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公共基礎知識複習資料:刑法的具體運用

一、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我國《刑法》規定,對於自首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立功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行為。我國《刑法》規定,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三、數罪併罰

數罪併罰是指一人犯兩個以上的罪,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在法定時間界限內所犯的數罪,分別定罪量刑後,按照法定的並罰原則和刑期計算方法,酌情決定其應執行的刑罰的一種刑罰制度。我國《刑法》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四、累犯

1.適用條件: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犯,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一般累犯是指前罪與後罪必須都是故意犯罪,前罪與後罪必須都是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後罪必須是發生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以內;特別累犯是指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2.處罰方式:對於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五、緩刑

1.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2.緩刑的執行: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六、假釋

假釋是指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後,如果其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附條件地將其提前釋放的一種制度。

我國《刑法》規定,假釋適用對象只限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以上關於刑法的具體運行希望對廣大考生能有所幫助,也希望大家能夠在正確辨析這些易混知識點後做相關的題目練習,這樣能夠把知識點掌握的更加清晰!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