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揮民商事裁判職能 打造誠信交易環境——市中院發布「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典型案例

发挥民商事裁判职能 打造诚信交易环境——市中院发布“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誠信,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誠信不僅是一種品質,更應是現代社會行為準則。良好的社會信用環境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條件。房屋買賣是關係到每個家庭切身利益舉足輕重的大事,更是關係到社會經濟秩序的重大民生問題。自2017年以來,受房價上漲因素帶動,我市二手房交易數量增速明顯,相應二手房買賣糾紛案件亦有較大幅度增長。2017年至2018年8月31日,全市兩級法院共受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2819件,同比增長59.27%。

本文通過梳理近兩年來連雲港中院審理的因房價上漲及交易行為不規範等原因導致房屋買賣合同違約的典型案例,展示不同類型二手房買賣中常見的法律風險,並對如何防範相關風險作出提示,以期為社會公眾規避風險、維護合法權益提供借鑑。希望通過本期典型案例的發佈,起到褒揚誠信、懲戒失信,使人們將誠信價值準則內化於心、外化於行的積極作用,為誠信連雲港建設戰略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本次共梳理六起典型案例,小編將分為六期在市中院“兩微一站”發佈。

发挥民商事裁判职能 打造诚信交易环境——市中院发布“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藉故違約需謹慎 差價損失要賠償案情介紹

2017年2月28日,買受人張先生和出賣人吳先生通過某中介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約定將吳先生所有的坐落於海州區朝陽東路的一處面積為91.84平方米的房屋以82萬元的價格出售給張先生。合同簽訂當日,張先生向吳先生支付了1萬元定金。同年3月6日,吳先生通知張先生以其妻子不同意為由,要求解除賣房合同,返還之前所交定金1萬元。後因雙方協商未果,訴至法院。後經評估公司對涉案房屋進行評估,評估價值為90萬元。張先生起訴要求解除其與吳先生簽訂的《房屋買賣居間合同》,吳先生賠償損失8萬元。

裁判結果

一、解除張先生與吳先生於2017年2月28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居間合同》;二、吳先生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房屋差價損失8萬元。

法官說法

二手房買賣中,房屋即使為夫妻共同共有,購房人僅同房屋共有人中的一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發生糾紛的,不應以出賣人無權處分為由認定合同無效。買受人因出賣人原因導致購房目的不能實現的,可以就售房差價要求房主進行賠償。本案中,吳先生以其妻子不同意賣房為由不再履行房屋買賣合同系違約行為,張先生可以據此向吳先生主張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現實生活中,房屋買賣合同作為一種標的額相對較大、與買賣雙方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合同,當事人雙方都應慎重簽約、誠信履行。對於買受人來說,應審慎判斷交易對方的誠信品質,嚴格審查房屋狀況,謹慎簽署合同,並保存好相關交易憑證。在涉及交易關鍵問題的溝通過程中,可以通過錄音、證據保全等形式保存相關證據。對於出賣人來說,應對房地產市場形勢做好判斷,謹慎選擇交易時機、簽署房屋買賣合同,一旦簽署合同,就應誠信履約。即便房價上漲,也不應違約,否則應當對因違約給買受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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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市中院民五庭 孫宜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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