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同意劃定、調整、撤銷部分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批覆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同意劃定、調整、撤銷部分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批覆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同意劃定、調整、撤銷部分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批覆

川府函〔2018〕144號

成都市、自貢市、瀘州市、德陽市、綿陽市、廣元市、內江市、南充市、宜賓市、達州市、眉山市、資陽市、阿壩州、甘孜州、涼山州人民政府:

為加強縣級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保障人民群眾飲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四川省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原則同意你們報送的《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撤銷青白江區青白江水廠應急地下水水源保護區的請示》(成府〔2018〕60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彭州市龍門山鎮沙金河鳳鳴湖段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請示》(成府〔2018〕73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成都市新都區自來水公司三水廠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相關事宜的請示》(成府〔2018〕74號)、《自貢市人民政府關於報請審批自貢市雙溪水庫、碾子灘水庫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調整劃分方案的請示》(自府〔2018〕38號)、《瀘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劃定瀘州市長江五渡溪和合江縣長江黃溪村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請示》(瀘市府〔2018〕42號)、《德陽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撤銷我市部分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的請示》(德府〔2018〕26號)、《綿陽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劃定梓江馬溜壩河段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請示》(綿府〔2018〕42號)、《廣元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劃定蒼溪縣嘉陵江亭子口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請示》(廣府〔2018〕37號)、《廣元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劃定昭化區漁洞河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請示》(廣府〔2018〕53號)、《內江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縣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請示》(內府〔2018〕28號)、《南充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劃定閬中市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請示》(南府〔2018〕4號)、《南充市人民政府關於撤銷蓬安縣原縣城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的請示》(南府〔2018〕20號)、《南充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劃定儀隴縣新政(縣城)嘉陵江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請示》(南府〔2018〕22號)、《宜賓市人民政府關於撤銷、調整、劃定部分縣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請示》(宜府〔2018〕63號)、《達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審定大竹、宣漢、開江三縣縣城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調整劃分方案的請示》(達市府〔2018〕31號)、《眉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劃定仁壽縣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民生隧洞取水口)保護區的請示》(眉府〔2017〕37號)、《眉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劃分洪雅縣總崗山水庫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的請示》(眉府〔2018〕54號)、《資陽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樂至縣縣城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及其保護區的請示》(資府〔2017〕26號)、《資陽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樂至縣縣城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及其保護區的請示》(資府〔2018〕30號)、《資陽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安嶽縣縣城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及其保護區的請示》(資府〔2018〕35號)、《阿壩州人民政府關於劃定若爾蓋縣班佑鄉姜冬村姜冬溝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請示》(阿府〔2018〕28號)、《阿壩州人民政府關於劃定壤塘縣竹柯溝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請示》(阿府〔2018〕36號)、《阿壩州人民政府關於劃定九寨溝縣安樂鄉姚家溝等2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請示》(阿府〔2018〕37號)、《阿壩州人民政府關於劃定紅原縣徐哈鰲若河阿拉基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請示》(阿府〔2018〕39號)、《阿壩州人民政府關於撤銷小金縣美沃鄉茂陽和頭道橋村高雕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請示》(阿府〔2018〕40號)、《阿壩州人民政府關於撤銷紅原縣縣城自來水公司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請示》(阿府〔2018〕45號)、《甘孜州人民政府關於劃定、調整、撤銷甘孜等三縣部分集中飲用水源地保護區的請示》(甘府〔2018〕19號)、《甘孜州人民政府關於劃定、調整九龍縣八家鋪子溝等部分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的請示》(甘府〔2018〕31號)、《甘孜州人民政府關於劃定、調整、撤銷理塘縣奪曲河等部分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的請示》(甘府〔2018〕32號)、《涼山州人民政府關於劃定冕寧縣大橋水庫等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請示》(涼府〔2018〕29號)和《涼山州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劃定普格縣油房溝等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請示》(涼府〔2018〕33號)等請示。

各地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標準,加強組織領導,落實主體責任,儘快編制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保護和汙染防治方案並組織實施,加大資金項目投入,落實各項工程措施和生態保護措施,健全水環境監測與汙染源監督環境管理體系,切實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規範化標準化建設和監督管理。同時,制定完善飲用水水源汙染事故應急預案,依法依規劃定備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有效防治飲用水水源地汙染,確保群眾飲用水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本次撤銷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有關市(州)、縣(市、區)政府,要保證當地城市飲用水正常供應,確保水質和水量等不受影響。

附件:1.劃定、調整的部分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區劃表

2.撤銷部分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一覽表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8日

此文件附件內容請登錄四川省人民政府網站(www.sc.gov.cn)-政府文件中欄目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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