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體
就業的殘疾人
優惠內容
對殘疾人個人取得的勞動所得,按照省(不含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減徵幅度和期限減徵個人所得稅。
享受條件
“殘疾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上註明屬於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和精神殘疾的人員和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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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7 08:55:00 節稅
就業的殘疾人
對殘疾人個人取得的勞動所得,按照省(不含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減徵幅度和期限減徵個人所得稅。
“殘疾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上註明屬於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和精神殘疾的人員和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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