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樓鄰居安裝防盜窗起糾紛 法院判決未構成妨害

三樓住戶安裝防盜窗並向外凸出,四樓住戶認為防盜窗對其造成了影響,遂訴至法院,要求予以拆除。近日,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排除妨害糾紛案件,判決駁回了四樓住戶的訴訟請求。

四樓住戶要求三樓住戶拆除凸出的防盜窗

謝某與鍾某為樓上樓下鄰居。2017年10月份,鍾某在其房屋陽臺、衛生間及房間窗戶外安裝了防盜窗,該防盜窗伸出了牆面35cm。謝某認為鍾某安裝的防盜窗影響其正常採光、通風和造成了安全隱患。雙方產生矛盾,經社區多次調解未成。謝某訴至法院,要求鍾某拆除其違規安裝的防盜窗。謝某訴稱,鍾某安裝的防盜窗凸出牆面35cm,違反了法律規定,且影響了其日常生活。鍾某辯稱,其安裝防盜窗是對空間的合理利用,且未損害他人權益。

因未構成妨害訴請被駁回

法院經審理認為,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相鄰一方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另一方的合法權益。同時相鄰方亦應合理限制自己的權利,保持一定的忍讓和剋制。從常理上看,相鄰關係糾紛中是否構成妨害應當以一般公眾的認知作為標準,而不應當僅僅基於個體的判斷。經現場勘查,鍾某安裝的防盜窗凸出牆面35cm,並未對謝某造成安全隱患,也未影響其採光、通風。關於謝某提出鍾某安裝凸出牆面的防盜窗違反法律規定的主張。現行法律法規並未對安裝防盜窗做出具體規定,萍鄉地區亦未出臺相關管理規定,謝某上述主張不能成立。法院遂判決駁回了謝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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