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征地勝訴判決:行政機關拒不履責,被判敗訴

山東省徵地勝訴判決:行政機關拒不履責,被判敗訴

案情簡介

顧某和張某系山東某縣村民,在村裡有承包的土地,從2017年開始,某公司以棚戶區改造的名義在該地區進行施工建設,在沒有徵地手續和補償的情況下,佔用了二人的承包土地。

山東省徵地勝訴判決:行政機關拒不履責,被判敗訴

二人為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找到開發商瞭解相關情況,開發商拒不配合。不知如何是好的兩位農民找到了北京京坤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史西寧律師(微信公眾號:北京史西寧律師),委託史律師為他們依法維權。

辦案過程

史西寧律師從事徵地拆遷業務已經多年,經驗豐富,瞭解清楚情況後直接就明確了對此事負有職責的主體——縣國土資源局。確定主體後,接下來開始著手準備信息公開以獲取相關材料。具體案件由史西寧律師和郝長青律師一起辦理。

兩位律師準備好信息公開的材料後,便指導當事人向縣國土資源局申請信息公開,內容為關於被徵土地上建設項目的相關批准文件、土地性質變更的相關信息文件和該村擬徵地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

有了詳細清單的當事人,向當地國土資源局遞交了信息公開申請。

山東省徵地勝訴判決:行政機關拒不履責,被判敗訴

信息公開申請送達後,法律規定的15個工作日法定期限經過,縣國土資源局仍舊沒有答覆。兩位律師指導當事人提起了訴訟,請求法院確認縣國土資源局不履行信息公開職責的行為違法,並判決縣國土資源局依法履行職責,公開申請人所申請的信息。

兩位律師指導當事人將證據隨起訴狀一併提交法院,證據如下:

1、信息公開申請表,證明原告已經提交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2、EMS快遞單三份,以證明原告已經依法郵寄了申請書;

3、EMS快遞網站查詢的投遞信息三分,證明被告收到了原告郵寄的三份政府信息公開表。

自知程序違法的國土資源局,不僅連答辯狀都沒有向法院提交,甚至連開庭都未派人參加。在庭審過程中,法官認真聽取當事人兩位律師對事實情況的描述和意見,仔細閱讀了所提交的材料,依法作出判決。

法院判決

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二條、第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責令被告縣國土資源局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對原告顧某、張某要求政府信息公開的申請給予書面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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