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帥帥地去參加業主大會了!業主大會成立、職責、召集是這樣!

小區物業管理中最重要的一個角色是業主大會。業主大會是指一定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的共同體,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合同中的合法權益。

業主大會是由業主自行組成的維護物業整體利益的組織,具有民主性,自治性和代表性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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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大會的成立

《物權法》規定,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如果一個小區只有一個業主,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應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委會的職責。業主大會是由建築區劃內的全體業主參加依法成立的自治組織,是建築區劃內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機構,其成立一般由業主自行籌備,自行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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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大會作為自我管理的權力機關,其做出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大會成立的主要相關法律有《物業管理條例》、建設部的《業主大會規程》,根據以上兩部法律規定成立業主大會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1、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2、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充分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築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

3、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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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大會的職責

業主大會作為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的自治組織代表著全體業主的利益,所以業主大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制定、修改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2、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3、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4、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統籌方案並監督實施;

5、制定、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6、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有關物業管理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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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大會的召集

業主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定期會議;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以及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

業主委員會成立以後,由業主委員會負責召集此後的年度會議;

如果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處理或者管理規約中規定的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情況出現,經過20%以上業主的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業主;業主可以自己參加業主大會,也可以委託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同時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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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大會決議規則

業主大會會議形式:(1)集體討論;(2)書面徵求意見。

參加人數: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

決議方式:一般表決和特殊表決。

一般表決:是指簡單多數決,即必須經過專有部分佔建築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特殊表決:是指實行特別多數決,即必須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

下列事項需要實行簡單多數決:

1、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2、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

3、選擇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

4、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5、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物權法》規定,決定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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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大會的議事規則

《物業管理條例》第18條規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委員為正妻等事項作出約定。根據以上法規規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對業主大會的運作程序作出規定;

2、對業主大會的會議時間、議事方式方式作出規定;

3、對業主大會的表決程序作出規定;

4、對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任期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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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提示

1、業主大會成立前,業主可以請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設立業主大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2、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業主委員會委員的組成和委員任期等事項作出規定。

3、業主大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4、業主大會的決定不得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否則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決議。

5、召開首次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監督首次業主大會召開的過程,對於出現違反會議決議程序的情況,應當及時向相關業主或者有關部門提示。

6、業主大會應當制定、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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