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在哪些情況下構成強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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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不能直接構成強姦罪。

《刑法》規定,強姦罪,是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強行與婦女性交的行為。侵犯的對象是婦女,侵犯的客體是婦女的性權利,實施的客觀行為是“性交”,綜上,女性是無法自己直接完成的,缺少犯罪構成要件,自然也就不能直接構成強姦罪。


但女人可以構成強姦罪的教唆犯和幫助犯。

比如,她教唆一個男人去實施強姦犯罪,或者在男人實施強姦犯罪過程中,她起到了幫助作用,包括誘騙被害人、制止被害人反抗等等。實施了上述行為,就構成強姦罪的共犯,以強姦罪定罪處刑。


量刑情節有輕有重。

教唆他人強姦,按照她起的作用處罰,如果教唆不滿18週歲的人實施強姦的,應從重處罰。對於幫助他人實施強姦的,不能一概以從犯論處,要具體分析她的幫助行為對強姦犯罪的實施、完成、後果起到什麼作用,實踐中,甚至有的幫助人員的社會危害性及主觀惡性都大大超過“施暴者”,對於該類人,就要從嚴、從重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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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yond1975


大實話:出於對女性的保護,強姦罪只能針對男性進行限定。

首先可以明確地說,強姦罪是一個對男性群體不太公平的罪名,因為只有男性違背婦女個人意願發生性行為的時候會被定性為強姦罪,但是,如果女性違背男性意志發生性行為則沒有做出明確規定。

雖然這從邏輯上來說對男性不太公平,畢竟,我們要的是男女平等。不過,從現實角度來說,這也是最符合現實實際的做法。

女性強姦罪很難取證

我們要知道,無論是任何犯罪都是要有證據才能對犯罪分子定罪的。就男性強姦女性而言,如果一個男性涉嫌對女性的強姦,只要不是女性主動配合,那麼多少都會在女性身體上留下證據,這個才是定性男性涉嫌強姦罪的關鍵因素。

但是,對於男性來說,就算是女性違背了男性的意志,對男性進行強姦,那麼也很難留下證據。而如果涉嫌強姦的女性就是死不承認,那在沒有證人證據的前提下,就很難對犯罪女性定罪。

強姦罪只能對單方面進行定罪

因為有的人說這是當時法律制定時考慮不周,其實不然。說現實一點,我們一個普通人都能想到男性也會被強姦,那些制定法律的人會想不到麼?只是因為,如果強姦罪對男女通用的話,那就強姦罪幾乎和沒有差不多了。

咱們可以設想一個場景,如果一個女人去告一個男人涉嫌強姦,但是,這個男的一口咬定說是女的強姦了她。並且,這種事又不是拍電影,一般情況下指定又不會有全程的拍照錄像證據,誰違背誰的意志這就很難說了。那麼,你說,這時候該定誰的罪?恐怕大多數強姦案件就只能是不了了之了。

然後,從現實角度來說,男性違背婦女的意志的情況確實要比女性違背男性的意志要高很多,這是不可否認的事實。本著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就算是男性有時候吃點虧,這也沒辦法。

當然,法律的這種缺失不會一直存在,只是因為目前的取證手段問題,如果後期技術發展到足夠厲害的請款下能夠區別出是誰違背了誰的意志,那麼女性還是還會被納入強姦罪的名列的。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看到這個題目,我想起上大學時我的刑法老師講述了這樣一個真實案件。他說有四個少婦看上了一個男模,就把他擄到其中一人的別墅裡,然後把他輪姦了三天三夜。可憐的男模受盡屈辱,身心遭受巨大創傷。

然而四個少婦的輪姦行為並不構成強姦罪,因為我國刑法規定的強姦罪專指男性強行和女性發生性關係,保護的是女性的性自主決定權,而男性則不在保護範圍之內。因此,

即使在事實上該男模確實被四個少婦輪姦了,根據“罪刑法定原則”也不能判處她們構成強姦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強姦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然,雖然不能判處四個少婦強姦罪,但能夠判處她們強制猥褻罪。因為猥褻罪的保護範圍包括男性,而強姦就是一種嚴重的猥褻。目前,男性的性自主決定權就全靠這個罪名保護著。

當然,女性雖然不能構成強姦罪的實行犯,但可以構成強姦罪的幫助犯或者教唆犯。比如2013年發生的震驚全國的胡伊萱案件,孕婦譚蓓蓓因婚前與他人同居行為被丈夫白雲江知道後產生愧疚心理。於是為了彌補丈夫,她將年僅16週歲的胡伊萱誘騙至家中,供丈夫白某姦淫。事後,他們又將胡伊萱殺害拋屍荒郊。


在這起案件中,白雲江固然構成強姦罪,而譚蓓蓓幫助丈夫強姦胡伊萱,因此也構成強姦罪的幫助犯。

  


冰焰


女性作為教唆犯或者幫助犯,同樣可能觸犯強姦罪。

教唆犯,指的是以勸說、利誘、授意、慫恿、收買、威脅等方法,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本來沒有犯罪意圖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圖實施犯罪。幫助犯,指的是向犯罪者提供幫助,協助其完成犯罪。

這樣看來,如果女性教唆男性去強姦他人,或者幫助強姦犯作案,的確有可能構成強姦罪。例如,如果有一名女性協助男性在酒裡下藥,放倒了受害者,助犯罪者完成了強姦,那麼在法律上可能構成幫助犯。

但上面說的是作為從犯的情形,如果較真一點,一定要求是正犯呢?

按照當前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這樣看來,女性“強姦”男性,的確無法構成強姦罪。但這種行為,有可能構成強制猥褻、侮辱罪,因為這一罪名是對性別沒有限定的。

最後,還有一種可能性:如果女性強姦女性,按照目前的法律,似乎同樣也符合刑法二百三十六條關於“違背婦女意志”的表述。這或許也是一種新的可能性了。


王瑞恩


在我國,女人對男人,女人對女人,男人對男人都是無法構成強姦的。

我國刑法規定的強姦罪的構成是“違反婦女的意志”,而並沒有說“違反男性的意志”,所以女人強姦男人,不構成強姦罪。


而女人對女人的話,我國針對強姦的行為認定是“生殖器的插入”,在強姦環境中生殖器插入既為“強姦既遂”,而女人沒有生殖器所以也無法插入,也不構成強姦。

即使是女性以性器具插入,但工具不滿足生殖器的醫學生物特徵,所以不構成強姦

當然,如果受害方是“幼女”的話,就沒有“插入”這一說法,只要生殖器接觸“幼女”陰部,即為強姦。


而男性對男性的話,由於男性不屬於強姦罪“婦女”的構成,所以不構成強姦罪,雖然也有插入,不過由於不構成先決條件,所以頂多算是攪屎棍,沒有意義。如果真能對菊花造成輕傷的話,只能說很牛掰,以故意傷害論處。


但上面的行為,雖然不構成強姦罪,但是都構成“猥褻罪”

以前猥褻罪的對象為“婦女和兒童”,但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刑法第237條強制猥褻婦女、兒童罪的條款,將猥褻婦女改為猥褻他人,“他人”當然既包括婦女,也包括男性。

猥褻罪只指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違背男性 女性或者兒童的意志,強制猥褻或侮辱男性 女性或者兒童,並且情節嚴重構成犯罪。


如果說婦女以強姦罪受刑的話,只能是“教唆犯”和“幫助犯”,這個婦女幫助其他男人完成強姦,他即為該男人的“教唆犯”和“幫助犯”,應該以強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不過相比主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看守所資深體驗工程師


在我國目前的刑事法律下,女性只能成為強姦罪的共犯,比如教唆、幫助男性完成強姦行為,也就是說,其行為只能依附於男性的行為,否則女性自己本身是不能成為強姦罪的主體的。這個從刑法關於強姦罪的定義就可窺見一斑,刑法第236條規定,強姦是指違背婦女的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所以,發生女性違背男性意願,強迫發生性關係的行為,並不能夠被認定為強姦罪,因為主體身份不符合。

有人可能感到奇怪,這個世界還有男性被強姦的情況?要知道,大千世界,無奇不有!

臺灣一女老大,幫助女友出面催債,把欠債人強行帶到汽車旅館逼債,在看完小電影后,興趣盎然,當著手下的面就把欠債人強姦了。最終該女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2007年底,河北某鄉鎮不滿16歲的周某,受女性友人邀請到縣城某飯店吃飯,參加的還有另外兩名女性,三個女性都是30多歲。席間,趁周某外出去洗手間,三個女性將事先準備好的春藥放進周某的啤酒裡,哄著周某喝了一杯又一杯。飯後,又邀請周某去打麻將,事先說好,如果周某贏,她們給錢,如果周某輸,則要陪她們。由於藥性,加上酒勁,周某很快就輸了。昏昏沉沉中,三個女子先後與周某發生了性關係,由於興奮多度,造成周某休克,三女驚嚇之下,趕緊送其就醫搶救。周某雖脫離危險,但卻造成性功能障礙。由於不屬於強姦罪,雙方只能調解,對其身體受到的傷害進行賠償。

筆者以為,在當下,必須改變傳統的理念,不僅要保護女性的性自主權,也要保護男性的性自主權,建議下次修改刑法時,對強姦罪的條文作出修改,設立強制性交罪,只要違背對方意願,強制發生性關係的,無論男女,都構成此罪。


打虎拍蠅


在中國大陸,男性不可能被強姦,無論一個女性對男性實施了什麼行為,這種行為都不能被定義為強姦,因為中國《刑法》第第二百三十六條明確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這裡的客體明確了是“婦女”和“幼女”,並不包括男性。

那女性有沒有可能針對“婦女”和“幼女”進行強姦呢?我國學界,對強姦的認定主要有兩種。針對“婦女”,採取“插入說”,具體就不展開了;針對“幼女”,採取的是“接觸說”,在這種情況下,只要性器官接觸,就會被認定為強姦。這其中有很多細節性的認定難以窮盡,感興趣的朋友可以查一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1955年以來姦淫幼女案件檢查總結》,其中有詳細解讀。

女性是不存在“插入”一說,所以女性無法強姦“婦女”;但女性是可以“接觸”幼女的,所以以此為基礎,女性在法律理論上可以實施對幼女的強姦。但是這樣的案例,目前沒有出現過,日後就算出現,恐怕在罪名認定上也會出現較大爭議。

另外一種比較常見的情況,就是女性可以作為強姦罪的從犯、脅從犯(幫別人強姦)和教唆犯(教唆別人強姦)。在這兩種情況下,女性無法單獨實施強姦罪。


隱語


以中國目前的刑法來看,女性只是作為兩性中的弱者出現。

但事實並非如此。

如今的女性,地位大大提高,除了身材和力氣較小,其他方面幾乎已經全面超越男性。

尤其是有權,有錢的女性。

曾經有四個富婆,看上一個男模,騙至一富婆豪宅,色誘並威脅,然後四個富婆輪姦之,且囚禁,達三天之久。

一女性老師,見一中學男生帥氣,就免費為之輔導作業,期間,色誘男孩,與之發生關係。

以上兩例都被作為強姦罪提起訴訟。

在國內,由於傳統性觀念束縛,在性方面,女性大部分都是被動,無論家中,還是外面。

而其中一小部分,則已經開始主動,比如性生活時,採取女上位。比如,性需求時,女性首先提出。

這是男女平等的表現,也為感情與婚姻的幸福產生協調作用。

不過,問題來了。

男性有性需求時,強行與女性(老婆)性交,會被認定為~強姦!

如果女性有性需求,而男性因為壓力或身體疾病沒有意願,女性則無法滿足,即使強姦也不能完成!~因為,性行為的前提是,男性陰莖要勃起。

但,如果是一個身體強健或練過技擊的女性強迫一個普通健康男性,會不會完成性行為?畢竟,從心理方面來說,男性的性喚起要比女性要頻繁的多,也更容易!

所以,發展中的中國的法律還不夠健全,不夠細膩。

相信在不久的將來,會逐步完善。



相安麗


在違背婦女的意志下,要與其發生性關係,在婦女的反抗下,利用兇器,暴力,威脅強行發生性關係,這就是男性的強姦行為。

婦女也有強姦行為的產生,比如女老闆看上男職工,要與其發生性關係,如果你不同意,就讓你離職,男職工在違背自己的意願下被強行發生了性關係。

或者婦女掌握了一個男人的天大缺點,要與其發生性關係,你不同意就給你暴露出來,要挾男的發生了性關係,違背了男的意志,應該是強姦罪。


窮光旦


我國《刑法》規定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願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犯罪行為。可見女人不能直接構成強姦罪,但是可以成為強姦罪的從犯,是指女人可以成為組織,教唆,欺騙別人犯強姦罪。而成為共同犯罪的主體。

《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犯罪行為。

《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從事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起主要作用的,系主犯。

《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系從犯。

《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教唆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歲的人犯罪的,應該從重處罰。

什麼是教唆犯,這裡是指女人,一個女人去教唆一個男人或者去幫助一個男人去實施強姦犯罪的。

但對於幫助他人實施犯強姦罪的,不能一概以從犯論處,要具體分析她的幫助行為對強姦犯罪的實施的程度輕重來看,實施中,甚至有些幫助人員的社會危害程度超過了實施者,對於這些教唆應該從重,從嚴處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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