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祕密案件中的證據保全

證據保全是指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採取保全措施。

在侵犯商業秘密的案件中,權利人舉證難是普遍存在的痛點和難點。在無法取得被告侵權行為證據的情況下,權利人可以申請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從而完成自己的舉證責任。本文從司法判例出發,為權利人如何在商業秘密案件中有效進行證據保全提供參考。

商業秘密案件中的證據保全

從判例來看,法院採取的具體保全方法有:

1、對被告電腦進行扣押,檢查其中是否儲存從原告處竊取的商業秘密。(北京斯威格--泰德電子工程公司訴北京市銀蘭科技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2、對被告生產的相似產品和技術圖紙進行扣押並進行相似性鑑定。((2001)民三終字第11號案)

3、對被告所持有圖紙、傳真件等書面資料以及計算機內所存儲的電子文檔、電子郵件進行保全。((2011)高民終字第3268號 )

4、對被告公司網站內容進行保全,防止被告刪除相關內容,以證明被告開展同類業務。((2008)高民終字第1323號)

5、法院依法自省國家稅務局調取了被告交易的增值稅發票記錄,以證明被告與利用原告客戶名單,與原告客戶進行交易。((2008)魯民三終字第17號 )

因此,在需要時權利人可以參照法院採取的上述行為申請證據保全。

商業秘密案件中的證據保全

那麼,當事人在向法院提交證據保全申請時,需要注意哪些內容呢?

首先,應當由適格的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適格當事人主要指商業秘密權利人及其利害關係人。

然後,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保全申請書應當符合形式要求。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前保全證據的申請,應當遞交書面申請狀。申請狀應當載明:1、當事人及其基本情況;2、申請保全證據的具體內容、範圍、所在地點;3、請求保全的證據能夠證明的對象;4、申請的理由,包括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且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具體說明。

最後,在申請中,申請人應當向法院提交必要的相關證據。申請人需向法院提交的證據,既包括證明請求保護的涉案權利處於有效、穩定狀態的證據,還應包括證明被申請人或被告實施被控侵權行為的初步證據。另外,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停止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的規定完善申請材料的相關內容。

綜上所述,在侵犯商業秘密的案件中,權利人可以依據自己的需求,依照法定程序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以完成舉證責任,從而保護自己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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