的“共相”,所以它不是莎士比亞筆下的“待演的哈姆雷特”也不是每個演員演出中的“哈姆雷特”,而是一個“等待被發現的哈姆雷特”,如果說他已經被創造,邏輯地看,他只是上帝的劇本中的人物,這個劇本,至今還沒有人讀全,更別說“照劇本演”了——的確,人類在“演”,卻是“自創自演”。

(B)“千古不易者”之所以被我稱之為“筆法的理式”,就在於它是“邏輯設定”而不是任何一種現實的“用筆”,也不是人類“已經發現的用筆圖式”,它是且僅僅是“邏輯共相”——這就是所有書法家都在不斷地“尋找它”的原因:從邏輯上看它必然存在【同類事物有個“共相”是符合邏輯的】,但是它還沒被找到。

【附:周老師意見原文:

0,樓主鐵了心要解決“用筆千古不易”的真理性問題,或說,要發掘此中教益,在下也來試景從。

1,由“用筆”梳理出“用筆法式”(“筆法”),問題“初步解決”了嗎?似乎沒有。

1-1,“用筆”本為“心-物”關係,有了樓主新解,為“心-律(簡稱“用筆法式”為“律”)-物”關係,即,用筆者按用筆律用筆。

1-2, 設: 律(“用筆法式”) 作為心-物中介 一般“千古不易”;但因 用筆者(心)具體於一般,非“千古不易”, 加以 筆(物)也具體於一般,非“千古不易”;故 任何作為個例的、具體的用筆 按 一般的“千古不易”的 用筆律 用 筆,也並非“千古不易”。(這就好比,任一演員 按漢姆雷特“法式”演的 任一個 漢姆雷特 均有所不同。)

2, 由用筆 = 用筆者按用筆律用筆 = 具體用筆者應用一般“用筆法式”到具體場合用筆的關係鏈辨認,其中可能“千古不易”即不變的,除了1-2假設 律(“用筆法式”)作為心-物中介一般“千古不易”外,還可能的一般“千古不易”為: 必須具體地處理好 “心-律(“用筆法式”)-物”(用筆者、按用筆律用、 筆)三者關係。

3,針對具體一般地發揮一下(不過“老生常談”而已)

3-1,具體用筆者 須認識掌握好作為一般的用筆律 將之適當且力求優化地運用到生成書跡的具體每一筆,方得遂意。這一條一般來說“千古不易”。

3-2,與此同步,具體用筆者須從過程和結果兩方面力求優化對一般的用筆律的認識掌握,以便適當且優化地運用到生成書跡的具體每一筆,方得遂意。這一條一般來說也“千古不易”。

3-3,與此同步,具體用筆者須根據其一般的用筆律的認識掌握和運用,適當優化具體工具和操作,落實到具體每一筆,方得遂意。這一條一般來說同樣“千古不易”。

4, 上三條,或許是吾人受“用筆千古不易”啟發可得的教益,也是對此命題的辯解。

5, 小結:在承認恆常且一般的用筆律(“用筆法式”)前提下,必須如3所列3條具體地處理好“心-律(“用筆法式”)-物”(用筆者、按用筆律用、 筆)三者關係。這一點對任何具體人、具體場合“千古不易”!

6, 順便表示,本人認為:割裂“書法以用筆為上,而結字亦須用工,蓋結字因時相傳,用筆千古不易”來孤立解釋“用筆”和“用筆千古不易”句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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