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效力待定合同三種情形理解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與否尚未確定,須經過補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內不予補正則視為無效的合同。在本文中,大律師網小編將為大家介紹對效力待定合同三種情形理解。

對效力待定合同三種情形理解

一、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的理解

在確認此類合同的效力時,應著重把握如下幾點:

1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是否具有效力,一個最重要的條件與標誌就是處分權是否已經過法定代理人的追認。一旦經過法定代理人的追認,它就具有法律效力;如還沒有被追認,該合同雖然成立,但並沒有實際生效,而是處於待定狀態。

2 對追認的含意應正確領會。它是指法定代理人明確無誤地表示同意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他人簽訂的合同。法定代理人以行動自願履行合同的行為也可視為法定代理人對合同的追認。

3 應正確判斷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是否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

4 不能認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所簽訂的全部合同都必須經法定代理人的追認。因為合同法第四十七條還有一個但書條款,即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合同,不必經過法定代理人的追認就具有法律效力。

5 要注意相對人的催告權和撤銷權各自的行使條件。

6 法定代理人的追認必須是無條件的,法定代理人不得對合同的追認附加任何條件,除非合同相對人的同意。

7 如果追認權人拒絕追認,該合同則屬無效合同,其法律後果應由法定代理人承擔。

二、對因無權代理簽訂的合同的理解

合同法第四十八條對因無權代理簽訂的合同的效力作出了規定。適用合同法第四十八條時,應注意下列問題:

1 要把無權代理與濫用代理權區別開來。

2 要明確因為無權代理而訂立的合同屬於效力待定合同,而非以往司法實踐中一概認定為無效合同,對此類合同可先認為合同的效力處於不確定狀態,再根據被代理人的真實意思來確定合同的效力。

3 要注意相對人行使催告權或撤銷權應當具備的條件。

4 因無權代理而訂立的合同,如被代理人拒絕追認,該合同原則上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其法律責任應由無權代理人即行為人自行承擔。

三、對因無權處分行為而訂立的合同的理解

合同法第五十一條對無權處分行為而訂立的合同的效力作出了規定。司法實踐中,對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的適用,要注意下列四個問題:

1 準確掌握無權處分的含義。無權處分一般包括二種情形:一是無所有權而行使了處分權,如甲未經乙的同意擅自把屬於乙的財產出賣、抵押等;二是處分人雖享有處分權,但其處分權的行使受到限制。

2 注意第三人善意取得制度對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的影響。為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即使無效處分人訂立的合同未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後沒有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也應視為有效合同。但是,要特別注意:根據我國法律和司法實踐,對於贓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及隱藏物、拾得的遺失物及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等不適用善意取得。

3 對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如果享有處分權的人拒絕追認,該合同則屬無效合同,其法律後果應由無處分權人承擔。

4 無處分權人在訂立合同後取得了財產處分權,還不能視為財產權人的追認,此時應認為原無處分權人與相對人訂立的合同有效,但其合同的主體是原無處分權人,而不是財產權人,故合同法律後果由合同訂立人自己享有和承擔。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