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居委會有權利干涉小區業主成立業主委員會事務嗎?

暴雨大哥44458313


物業管理條例明確規定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接受居民委員會指導和監督

社區居委會有權干涉小區事務,前提是防範一些不良業主,攪混社區文明和諧,監督指導社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依規實行業主自治。實踐中存在所謂積極業主,打著維護業主利益混入業主委員會組織,肆意妄為蠱惑煽動所謂的業主權益,無視法規制度,不作為反而亂作為,已經不在少數案例。物業管理條例修改,也是在過去的實踐中得出結論,並更加強調社區業主活動居民區居委會發揮指導和監督作用。

如果一個完善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能夠正常依法依規履行職責,居民區居委會有必要要干涉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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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諧社會智慧社區


這是一個很有意義的話題,對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小區具有很好的借鑑意義。

雖然《物業管理條例》中有社區、街道組織與業主委員會之間關係的規定,但由於《條例》的普法宣傳不足,加之社區組織對此事也處於無知無為無措狀態,所以前幾年社區對此事往往避之不及,不願沾手。

隨著中央政府對小區物業管理的重視,接連幾買發文要求基層政府加大力度,扶助、指導、監督小區業主委員會的組建工作。局面已有明顯改變。街道和社區都已經開始配備專門機構和人員,對轄區小區的物業管理事務正式納入議事日程。

現在若是小區業主申請成立業委會,社區一般會積極介入,並派人擔任籌備組領導人。還會出面聯絡派出所和開發商一同進行籌備工作。這樣對解決業委會成立難、備案難、過程不規範等問題,有重要意義。

所以,不存在社區干涉小區業主權力的問題。相反,業主們應該歡迎社區和街道的監督和指導。

基層政府機構的介入,有利於克服來自開發和物業公司的阻撓,能避免黑勢力的破壞和威脅、利誘。利大於弊!

何況業委會成立還要去房管局備案後才能合法有效。街道和社區參加組建,對順利備案也是有用的。

業委會雖然是自治性的群眾組織,但以後有許多事要依靠基層政府才能解決,加強聯繫和配合,也是業委會健康成長和發展的重要條件。有了這層監督,也能約束業委會遵法守紀,避免業委會專權濫權損害業主利益。

在日常狀態下, 社區和街道對小區物業事務,只是扶助、指導和監督,不是領導關係,不能包辦代替。具體事務還是由業主大會和業委會負責進行。


執中bj1


看到圖片上的"通告"的落款,就知道你這個事情不一般。本質不在業主"有權沒權",而在於你們不能脫了*的*/領*#導,不能私自結社。

業委會的成立的標誌,應該是業主大會宣佈它成立。備案,只是對外宣告,我這裡有組織了,以後有事可以找我。因此,"撤銷備案"也就毫無意義。業委會解散的標誌,應該是業主大會投票決定解散,其他人無法解散它。

本文第二段說的是法律。顯然,你這個事情,看起來法律被扇耳光了。連法律都被扇耳光了,我還能說什麼呢?我還敢說什麼呢?我也怕被扇耳光啊。

你這個問題,恐怕媒體都不敢報道。這是核心問題,不是個別人瀆職貪腐。核心問題,法律靠邊站。這裡的核心問題歸納起來就是:能否自由結社?法律說可以,但是就有人出面抽了法律兩耳光,你到底說可不可以呢?類似的還有工會。深圳……


律法人生


業委會是業主自治組織,和社區其實是同等級別的。社區也屬於居民自治組織。所以說社區根本沒有法定權利干涉成立業委會。


當然各地方成立業委會都根據各地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社區監督組織成立業委會。其實,這種規定並不存在合理性。

在現實操作中,很多社區和街道會阻撓業委會的成立。因為物業公司的成立和進場管理都是需要各方關係的保駕護航,當然,也就離不開相關的利益輸送。因此很多的社區街道都會阻撓業委會的成立。

現實中,由於業主一盤散沙,自私自利的特性。組織成立業委會的參與度很低很低,也讓社區街道有充足的理由“法定人數不足”來干涉。一個幾千上萬戶業主的小區,真正召開業主大會,能來十分之一就不錯了。確實是法定人數不足。但是出了問題,就會埋怨這個埋怨那個的。卻不知道自己已經放棄了權益。


試想想,一個小區如果五千戶業主都參與業主大會,那是什麼概念?還有誰能質疑程序和法定人數?社區縱然想杯葛業委會成立,恐怕也要看看民意吧。法定人數夠了,任何單位阻撓都沒用。按照法定程序召開業主大會,並做好錄像,直接到住建局備案。社區街道都管不了,就是住建局不備案都可以起訴強制備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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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天評地鹽城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房[2009]274號關於印發《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的通知

第三條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依法選舉產生,履行業主大會賦予的職責,執行業主大會決定的事項,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六條 物業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

給予指導和協助負責對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日常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九條 符合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業主提出籌備業主大會書面申請後60日內,負責組織、指導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

第十條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代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員會代表組成。籌備組成員人數應為單數,其中業主代表人數不低於籌備組總人數的一半,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代表擔任。   

第十一條 籌備組中業主代表的產生,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員會組織業主推薦。   

籌備組應當將成員名單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業主對籌備組成員有異議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天津志賓


我個人覺得,小區依法成立小區業主委員會是小區業主的權利,社區居委會沒有阻止小區業主要求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權利。但是,小區業主成立業主委員會也是需要很多合法的手續和規則規定,社區居委會有協助和監督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的義務。也就是說,即便是小區要成立小區業委會,那也是需要在社區居委會監督是否公平公正合理的情況下進行的。從這個角度來講,如果小區業委會的成立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甚至是不合理不合法的情況下,社區居委會是可以出面干涉和糾正的。


這點我覺得,小區業主成立業主委員會也需要其他相關部門的監督,已避免在選舉過程當中存在作弊的行為,而在相關的法律中也有規定,如果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也需要社區居委會、業主、物業公司、地場、建設局物業管理科的相關人員共同派代表參與和監督的。


小區物業人


成立業委會必須經過幾個階段,根據成都這邊的操作流程,首先萬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而籌備組的組長,必須是街道辦的,副組長社區主任,業主各一個,成員必須有一個是開發商的。需要社區出通告,廣泛的告知業主要準備成立業委會了。在成立過程中,如果有拉票或者賄選的行為,社區或者街道辦隨時可以暫停,糾正。選票結束了,街道辦覺得沒問題了,就會備案,這種情況下一般都不會被推翻,如果沒得社區街道辦的指導和監督,成立的業委會,很有可能後期會被撤銷。他們參與了,就不能自己打臉。


忙碌的人704


成立業主委員會等備組,由縣行政主管部門,社區街道街道辦事處,開發商,業主代表,居委會,出居公告是黨支部,從物權法,物業法,物業管理條例,沒有黨支部出具公告這項規定,超越職權,


福福福福福13


原則上來講,居委會跟業主委員會不是上下級關係,所以居委會不能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去幹涉業主委員會,但是居委會可以利用自己的權利和資源儘可能的去幫助業主委員會做好各項服務小區業主的工作,畢竟居委會的工作職能也是為居委所管轄範圍內的百姓提供服務。而業主委員會也


被敲打的木魚


我們小區的做法是每棟選岀代表)刁參加業委會組成管委會,產生主任、會計、岀納任期一年。給予管委成員適當補助,任期內管理本小區事務,組織召開業委會或代表會議,由會議決定各項事誼包括聘請物業和其物業費用。任期滿時組織選舉產生下一年(屆)新的管委會並移交或公佈當年物業支出和結餘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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