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公交車多次被豪車刮碰 對方原是「碰瓷」專業戶

開著寶馬、奧迪轎車,卻偏偏去“碰瓷”公交車訛錢,80後男子梁某在我市先後作案3次,最終露出馬腳,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近日,城中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詐騙犯罪批准逮捕梁某。

3輛公交車遭遇同一男子刮碰

今年4月9日,一輛白色寶馬轎車在城中區解放北路市中醫醫院公交車站與一輛82路公交車發生刮碰。當時,駕駛這輛82路公交車的司機韋先生並未留意到事故的發生,直到後來恆達的安全員告知他這件事,並叫他次日到交警部門處理此事。4月10日,韋先生在交警隊見到了寶馬車車主樑某。梁某聲稱他已經報案,交警判定韋先生是肇事逃逸,要麼吊銷駕照,要麼私了。“我是開公交車的,如果被吊銷駕照的話就不能開車了!” 韋先生表示,他同意了對方所說的私了,跟梁某去市區某寶馬4S店定損,並跟梁某協商賠償了7288元現金。

無獨有偶,今年5月23日,這輛白色寶馬轎車又出現在龍城路工貿大廈公交車站,並與一輛正在變道出站的2路公交車發生碰撞。事發後,寶馬車車主樑某在現場提出私了,但被恆達公司的安全員拒絕。經過4S店定損,定損價格為23023元。後來,梁某以該車不在柳州的4S店修理為由,依據維修發票,讓恆達公司轉了2.1萬元賠償款到其個人賬戶。

兩次交通事故都是同一輛寶馬車,都是因為公交車出站變道造成的事故,寶馬車損壞的位置都一樣,並且車主都是同一個人,真有這麼巧的事?恆達公司通過報警向交警部門核實發現,這輛寶馬車在深圳等地也有多次交通事故的記錄,認為梁某是專業“碰瓷”的,遂向公安機關報了案。

「以案釋法」公交車多次被豪車刮碰 對方原是“碰瓷”專業戶

就在恆達公司報案後不久,梁某駕駛的車子又在市區內一輛轉彎變道的30路公交車發生了刮碰。不過,他這次開的是一輛黑色奧迪轎車。事發後,梁某欲索要2000元“修理費”。當恆達公司安全員趕赴現場並報警後,梁某迅速逃離了現場。

80後嫌疑人涉嫌詐騙罪被批捕

今年8月16日,犯罪嫌疑人梁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歸案後,他對自己先後3次“碰瓷”公交車“賺錢”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梁某交代,他之所以要求用現金支付賠償款,是為了方便自己拿車到外面比較便宜的店去修理,從而賺取與4S店維修費用的差價。他承認第一次“碰瓷”後修車實際上只花了4600元,第二次“碰瓷”後修車只花了1.52萬元左右。

城中檢察院經審查後認為,本案犯罪嫌疑人梁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寶馬、奧迪小轎車製造交通事故,遂以其行為涉嫌詐騙罪批准逮捕。

檢察官釋法

駕駛機動車“碰瓷”的行為為何定性?要準確對“碰瓷”行為進行定性,既要準確把握“碰瓷”階段的行為性質,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又要準確把握獲取財物的行為性質,取得財物是否使用暴力。“碰瓷”可能涉及的罪名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詐騙、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搶劫、故意傷害(殺人)罪。具體可分為五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如果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故意製造交通事故,並造成事故系被害人過錯所致的假象,繼而以此為要挾,迫使被害人賠償,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論處。

第二種情形,如果行為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隱瞞事故真相,使被害人基於事故產生原因的錯誤認識而給付“賠償”,行為人的行為就符合詐騙罪的構成特徵,應當以詐騙罪論處。

第三種情形,在有的“碰瓷”案件中,被害人是完全被脅迫交付錢財,還是既有被欺騙又有被脅迫的因素而交付錢財,有時不容易區分。對類似案件,應從系列行為的整體特徵考察,根據行為人主要取財手段的特徵,以敲詐勒索罪或者詐騙罪論處,而不宜進行數罪併罰。

第四種情形,如果行為人駕車碰撞他人車輛後,又以暴力或實施暴力相威脅而索取錢財的,構成搶劫罪。

第五種情形,如果行為人實施的“碰瓷”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如不足以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碰瓷”後,由於主客觀原因,也沒有進一步實施詐騙、敲詐勒索或搶劫行為。那麼,對於只撞毀車輛,可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致人傷亡的,可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

檢察官提醒

碰瓷者通常採取故意加速直行碰撞他人正在變道行駛的車輛,被碰撞人需要多留個心眼,觀察碰瓷車輛車況是否良好,是否有多處碰撞痕跡,碰瓷者是否主動提出不報警“私了”的要求。遇到此情況,不要私自草率處理,要留心周圍是否有監控探頭,可以先拍照取證,待交警到現場對事故做出處理。如果車主對此仍存有異議,可以在交警處理完事故後,向負責判定事故是否存在碰瓷嫌疑的交警行政部門提起申請,核查涉事車輛的事故記錄,判定是否存在碰瓷嫌疑。同時,建議交警部門嚴厲打擊碰瓷行為,對於兩車刮碰事故嚴格把關,及時核查涉事車輛的事故歷史,排除不法的投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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