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IP)的一些基本概念

研究知識產權之前,我們必須明確知識產權的一些基本知識、概念和我國知識產權發展情況,才能更好的分析解決當前我們所面對的知識產權問題。

知識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ipr,IP)是指人們對於自己的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標記、信譽依法享有的權利。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它與房屋、汽車等有形財產一樣,都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都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有些重大專利、馳名商標或作品的價值也遠遠高於房屋、汽車等有形財產。

知識產權主要功能是保護知識擁有者和創新者的利益,它是法律賦予知識產權所有人對其智力創新成果所享有的某種專有權利。

知識產權(IP)的一些基本概念

知識產權種類有多個劃分標準:

1、從知識產權的範圍劃分,有廣義的知識產權和狹義的知識產權

廣義的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鄰接權、商標權、商業秘密權、產地標記權、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等各種權利;目前已為《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所認可。

狹義的知識產權,即傳統意義上的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含鄰接權)、專利權、商標權三個主要組成部分。

2、從對知識產品的消費方式劃分,有著作權(文學產權)和工業產權

著作權是廣義的,包括著作權和鄰接權,其保護對象是以精神消費為目的的知識產品,包括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等等。

工業產權是指著作權以外的知識產權。其內容已超出“工業”的範圍,主要指以物質消費為目的的知識產品,包括科學技術發明、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記、商號及標記、禁止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不正當競爭等等。

3、從知識產權價值的來源劃分,有創造性智力成果權和工商業標記權

創造性智力成果權的價值直接來源於對該成果的商業性利用。無論是科學技術還是文學藝術等創造性的智力成果,本質上都是人們設計出來的“結構和形式”。對這些“結構和形式”的利用所獲得的收益,就是創造性的智力成果的價值。

工商業標記本身不是其財產價值的源泉,它的價值來源於所標記的商品或服務,來源於它所標記的工商業主體的商業信譽。

知識產權(IP)的一些基本概念

4、國際上通常將知識產權分為工業產權和版權兩大部分。

工業產權包括專利權、技術機密、商標權和反不正當競爭權《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1條第2款規定,保護以發明專利權、實用新型、工業品式樣、商標、服務商標、商店名稱、產地標記或原產地名稱,以及制止不正當的競爭,作為對象。第3款規定,工業產權應作廣義的解釋,不僅適用於工業和商業本身,也適用於農業和採掘業以及一切製造品或天然產品,例如:酒類、穀物、菸葉、水果、牲畜、礦產品、礦泉水、啤酒、花卉和麵粉。

版權(著作權)包括作者權與著作鄰接權。《世界版權公約》第1條規定:締約各國承允許對文學、科學、藝術作品(包括文字、音樂、戲劇和電影作品,以及繪畫、雕刻和雕塑)的作者及其他版權所有者的權利,提供充分有效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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