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怎麼處理?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與否尚未確定,須經過補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內不予補正則視為無效的合同。那麼效力待定合同怎麼處理?效力待定合同和無效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效力待定合同怎麼處理?

效力待定合同怎麼處理?

(一)追認 合同生效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若想使合同具有效力,要經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認。在沒有經過追認前,該合同雖然成立,但是並沒有實際生效。

所謂追認是指法定代理人明確無誤的表示,同意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他人簽訂的合同。這種同意是一種單方意思表示,無需合同的相對人同意即可發生效力,這裡需要強調的是,法定代理人的追認應當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並且應當為合同的相對人所瞭解才能產生效力。

(二)撤銷 合同不生效

這裡的撤銷權是指合同的相對人在法定代理人追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訂的合同之前,撤銷自己對限制民事行為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但是相對人撤銷這類合同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撤銷的意思表示必須法定代理人追認之前作出的,對於法定代理人已經追認的合同相對人不得撤銷。

2、只有善意的相對人才可以作出撤銷合同的行為。

3、相對人作出撤銷的意思表示時,應當用通知的方式作出,任何默示的方式都不構成對此類合同的撤銷。

效力待定合同和無效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效力待定的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區別主要表現在:效力待定的合同雖欠缺法律關於合同的生效要件,但經過權利人的追認可以生效,在追認之前,合同的效力處於待定狀態。效力待定不僅保護權利人的利益,而且兼顧了相對人的利益。而無效合同因其具有違法性,所以是自始無效的,不能經過任何人的追認而生效、無效合同不因當事人的追認而發生法律效力是它與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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